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饮水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02-10 22:38
乡村科技 2018年22期
关键词:民乐县水费水价

牛 瑛

(民乐县农村自来水公司,甘肃 民乐 734500)

1 民乐县农村供水基本情况

甘肃省民乐县农村供水工作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世行贷款卫生改水项目、农村人饮解困和氟病改水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经历了“自力更生寻水吃”“政府帮助找水吃”“政府资助引水吃”“政府主导吃好水”的历史演变,截至目前,已建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59处,受益人口21.93万人。其中,引用地表水的工程5处,受益人口10.06万人;机井工程35处,受益人口9.24万人;截引工程19处,受益人口2.63万人;全县10个乡镇123个行政村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已达到饮水安全标准的人口19.49万人,饮水安全达标率88.9%。设计日供水能力1.94万t,14.15万农村居民受益[1]。

相对于水利行业的其他分支而言,农村供水起步较晚,工程具有战线长、点多面广以及分布较为分散、服务对象特殊等特点,而且运行费用也较高。运行费用包括电费、人员工资、维修费、水质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各项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缴纳的各种税费。

2 目前我国农村饮水价格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合理确定农村饮水价格是农村供水工程健康发展的基础,水价不合理,就不可能实现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需合理制订水价,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当前,我国在农村饮水价格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农村用水户用水量低,管网长且损坏严重,漏损率大,运行维护费用较高;水费标准偏低,收取难,且水费收入是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唯一的经费来源,导致农村供水经营管理举步维艰。

据了解,民乐县农村饮水价格无论是哪种定价方式,基本水价均在1.0~2.5元/t,其分类水价为:地表水生活用水1.1元/m3,生产用水1.5元/m3;地下水生活用水2.0 元/m3,生产用水 2.5 元/m3[2]。从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村饮用水价格偏低,管理单位一直处于亏损运行状态。

3 农村饮水价格问题存在的原因

3.1 水价偏低

由于目前执行的供水价格是由民乐县物价局于2003年7月核定的,已执行近15年。水价偏低且跟不上成本价的变化,价格与价值背离,缺乏合理的价格体系和正常的调价机制,使供水单位的供水成本无法得到补偿。供水单位亏损严重,直接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严重制约了公司的扩大再生产,目前就连基本的简单再生产也很难维持。没有水费的保障,再好的工程也会由于缺乏运行维护经费而老化失修、陷入困境,既不利于工程的管护,更不利于农民确立节约用水观念。

3.2 供水价格倒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成本构成的规定,对民乐县管理单位2010—2012年供水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了测算。经测算,3年的供水总成本分别为396.22万、447.92万、483.99万元,单位生产成本为1.884、2.130、2.275元/m3。由于目前仍执行的是2003年7月核定的供水价格,3年平均售水价格分别为1.28、1.26、1.29元/m3,与3年单位实际供水成本相比,3年价格分别倒挂0.603、0.874、0.983元/m3,供水价格与成本倒挂严重,单位连年亏损[3]。

3.3 电费成本偏高

由于地下水源的机井深度平均在220 m左右,单位抽水耗电量高。近年来,随着电价的调整,民乐县用电价格已由2003年的0.280 0元/(kW·h)上涨到2012年的0.340 5元/(kW·h),最高的工程已达到0.390 5元/(kW·h),致使单位抽水用电成本增加。引用地表水的工程由原来的0.340 0元/(kW·h)上涨到了目前的0.375 5元/(kW·h)[4]。水厂照明及生活用电量分摊比例过大,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510 0元/(kW·h)。

3.4 支出逐年递增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扩大,管理人员增多。2003年,民乐县核定水价时供水单位实有职工30人,月平均工资1 132元,年工资支出40.8万元,而目前现有职工56人,近几年政策性调资幅度增加,造成工资及各种附加支出增加,月平均工资支出近32.0万元,年支出近390.0万元。与2003年相比增加了10倍多。再加上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各种税费、维修费等,年支出近600.0万元。而每年收取的水费近360.0万元,收支难平衡。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费用增加较大。2003年,管材的平均价格为6 800元/t,2012年价格达到15 200元/t,材料价格翻了一番。

3.5 供水成本过高

一是工程年供水总量较小,供水范围小,用户较少,单位供水成本相对较高。二是电价偏高。由于本地的地下水埋深大,单位抽水耗电量较大,电费相对较高。三是群众用水量少。由于用水花钱,农村群众实际用水量较少,每户每月平均3 t,个别村组不足3 t,致使供水单位供水成本偏高。

