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燕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中指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一,报告中“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部分内容则高屋建瓴地阐释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动纲领和实践路径。此前,习近平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 “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向国际社会展示了这一先进理念所蕴含的人类利益和价值的相称性以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公分母*详见Guo Jiping,“The Promise of a Better Future for the World”。。这一新理念不仅是新时期我国外交活动的指导方针,而且为推进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增强其在全球范围内国际法理论及实践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新的引领方向与政治动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从“天下意识”和“和合主义”等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源流,它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对马克思主义中“共同体”这一概念的重新构建,强调全人类应共同构成一个福祸与共、休戚相关的整体。人类社会多元主体应有共同的立场和价值目标,而这与国际法的价值观在本质与内涵上是相符的。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观基础具体体现在其所蕴含的新型义利观、文明观和交往观中。新型义利观的核心是正确对待中国发展与世界共同发展之间的关系,其主旨为在不牺牲自身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不应以利为利,而应以义为利;新型文明观强调应尊重世界多样性,各种文明之间无高低优劣之差,和而不同、兼收并蓄才是使人类文明走向繁荣进步的正确之举;新型交往观则着眼于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以走出一条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对外交往新路*详见外交部部长王毅就“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答记者问,http://news.cnr.cn/special/2015lh/zb/wy/,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
国际法价值是“全人类价值需求的法律化,直接明确地反映全人类的价值追求”*详见赵震江和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石,《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涉及 “人类福利性质”和“全体人类”*详见《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等内容,强调全人类共同利益。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国际法原则宣言》及其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即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国际合作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等。。除此之外,在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法文件中,都涉及顾及人类整体利益、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环境等内容。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亦是对传统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的承继和发展。依据该理念,各国负有相互合作并维护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义务,这迥异于以往国际关系中“自利”的行为模式。当然,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新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还需细化为更加具体的国际法制度和规则,还需通过国际条约来处理涉及人类共同命运的具体事项。
现代国际法体系是从欧洲文明的背景中演变而来的,并随着时间与实践的发展慢慢改变。国际社会的权力结构在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国际法也需要不断提出新的思想、面对新的挑战。从历史经验来看,一个新兴国家通常会在审视国际国内现实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建构满足发展需求的国际法理论体系。国际法中国理论是指中国学者在思考国际法律问题时提出的具有特色的、独创性的理念、概念或命题,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中国对国际法总体格局和状态的宏观述评;二是中国对国际法律体系未来发展方向的预判;三是中国对国际法律制度与具体问题的评判;四是对中国国际法立场与问题的解读*详见何志鹏著《国际法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37页。。据此,国际法中国理论既应体现“视野里”的中国,又应展示“立场上”的中国以及“方法上”的中国。对于国际法律事务,国际法的中国立场则表明了体现自身文化与价值取向的观念、态度和方案*详见陆航和张翼著《书写国际法学研究的中国范式》,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1月18日版。。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全球治理和人类命运的中国方案,为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指明了方向,即在推动国际法治进步中体现自身主张、创新国际法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与责任意识,它综合了国内与国际两方面问题,将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思考,超越了国际法理论中占主流地位的国家本位主义,或是西方文化中的个人或民族本位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把全人类社会视为一个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融的共同体,超越国家命运来看人类命运,国家的终极追求目标并非仅仅是其自身利益,而是超越国家单方的价值追求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详见“The Case of the S.S.Lotus,Publications of the P.I.C.J,Series A.No.10,Collection of Judgments (1927) ”。。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和发展是国际法的目标所在,倡导并践行“命运不可分”的世界整体价值观和“以世界观世界”的方法论,无疑会对创新国际法理念大有裨益。
近年来,中国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之上,提出、倡导并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一系列全球治理新原则,意在推动其成为新的国际法原则。
如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该原则强调,共同创设国际法律规则,共同掌握世界发展命运,共同治理全球重大事务,共同分享全球发展成果。具体而言,共商要求各国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创设国际法规则,而不能以胁迫为之。共商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强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法律上的机会和地位一律平等,在关涉人类共同利益的制度设计方面要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就各国国际事务的法律实践而言,对话和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共建就是各国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相互合作并共同承担责任来构建国际法规则。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的创设,应体现各国及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应顾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共享就是各国共同分享全球治理的建设成果,在国际治理过程中实现互利共赢。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全球治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小觑的问题,如奉行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等,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实现共享,全球发展成果并未惠及全民。共享所追求的是共赢而非己方独霸,倡导的是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
再如可持续安全原则。习近平指出,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从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格局在内的几个方面进行,主张为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各方应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详见习近平于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演讲《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原载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41~542页。。这是中国就国际安全问题向全世界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新观点。共同,即尊重并保障各国的安全。安全应当是普遍的、平等的、包容的,每一个国家都有获得安全的权利,且每一个国家都应处于安全的状态,一国无权为实现己身安全而牺牲他国安全。为实现共同安全,各国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遵循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有权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社会制度,应尊重并照顾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安全关切。综合,就是统筹考虑传统领域安全和非传统领域安全,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以确保全球安全治理的有序开展。合作,就是以对话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从而实现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增进战略互信,恪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如李浩培先生指出的那样,“为了保持良好环境,达成原料的公平分配,以及使人类免于核战争的毁灭,都需要国际合作。”*详见《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页。可持续,一方面是要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只有同等对待才能实现国际社会持久安全;另一方面是要积极改善各国民生,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筑牢全球安全的根基。
