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维度下休谟问题的结构与解构

2018-02-09 14:11:00勃,余音,杨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休谟认识论逻辑

李 勃,余 音,杨 芳

(1.温州大学,浙江温州325035;2.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学界公认:人类思想曾发生过三次革命:本体论转向、认识论转向以及语言学转向。在这三次伟大转向中,分别涌现出三位善于发问的思想巨匠,即柏拉图、休谟与维特根斯坦”[1]。纵观近现代哲学史,几乎任何哲学上的问题,都可以予以休谟的拷问,休谟问题曾几乎一度倾倒了哲学的基石。由此,本文欲从不同维度展开对于休谟问题构造与本质的解析,以求还原休谟问题之原貌,提出顺应时代的最新见解。

一、对于休谟问题的文献综述

(一)认识论维度

部分学者认为休谟问题仅是在怀疑因果逻辑的有效性,即休谟问题=因果问题。如: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曾为此大谈特谈因果关系必然性问题:“他(休谟)向理性提出质问,他要理性回答他:理性有什么权力把事情想成是如果一个什么事物定立了,另外一个什么事物也必然随之定立”[2]。

而部分学者又将对于休谟问题的解析指向对于归纳方法有效性的理解,他们认为休谟问题所强调的是归纳方法何以实现科学。概言之,秉持此观点学者认为,休谟问题即为归纳问题。例如:奥地利学术理论家波普尔[3]、英国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罗素秉持此种立场:“他(休谟)的议论所证明的是——我以为这证明无法辩驳——归纳是个独立的逻辑原理,是从经验或其他逻辑原理都推论不出来的,没有这个道理,就不会有科学。”[4]。

随着哲学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有了第三种观点,即认为休谟问题综合因果问题与归纳问题两者。例如:复旦大学张志林教授便持此种观点[5]。在这其中,不乏有的学者虽在表述上将休谟问题单以因果问题或归纳问题概括,但实质上,其所表达的意思属于第三种观点,例如:张书友教授将休谟问题界定为“因果假象”,然而在后面的论述中,又言到因果假象旨以拷问“获得新知的归纳法之有效性”[6],这实质在论述因果问题的同时,包含论述了归纳问题。

总结上述学者观点,休谟问题在学界就有三种可能:1.休谟问题=因果问题;2.休谟问题=归纳问题;3.休谟问题=因果问题+归纳问题。三种观点均以认识论维度而言,提出了对于休谟问题的理解。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下文阐述。

(二)价值论维度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会综合认识论维度与价值论维度两者对休谟问题进行解读,然后提出观点。虽然他们表述不同,或者从根本上没有维度意识,但其对于休谟问题的理解可以归为此类。

例如,上海财经大学蔡守秋教授在《休谟问题与近现代法学》一文中就将学界对价值维度的表述方式归纳为十种:即“(1)从“是”能否推出“应当”?(2)从事实判断中能否推出价值判断?(3)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4)“是”与“应当”问题;(5)从“实然”(is)能否推出“应然”(ought)?(6)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事实能否推出“应该”?(7)规范与描述的关系;(8)因果关系问题(9)伦理学问题、价值科学问题(虽然提及逻辑学问题,实际是在拷问通过逻辑推理能否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10)自然技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问题。”[7]除第8种涉及认识论维度问题外,其余9种均属于价值论维度的问题。

虽表述各异,但实质相同,如果“通过表象看本质”,那么上述9种表述实质均可归类至价值论维度的范围。即休谟问题的价值论维度旨以拷问:“是”与“不是”之事实判断(实然)究竟能否推出“应该”与“不应该”之价值判断(应然)?

二、双重维度下的“三个问题”

基于现阶段对于“休谟问题”的研究成果,笔者赞同综合性的观点,即赞同同时结合双重维度,暨认识论维度的第三种观点。由此,休谟问题可以分为三个问题,包括因果问题、归纳问题与价值问题。若要理清休谟问题的构造与本质,首先要理清的即是上述三种问题的含义。

(一)休谟对“因果问题”的论证

“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特定的原因必然有那样特定的结果,我们为什么形成由这一个推到哪一个的推断呢?”[8]99这是休谟《人性论》一书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论述。在传统惯性思维中,因果逻辑几乎构建、连接了人类现阶段所有的知识体系。人们习惯性地以此因对应此果将一个事实与另一个事实相互联系,以“阳光照石,石头发热”为例。“阳光照石”为事实一,“石头发热”为事实二,人们习惯性地将事实一视为因,将事实二视为果,以因果关系将两者事实相连,即因为事实一,所以事实二,并将这样的因果逻辑视为客观,然而,这在休谟看来并非如此。休谟认为,事实一与事实二仅是前后相随出现的事实(事实一与事实二只是刚好同时出现),我们凭什么就断言他们之间就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理由,那么这所谓的因果关系仅是人们假设的关系,那又何来客观因果之说。同理,“吃饭消饥”、“望梅止渴”……凡此种种在休谟怀疑理论中获得了新的解释。无论“吃饭消饥”,抑或“望梅止渴”,其同样是前后相随的两个现象,它们两者间的因果联系我们永远感觉不到。既然如此,我们又有什么根据把前者看作原因,而把后者看作结果呢?

