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燕兰
(肇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下,我国大力发展工业化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工业化的触角不断伸向农村,在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农村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的同时,对农产地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导致农业减产甚至绝产、农产品质量下降,危害了农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工业化对农产地环境的污染可分为城市工业发展造成的污染和农村乡镇企业发展造成的污染。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污染型企业逐渐向农村地区转移,各种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模日渐扩大,随之,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也不断地向农村地区转移,大大超过了农产地环境的承载与自净能力,造成了农田的严重污染,耕地成了土壤污染的重灾区。据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资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耕地土壤点位污染超标率达到19.4%[1],而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已达0.1亿公顷,比1983年增加了2.5倍[2]。首先是工业废水的污染。对资源依赖型的工业发展模式,伴随而来的就是因资源大量消耗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毒有害气体的大量排放,使酸雨现象越来越突出,全国主要河流大多数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每年因酸雨而造成的损失高达1100多亿元[3]。另据第二次全国污水灌溉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污水灌溉已约占我国总灌溉面积的7%,由于不适当的污水灌溉造成灌区大量耕地受到重金属和化学物质的污染[4],污水灌溉已成为农产地土壤最主要的污染源。其次是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农业部对严重污染区土壤的调查表明,全国污灌区面积约140万公顷,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面积占污染总面积的64.8%,由过去占总耕地面积的1/6增加到目前的1/5,接近2000万公顷耕地受重金属污染,其中,固体废物堆存占地和毁田约13万公顷,每年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5]。此外,大气的污染也不容忽视。我国的工业至今仍没有摆脱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而且能源利用率低,废气排放严重,使得环境空气中以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为主的颗粒物不断增加,以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长时间灰霾天气正在困扰着多个地区。大气污染对农业环境、农业生态系统的影响日趋明显,其有害气体和物质严重影响着水稻、玉米、小麦、蔬菜、果树、蚕桑等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造成农产品污染。
我国工业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农村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而乡镇企业又是农村工业化的主要产业组织形式。乡镇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其规模较小,多为小型化工厂、小型造纸厂等“五小企业”,其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后,用于控制污染的投入有限,监测技术和“三废”处理等都无法适应环境保护需要,仅属于低水平扩张;加上布局分散,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污染强度较之城市企业更直接和广泛。如,乡镇企业单位产值废水排放量为城市工业企业的2~3倍,单位产值能耗为国有企业的2~4倍,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污染点已有100多万个[2]。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农村的工业污染正在呈转移扩散之势,由上游至下游、由水污染到土壤污染、由水土污染向食物链污染,并与城市的环境污染相互叠加,变成农产地环境的交叉污染源,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也造成了许多环境公害,严重地威胁着当地居民的健康和安全。近年来,有关癌症村、有毒气体和废水严重中毒事件(如砷中毒、铅中毒等)、工业区内儿童血铅超标指等方面的报道常常见诸于各种媒体。世界银行已将中国农村的工业污染作为仅次于城市水源污染和城市大气污染的我国三大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之一[6]。
概言之,我国的工业化某种程度上是以高能耗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而根据国内外经验,农产地的生态环境是很难自我修复的,一旦遭到破坏,将是不可逆的,可能永远都无法复原。
一些学者往往喜欢引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分析我国不同阶层民众对环境问题的感受。他们认为,当人们的生活仍处于贫困阶段时,对环境问题是缺乏感受的,此时,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吃、穿、住等“生存需求”,即使生态环境较为恶劣也能忍受,只有当经济和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的程度之后,才会转向较高层次的需求,才更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反对污染。并进而提出,对于贫困的地区而言,相对于环境,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才是当下最应该关心和考虑的问题。而部分人又往往把发展经济简单理解为资源开采和简单利用,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在此种理论认识的影响下,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广大农村地区,许多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促进地方GDP增长为目的,并以此作为选拔干部、考核地方政绩的重要指标,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遇到环境污染的问题时,常常是熟视无睹、放任自流,甚至给污染企业变相开绿灯。另外,由于在某些方面对农产地环境安全管理的基础研究不够深入,农产地环境安全管理中涉及到的一些基础性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如,有关农作物同重金属等污染元素的相关性研究,已有研究都是在室内以盆栽试验模拟大田环境,这显然和实际的大田环境有很大的不同[4];加上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企业和民众对农产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保护农产地环境的意识不够强。
首先,缺乏系统性的农产地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也体现在环境政策方面,即相关的环境政策主要是针对城市及工业污染,而对农村及农产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则供给不足。目前我国已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专项法律,而有关农产地环境方面的虽有《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却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系统性完整性欠缺的问题,如,有些条文是在资料占有的科学研究和试验验证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部分涉及农产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是散见于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他众多的法规中,且一些数值指标之间的定值协调不够。作为农产地环境安全重要基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至今仍未完成立法工作。在环境问题的执法上,我国现有的许多法律条文只是提出了原则,却缺乏具体的要求和明确的惩罚措施,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对生态补偿机制和修复的资金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给标准的执行带来困难,不能起到有效地监控农产地环境质量的作用[7]。其次,环境管理部门机构繁多,权责不清,监管缺位。目前我国涉及农产地污染防治的部门包括农业部、环保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地矿部等,它们都是国家《环境保护法》授权实施农产地污染防治的部门。众多的管理机构所造成的结果是,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楚,职责不明确,常常导致监管缺位。目前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监管体系和机制的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导致对农产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产地环境的污染。