3.6 农村用户管线长,管网老化、管网漏损率偏高

农村地区由于供水地点分散、供水管线较长,长距离的输水导致漏失率高,致使输、配水费用较高。近几年,随着劳务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加,人均用水量较少,供水达不到设计供水规模,拖欠水费、用水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致使单方水分摊的成本较高,水表对口率较低,水费不能足额征收,供水成本上涨。同时,现有的农村供水工程建于不同年代,部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于1987年,由于受当时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分别采用了UPVC、PE、PE100级管材,近年来虽然依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了改造,但是由于运行多年,早期建设的供水设备和设施年久失修,管网老化、漏损严重。“跑、冒、滴、漏”现象较多,致使供水成本增加。

3.7 水量浪费较大

由于现行水价过低,水费在居民生活费支出中所占比重小,水的廉价性使居民节水意识淡漠,夏季引用自来水浇地的现象十分普遍。过低的水价不仅失去了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不利于节约用水。水量的浪费使农村的缺水状况日趋严重,进一步加重了供水工程负担,用水高峰期只能采用分片、限量、保重点的方式供水,致使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得不到保障。

3.8 群众对饮用水的认识存在偏差

部分农村居民以前长期取用河塘、渠等地表水。部分偏远地区的农民,特别是老年人,认为花钱买水饮用是不必要的,部分群众认为“眼不见为净”,只要有水饮用即可,对饮水安全程度仅凭肉眼判断,对水质超标问题普遍都存在习以为常的麻痹思想;同时“吃水不花钱”的思想根深蒂固,再加之水费收缴属于先用水后付费的形式,有的能拖就拖,不能及时足额收缴水费,影响了供水管理工作。

3.9 推进农村饮水工作的机制不完善

水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管好水是水利部门的事。乡镇及相关部门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没有及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仅仅依靠水利部门很难推进工作,农村供水齐抓共管的机制尚待建立。

3.10 优惠政策难落实

一是由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仅简单指出要实施优惠政策,而对用电价格、税费优惠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执行方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使相应的电价、税费等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实际效果不理想。二是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2013年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但难以落实到位。

3.11 自我积累较差

在自来水低价稳定政策下,长期以来自我积累能力一直较差,投入不足所积累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致使供水单位连年亏损。这就导致一些应计提的费用不能足额计提,应上缴的费用不能及时上缴,应发放的工资不能全额发放,不仅影响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单位的正常生产,而且严重制约了单位的扩大再生产。

4 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的建议

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实现供需双方利益均衡,是促进农村饮用水供应良性运转,保证农饮安全工程惠民政策得到落实的有效途径。

4.1 合理确定水价,补偿经营成本,促进良性运行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等原则,全力争取民乐县委、县政府和物价部门的支持,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能够良性运行。

4.2 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用水负担

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用地、税收及水质监测费减免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

4.3 建立齐抓共管的机制,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点多面广,涉及范围大,包含内容多,民乐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水利、卫生、环保、教育、农业和新闻宣传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通过定期督促检查、工作会商、联合执法等形式,协调解决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4.4 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保障饮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按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民乐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降低运行成本,减轻水厂的经营压力,为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4.5 加强水质保障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集中供水工程实现水质常规检测全覆盖,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加强水质检测,及时掌握供水安全状况。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4.6 设置农村公益性岗位

设置农村公益性岗位进行辅助性工作,具体从事供水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等辅助性工作。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属地乡镇财政支付。

4.7 实行收费与养护分离

实行收费与养护分离的办法,水费由农村供水单位按实际收取数额统一收缴后全额上缴专户,供水单位负责做好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人员费用由县局统筹发放,并解决供水单位运行经费。对村组自主管理的工程要进行经常性的指导、监督管理、工程巡查等产生的费用也应给予补助。同时,加强农村供水单位内部管理增收节支,杜绝跑、冒、滴、漏,提高水的对口率;并精减人员,减少费用支出;寻求项目,创收增效。

4.8 重视水费的缴纳工作,加大收缴力度

加强宣传,使农村群众能够了解到缴纳水费的重要性,提高受益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及运行管护、水费收缴的认知水平,引导群众自觉管理和爱护工程设施,提高交纳水费的意识和交纳水费的积极性,减少水费拖延等现象的发生。政府应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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