“我们从来感觉不到因果之间的任何联系,我们只是由于经验到因与果的恒常结合,才得到有关这种关系的认知。”[8]122在休谟看来,人类的一切知识均源于感觉经验,人们反复念叨的所谓的因果论断都不过是由于经验的重复而在人们心灵上造就的一种联想、习惯、信念而已。人们关于实际事物的一切因果性知识,既算不得“直观”,即不能直观看出因果,同样也称不上“解证”,即不能依据逻辑推导而出。“凡不经过任何新的推理或结论而单是由过去的经验重复所产生的一切,我们都成为习惯,所以我们可以把下面一种说法立为一条确定的真理,即凡由任何当前印象而来的信念,都只是由习惯那个根源来的。”[8]当某两个相互接近并先后相随的事物(现象)在人们经验中重复多次之后,就会在其心理上造成一种惯性的力量,使人们在一个事物出现之后,总是期待着另一相随事物的出现。因果知识的获得只有一个心理学的基础,它最终只是由于人的心理习惯而产生一种信念。概言之,正是因为一种经验的重复在人们心理上造就的习惯性倾向,人们误以相信上述事物与事物之间、现象与现象之间即存的因果,然这仅仅只是假象(因果假象)。

(二)休谟对“归纳问题”的论证

相较于因果问题,归纳问题拷问的是归纳方法的有效性。归纳方法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以个别经验事实提炼一种普遍适用的逻辑,以此笃定,曾经的经验事实在未来同样可以适用,已经经验到的事实可以推及未来并未经验的事实。同以“阳光照石,石头发热”为例。在过去的时间,人们发现了“阳光照石,石头发热”的现象,这样的现象反复出现,为此,人们收获了经验,也就有了经验事实。于是,人们笃定“阳光照石,石头发热”的逻辑将同样适用未来,具有普遍适用的属性,即在未来任何时空,只要“阳光照射石头”,那么“石头定会产生热量”,以过去经验推及未经验的未来,此即归纳方法。

然而,休谟并不以此为然,休谟认为,过去经验的事实仅代表过去本身,与未来的经验事实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所谓的归纳方法至少有二个问题亟待解决。其一,归纳方法以今天的经验事实论证明天未经验的事实,由此可见,今天经验事实对明天未经验事实是具有证明效力的。那么问题来了,今天经验事实的证明效力又是源于何处?按照上述归纳的逻辑,人们就必须以昨天的经验事实来证明今天的经验事实,同理,那昨天经验事实的证明效力又来自何处?由此,上述归纳的逻辑就会进入一个循环的论证过程而没有尽头。其二,当然,有的学者会认为昨天与今天的经验事实均已发送,成为了客观事实,昨天与今天的证明效力即来源于客观的事实。于是,人们认为明天也定会发生同样的事实,但是这样的论证称不上科学,仅仅只是人为的主观猜测。让笔者以休谟观点具体而言,即人们在不断重复的过去事实中,收获了经验,并以经验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一方面,这样的预测建立在过去与未来条件完全相同的假设前提下;另一方面,这预测的过程同样是人为主观活动的过程,并非是客观的存在,同样也称不上逻辑推导。在休谟看来,所谓的归纳方法,同样只不过是经验事实的范畴。

(三)休谟对价值问题的论证

根据休谟《人性论》一书,价值问题怀疑两种关系间的转化问题。正如书中所述,当人们按照平常推理方式对人或对事进行一番评论时,我们发现我们“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8]509-510。要知道“是、不是”与“应该、不应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前者系事实判断,而后者系价值判断,它们之间究竟是如何实现转化的,人们在表述时并不知晓,甚至未发觉,为此,休谟提出了疑惑。可以说《人性论》原文以微言现大义之势头道尽了价值问题之所以然。这样的短短几句论述在多数学者看来已然撼动了整个通俗道德体系的基石,以善恶判断为例。

当某一事件发生时,人们产生了对于事件的感情,但看不见善恶。以公认为罪恶的故意杀人罪为例,我们可以在一切观点下考虑它,但是我们只能发现一些犯罪情感、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等事实,除此之外,我们看不见善恶。或许面对这些事实,我们会产生谴责的情绪,但是你看不到恶。[8]508-509人们将故意杀人罪视为罪恶的过程,在休谟看来,就是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过程。犯罪情感、动机、行为等事实系休谟所言的事实判断,罪恶系休谟所言的价值判断,人们用传统的方式习惯性地将两者相互联系,但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完全不同,人们为何可以信誓旦旦地以“是”与“不是”之事实判断推出“应该”与“不应该”的价值判断?

