文 | 闫占廷
宁陵县华堡镇曹兑楼村东头的一片树荫下,几名法官挂上有“宁陵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条幅,将鲜红的国徽固定在上面,然后把借来的桌椅摆放整齐,并把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坐席牌摆好,不到10分钟,一个临时法庭就布置完毕了。
很快,现场聚集起了围观的村民。双方当事人就座后,开庭了。原告首先宣读起诉状,之后被告宣读了答辩状,案情大概如下:
2012年8月份,吴某因家中用钱,将自己耕种的2.53亩土地,以每亩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某。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一次性付清,地权永久性归被告王某所有,双方不能反悔。吴某的儿子知道后,就认为是档亏本买卖,恰逢现在家中经济条件转好,便找王某要地,且以土地不应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村干部也出庭作证,转让合同属实,皆出于双方自愿。原告吴某坚决要求退钱还地,另外补偿王某3万元,遭到被告王某拒绝。由于调解无效,法官张亮宣布休庭并召开合议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证言进行讨论,围观的村民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20分钟后再次开庭,张亮开始宣判:经审理,本案原告吴某持有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故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时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本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有村委干部等人的签名,且加盖有村委的公章,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征得了发包方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子判得有理有据,赢得了在场村民的一致赞许。连败诉的原告吴某也心悦诚服,默默地低下了头,转让出的土地再也要不回来了。
宣判结束后,张亮又给大家上了一节普法课,内容是关于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张亮表示,土地分给村民之后,可以选择耕种或转让,但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刚刚的案子,双方在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地权永远归承包者王某所有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承包者对承包土地不享有所有权,但却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他话音刚落,现场就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土地问题是农村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关系着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今年以来,宁陵县人民法院坚持到田间地头的现场办案,掌握案件审理尺度,调判结合,当场解决土地纠纷9起,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