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支持新型肥料生产、推广应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强化政策扶持。2018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符合条件的新型肥料生产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加快技术推广。2015年,我部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要求示范推广缓释肥料、水溶性肥料、液体肥料、叶面肥、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不断提高肥料利用率。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通过农企合作等方式,加强与相关肥料企业的协作,在不同区域、不同作物上开展了新型肥料的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促进了新型肥料的应用。三是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结合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水肥一体化、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项目,将缓释肥料、水溶性肥料、液体肥料等作为新产品推广的一项重要内容,支持、引导农民施用新型高效肥料。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新型肥料生产应用。一是健全标准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肥料生产企业的沟通协商,尽快明确新型肥料的概念和范围,加快制定新型肥料的相关标准体系,为技术和产品创新、新型肥料的使用和市场监管等提供参照指引。二是加快产品研发。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加强新型肥料研究,开发新型肥料产品,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大推广力度。积极争取政策,加强农企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在适宜地区、适宜作物上推广应用新型肥料。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沟通,研究将新型肥料产业纳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范畴的可行性。
2015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肥料登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进一步简化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减轻企业负担,有力推动了新型肥料产业发展。一是取消部分审批事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精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审批事项。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成立了第八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改固定专家为专家库,每次评审会议前随机抽取委员参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综合评审。三是推进中介服务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要求,将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和肥料产品检测两项中介服务事项改为技术审查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四是修订配套规章。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初步制定《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拟将不同肥料产品分为登记、备案和免于登记3种方式管理,实行部、省两级登记和备案管理。同时,根据肥料产品的管理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从肥料管理整体工作入手,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借鉴其他农资产品和其他国家地区肥料管理经验,统筹规划肥料登记管理,研究建立肥料登记和备案目录管理制度,切实引导产业尤其是新型肥料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执法管理,切实加强证后监管。
多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与企业的合作,加强交流、凝聚共识,共同推进科学施肥工作。一是深化农企合作。2014年,我部与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在11个省的19个粮食主产县、蔬菜生产大县和特色经济作物优势县开展“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示范县创建”活动,并推动省级、县级农业部门与1200家企业合作对接。二是强化部门协作。2015年,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签署《推进科学施肥战略合作协议》,在科学施肥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2016年,会同中国电信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技术进万家”宣传培训活动,在全国开展10万场次培训。三是强化示范带动。2016年,与中化集团在安徽蚌埠召开“农企合作推进配方肥应用助力化肥零增长经验交流会”。与中化化肥、金正大、陶氏益农、巴斯夫等企业合作,建立了150多个示范片,带动推广高效缓释肥料100万吨以上,推广面积2500万亩以上。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强与企业及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引导化肥企业向农业产业链终端延伸,培育生产、服务一体的发展业态。推动企业把开展农化服务作为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促进肥料企业从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构建生产、物流、科研、推广一体的综合农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