三、休谟问题的结构与解构

国内外学界对于休谟问题的解读可有千百种之多,笔者以双重维度概括学界观点分为三个问题,即因果问题、归纳问题以及价值问题,即“一分为三”。虽上述三个问题相互独立,然以不同维度与不同视角观之,其又可构成相互联系的整体,可以说三个问题仅是休谟问题在不同维度或侧面所做的不同表述,其实质仅一个问题,即休谟问题或怀疑理论(三合为一):在认识论维度上,休谟问题以不同逻辑视角解释为因果问题与归纳问题;在价值论维度上,休谟问题则又表述为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关系的问题。

“可冠以‘休谟问题’名义的哲学问题实际上有二个,其一是认识论或逻辑学意义上的归纳问题或因果问题,其二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事实-价值问题。”[9]孙伟平教授的论述可谓简括了休谟问题的要点。由此,以公式概括:休谟问题=(因果问题+归纳问题)+价值问题。因果问题与归纳问题属于认识论维度问题,而价值问题则属于价值维度问题。

进一步而言,因果问题与归纳问题旨以拷问人类获得新知的因果逻辑与归纳方法之有效性,即科学知识何以可能?“因果关系的论证和归纳法的论证在休谟看来,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其实是一回事,区别只在于,归纳法是就推论过程而言,因果观念是就推论结果而言的。”[10]因果问题与归纳问题以不同逻辑方法相互区别(一而二),此点在上文已作论述,然两者实质上又共同构成了休谟认识论维度的问题,从认知意义而言,两者具同一性(二而一)。因果问题旨以拷问因果关系何以可能——人们为什么可以断言这样的原因必然有那样的结果?归纳问题则怀疑归纳方法何以有效——人们为何都期望并愿意相信未曾发生的事情终将与经历过的事情相一致?两者之间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也就有了部分学者“一而二,二而一”的观点。

相较于因果问题与归纳问题,价值问题并不复杂。价值问题意图探求“应然”之滥觞,即应然科学何以可能?如果所谓的应然科学简单至从“一个应然”推至“另一应然”,那所谓的价值问题也便不复存在,然事与愿违,人们习惯将“是”与“不是”之实然强做“应该”与“不应该”应然之根据,休谟明白实然与应然并非属同一关系,并怀疑:“是”与“不是”之事实判断(实然)究竟能否推出“应该”与“不应该”之价值判断(应然)?如果可以,实然推出应然的逻辑行为又到底是据以何样的科学前提?

论述至此,休谟问题“一分为三”之框架可谓已基本浮现,然当我们细细品味三者问题之联系时,我们还需要明白一个假设的前提。休谟于认识论的维度提出了“科学知识何以可能?”之疑惑,然此疑惑并未得到解答,于是休谟假设了一个前提,即假设认识论维度问题已获解决——假设通过因果逻辑或归纳方法确可获得新知,由此才将认识论维度之问题过渡至价值论维度。“纵然可凭借归纳法获得关于因果关系之知识,但此关于‘实然’之知识能否适用于应然领域仍存疑问。”[6]20换言之,纵然自然科学确有可能,那么认识论维度问题之答案能否捎带解决价值问题之困惑?或者说,纵然事实判断可完全还原至事实,那么“是”与“不是”之实然能否捎带推出“应该”与“不应该”之价值判断?(三合为一)

四、小结

就休谟问题构造而言,可谓遵循了“一分为三、一而二、二而一、三合为一”的结构。具体而言,在认识论维度角度,休谟问题可解构为因果问题与归纳问题,“一而二,二而一”则是对认识论维度的细分;在价值论维度角度,休谟问题又可解构为价值问题。此外,就休谟问题本质而言,因果问题旨以怀疑因果关系客观性,提出因果假象的命题;归纳问题旨以拷问归纳方法有效性,提出归纳怀疑的命题;至于价值问题,休谟质疑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原本属于不同关系,人们为何可以习惯性地将两重不同关系混同表述,而没有任何说明。其实,因果问题、归纳问题、价值问题均属于休谟问题的某一视角,“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休谟问题还是休谟问题,只是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情况出发,休谟问题又分化为三个具体的问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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