又如合作共赢原则。面对全球治理新挑战,为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国家和地区应真诚、有效地开展双边、多边或区域合作,作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共赢。这一理念表达了中国同各国合作共赢的真诚愿望,与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相符,为重构国际新秩序和新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法治化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必然要求”*详见张文显著《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原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7 年第4 期,第5~20页。。要实现法治,就需要良法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详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cpc.people.com.cn/n/2014/1029/c64387-25927606.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由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路径也应从国内法治路径和国际法治路径两个方向同时展开。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内法治至少需明确以下问题:何为良法?何为善治?国内法治如何有效影响国际法治?因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内法治路径可从立良法、促善治与加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互动等方面展开。
1.立良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顺应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潮流提出的,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律制度都应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这一要求。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内法治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部分。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良法先行。所谓良法,应是人民意志之法,是联系实际之法,是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发展趋势之法,是可操作之法,是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之法。能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内法治之良法亦应如此,其应是体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人民利益之法,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并统筹兼顾国内国际实际之法,是顺应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快速变革之法,是符合和平、发展、合作、共赢要求之法,是可以为共商共建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保驾护航提供指引方向之法。有如是良法,方可实现善治。
就具体实现方式而言,大体有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两种。前者通过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等原则的基础上,缔结、参加国际条约或援用有关国际惯例,以让渡部分主权的方式换取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更大利益;后者则是通过对国内法进行符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要求的改造,将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变成根据国家主权意志予以遵循的国内立法。
2.促善治。“善治”是“善治原则”的简称,作为国际公共管理领域的一种理论,与传统政府统治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和国际两个层面。简而言之,善治就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社会管理过程*详见曾令良和余敏友主编的《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基础、结构与挑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良法善治表现为国家与公民之间就法治形成一种最佳的关系,良法善治需要让民众从内心对法律有信心,使得全体人民成为法治最有力的支持者、遵守者和捍卫者。善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为重要的是要做到科学、民主立法以保障法是良法,要做到理性执法、公正司法以保障公平正义、全民守法以实现秩序之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内法治要实现善治,同样需要人民从内心认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3.加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法治中国是国际法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国家则是促使法治中国和国际法治连接的强劲动力*详见曾令良著《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第135~146页。。当下的中国正在从全球治理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参与者和引领者,但在此过程中仍存在着话语权微弱等现实问题,故而要在国际层面提升中国话语权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提高参与制定国际事务规则的能力*详见张文显著《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原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7 年第4 期,第5~20页。。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而非国家之上的法律,国家主权是第一位的。然而,由于人类社会面临诸多共同问题,在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显然不可能由某一国家或某几个国家用其国内法来单独解决这一客观现实面前,一些共同准则被各有关国家用国内立法的方式加以转化或直接适用就显得十分必要。一国在立法时仅考虑己身或本民族的暂时和局部利益的行为将受到限制或约束,一些共同遵循的国际法律规范将会产生,而相关国家的行为也会因此受到制约。如此,在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方面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相互影响、互动实践,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施行被纳入我国法治进程中,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又成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便能得以实现。
国际法体系依靠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这就表现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国际法治具有丰富的内涵,要求“在一个权力的行使受制于法律的国际秩序中,无论国内法如何,国家都必须履行国际义务,特别是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义务,并为了确保遵守而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内部机制”*详见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加强和协调联合国法治活动的年度报告》。。从现有国际法实践来看,实现国际法治至少应包括共商共建国际法制、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共商共建国际法制。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国际法逐步发展,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国际法规则体系,也建立了众多的国际组织,建立了多样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但国际法治的生成并非自发而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法的特性决定了国际法治既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行动,也要通过国际法机制、体制和内容的革新来推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机制、体制和内容的创新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发展的推动。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活动的领域日益广泛和深入,传统国际法从范围到内容都发生着深刻的实质性变化,从外层空间的利用到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以及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资源的分配,从南极的法律地位到北极合作,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到国际社会对环境所负的共同保护责任,都需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出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确定性规则。
