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利民 曲靖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云南曲靖 655000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代表一个国家的形象和反映一个民族的素质。如果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镇化推进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将受其影响。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两年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和三年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目的是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促使工程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为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住建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规定。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工程质量总体受控、不断提升。但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在履行主体质量责任行为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工程主体质量责任刻不容缓。
部分单位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施工图审查、未办理施工许可就擅自开工建设。有的建设单位将本应总承包的项目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如桩基、门窗、外墙等)直接发包,造成施工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有的单位为减少投入,低价选择参建单位及检测机构;为降低成本,随意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使项目尽早建成,随意压缩工期,只重视进度而轻视质量;对监理人员查处的不规范行为横加干涉,甚至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降低质量标准。
资质挂靠较为普遍,致使内部管理不到位,勘察设计质量不高。有的勘察设计文件未按图审结果对照修改,有的设计在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下违规进行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施工过程参与较少,缺乏对设计勘察质量过程跟踪检查,未按要求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提交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流于形式。
超资质承揽业务、资质挂靠或暗中转包、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兼职、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等现象时有发生。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专项方案针对性不强,编制审批走过场,起不到指导作用;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不能反映现场工作实际。有的监理平行检查未认真复核施工单位记录,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核实不严,不按规定进行取(送)样见证或检测见证,对施工单位人员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的审查流于形式,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听之任之。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资质挂靠现象屡见不鲜,以包代管现象严重。中标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现场人员严重不符,形成两张皮。有的项目经理超范围执业,多项目任职,未到岗或未认真履职,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的施工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全,部分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按图审合格的施工图或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及试块、试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样弄虚作假,检测不合格不按规定进行闭合处理;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及隐蔽工程验收;未认真落实质量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要求。有的项目建筑施工资料实行外包,由专门人员闭门造车,瞎编乱造,与现场实际情况根本不符。
队伍数量与检测任务不匹配,直接导致市场混乱,恶意竞争。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及自律能力参差不齐,加之委托单位一味追求低价检测,一些检测机构为追求利益而超资质范围、低于成本价承接检测业务,导致假数据、假报告的频繁出现,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综合分析以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目前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及检测单位普遍缺乏主体责任意识,特别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利益面前,工程质量过多地停留在口头上,社会责任感被远远地抛在脑后,建设单位注重抓进度,施工单位关注降低成本,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听命于人,检测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
建筑企业数量与工程任务相比失衡,僧多粥少的矛盾突出。部分责任主体受利益驱动,为了能在建筑市场多得一杯羹,缺乏自我约束,加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尚未完全形成,失信行为未得到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一时难以根治。
建设工程领域有关法规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利益驱动,部分责任主体心存侥幸,置国家法法于不顾,肆意妄为,挑战法律底线。
部分企业除有限的高层管理人员固定外,其余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加之机构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难以形成有效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缺乏控制,致使行业自律约束难以起到约束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我们也不容讳言,有的执法部门监管乏力也是问题蔓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监管人员配置不到位或能力较差,有的不能发现质量问题,有的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怕得罪人而不能坚持原则,也有少数人为谋求个人私利熟视无睹;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考虑,对违法违规行为网开一面,拳头高高举起,最后轻轻落下,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果。
要解决好主体责任行为问题,就应结合问题产生的原因,合理制定相应的对策。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速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考核评价和奖励惩处制度。对诚信经营的给予奖励,对失信予以惩戒。
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首先要从建设工程首要责任人建设单位开始。规范工程建设发包,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对逃避监管的责任方予以处罚。
切实落实好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机制,将各责任主体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抽查重点,加强人员信息的检查,重点查验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聘用合同、保险缴存、工资发放等,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促使责任主体人员到位。
强化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工作。重点检查监理单位人员上岗、方案报审、材料进场报验审查、见证检测、旁站监理、平行检验、隐蔽验收及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管情况,充分发挥好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把控作用。
评价工程实体质量靠的是准确、有效的检测数据和科学准确的检测结果,检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评判。应加强检测市场的监管,提高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控制检测机构数量;规范检测质量行为重点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实时监控;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和虚假报告行为;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性强制检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好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所必须的仪器、设备、经费。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日常巡查(抽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检查制度,强化监督执法人员法规和专业技术的教育培训,打造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加强执法工作的督查考核,督促监管责任落实。
工程质量任重而道远,工程质量的提升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只有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检测单位提高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认真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五方责任主体及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质量承诺,工程质量才能得以保障。同时需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履职和严格监管,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只有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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