此外,还要在国际立法中更多地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国际立法领域,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就是探究全人类共同利益,通过民主立法以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提升国际法的认同感,确立国际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详见李杰豪著《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以利益分析为基点》,原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6期,第95~99页。。当前,不管是国际组织立法、多边立法还是双边立法,如果民主参与机制不完善和公开透明度不高的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当下的国际造法过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比如通过缔约机制和体制革新来推动国际造法。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以及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制定,都采用了“协商一致”原则加快造法进程。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广泛出现为国际造法提供了相关场所,造法者参与广泛,议题多样。国际组织被认为是国际法上多边治理机制的主要工具*详见何塞·E.阿尔瓦雷斯著、蔡从燕译的《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451~926 页。,通过管理式缔约或者强迫性缔约模式,推动了多项国际造法。例如多边环境协定就是依赖所有条约缔约方的会议进行造法而形成的具有清晰设计理念的一类“管理性”条约,而国际劳工组织采用了“强迫性缔约”模式,以确保条约在随后获得批准或在国内实施*详见何塞·E.阿尔瓦雷斯著、蔡从燕译的《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451~926 页。。多边国际组织成员众多,造法参与度广,组织场所常态化,扩大了被认为可以进行国际规制的主题的范围,并且激发了制定国际标准的新思想,为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新的样板和思路。
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依《国际法原则宣言》第七项内容,所有国家皆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国际法公认原则及规则所负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之责任。然而,国际社会的现实却并非完全如此,国际法常遭破坏。基于此种情况,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国际法遵从机制。良好遵从机制的形成需要引导各国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即正确的义利观。习近平一再强调要形成正确的义利观,把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本身当作实现利益的前提条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把对利益的追求置于道义的主导之下,各国都要“践行承诺、遵守规则,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取舍或选择”*详见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共担时代责任,共促全球发展》,原载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481页。。习近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是把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当成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前提。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和其他有关文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就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而言,其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场所和可预见的制度,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和平、公平、正义等价值高度和谐。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下解决国际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这种立场我们也可以从中国的实践中找到例证,如 “一国两制”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些都丰富和发展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为其他国家解决类似争议提供了良好示范。
人类因相互依赖的日益加深而逐渐成为命运与共的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涉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价值正在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一起构成当代国际法的重要取向”*详见马新民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利益观”:兼顾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利益》,原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世界知识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国际法得以在主权平等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共进中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主体仍然是主权国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亦应始终建立在国家主权的概念之上,一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也是国家利益的根本体现和可靠保证”*详见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 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原载于《光明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因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建立在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之上,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最高标准,在尊重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开展合作,共赢共享,通过以主权概念为出发点的国际法治来维护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何志鹏.国际法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何塞·E.阿尔瓦雷斯.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M].蔡从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李浩培.李浩培文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曾令良,余敏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基础、结构与挑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7]谢海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的发展[J].法学论坛,2018(1):23-33.
[8]龚伯华.“三共”原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石[J].东方法学,2018(1):30-37.
[9]舒远招.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及其对构建当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J].湖北大学学报,2017(6):10-15.
[10]张文显.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J].环球法律评论,2017(4):5-20.
[11]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J].国际法研究,2016(6):48-70.
[12]曾令良.顺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潮流 推进国际法理念和原则创新[N].人民日报,2016-03-28.
[13]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2015(10):135-146.
[14]马新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利益观”:兼顾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利益[A].中国国际法年刊[C].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4.
[15]李杰豪.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以利益分析为基点[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6):95-99.
[16]Guo Jiping. The Promise of a Better Future for the World[J].China Today,2015(8):16-18.
[17]黄婷,王永贵.人类命运共同体:一种世界秩序的话语表述[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5):168-174.
[18]李爱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本质、基本内涵与中国特色[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2):96-102.
[19]赵可金.从“国际社会”到“人类命运共同体”[N].北京日报,2017-02-10.
[20]廖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阐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评论,2017(5):192-196.
[21]郑礼肖,孙晓晖.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启示[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7(6):41-45.
[22]杨建军.国家治理、生存权发展权改进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J].法学论坛,2018(1):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