一方面,目前对污染的控制多侧重于污染的治理,而对于源头的控制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乡镇工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时,常用的是勒令关闭的手段,并且常常是在上级部门要求特别严格的时候,而乡镇企业往往只在风头上象征性地停产一段时间,一旦风头过去,立即重新开业,污染源始终无法根除。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乡镇企业的依赖性较强,尤其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因管理经费不足,有时甚至还需要依靠征收企业的排污费来维持基本的开销,致使环保部门在治理企业污染方面失去了积极性和权威性。结果,中央政府处理乡镇工业环境污染的决心始终很大,而地方政府有时却放松对污染企业的监控。可见,寻求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型工业化之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加强农产地环境污染防治已刻不容缓。
我国农产地分布地域广,其环境自然条件和背景值都很不相同,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既大力防止形成新的污染,又对已经形成的污染加以控制和修复,不再任其转移和蔓延。
首先,改变传统发展观念,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要求人类正确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尊重自然规律,以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为此,必须改变以往把工业化等同于盲目扩张及任意排放的错误认识,在工业化进程中,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和数量扩张,而是把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结合起来,坚持走以“三低一高”(即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效率)为核心的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并以此作为衡量工业化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客观标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工业化与生态化融合发展,“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坚决摒弃GDP崇拜心态,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老路。其次,改变干部的政绩观,推行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改进对干部考核的方法手段,特别是要加强对干部的离任考核,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不再简单地以GDP增长率论英雄,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的“政绩”给予坚决否定,以此促使领导干部增强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感。
要把农产地环境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除了切实搞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还应制订《土壤环境保护法》《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建立科学有效的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制定资源消耗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尽快出台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并且保证各具体法规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做到一脉相承,使对农产地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且便于操作。同时制订一部《环境行政组织法》,规范环境污染管理体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避免因职责不明确而导致的扯皮和监管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首先,将技术及资本而不是将资源作为工业化的基础,走资源节约型、集约化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工业企业应加快自身的技术革新,重视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在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和建设,改进生产过程,在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等环节,减少资源耗费,减少污染物排放;注重工业“三废"的净化处理及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如,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时间无法改变的情况下牢牢抓住煤炭资源清洁利用这一环,企业要持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开发煤炭液化等项目,限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和优化工业化所依赖的生态环境。
其次,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地安全管理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拨出技术研发专项资金,在环境科研资源配置和技术推广组织方面对企业给予有力扶持,建立政府和企业合作双赢的模式,组织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联合攻关,如,直接运用大田环境对农产地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的相关关系进行研究,就农作物对污染物的敏感性进行分类;开发新能源和绿色清洁能源,降低企业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研究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污染防治等技术;做好农产地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预警系统的设计与构建工作,建立环境污染遥感监测系统,为高效、科学、合理地进行农产地的环境质量监测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农产地的环境保护涉及到许多部门,尤其与工业企业的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政府必须注意协调好农业内部各个产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首先,以不再形成新的污染为首要目标政策,对城市转移过来的工业企业和本地新建的工业项目,先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再按行业进行集中合理布局。这样,既有利于防止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进入农村、污染农产地,也有利于集中预防和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强化源头控制,变原来分散、被动的污染治理为集中、主动的污染治理,使环境容量得到充分利用;还可以增加企业之间相互以对方产品的废弃物作为原材料的循环利用机会,充分利用环境治理中的规模经济来降低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同时,加快要素市场的发育,使价格更准确的反映要素的稀缺性;并且运用价格机制开展环境成本核算,加大奖惩力度,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刺激污染企业采用先进设备以减少污染支出的积极性,有效防止对农产地的污染。
其次,根据国家环保部、国资部2005年4月—2013年12月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首次调查的结果,对农产地实行分级管理与利用,划出禁产区,对于确认受污染较严重的农产地,禁止种(养)植任何可能进入食物链的农产品。在保护农产地环境的工作中,政府要念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减、退、转、改、治、保”六字诀,尤其要在“治”上做好文章,即“要把受损的生态环境逐步修复治理好,支持开展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支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发展替代产业、绿色经济。”[8]学习广东东莞的做法,即开展土地统筹试验,全面统筹农田保护区耕地资源,融合资金、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建设优质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实行优质现代农业项目招商,建立无污染农产地环境示范性基地,净化农产地环境,并不断扩大试点示范规模,以不断提高农产地生态环境整体质量。
最后,在健全各级农业环保机构的基础上,保证基层环保管理部门有相对充足的经费满足正常开支,确保地方环保部门防治污染的权威性和积极性;运用多渠道广泛宣传农产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向生产者普及农产地环境保护知识,使他们主动减少对农产地环境的污染。
[1]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N].中国环境报,2014-04-18.
[2]赵金城.农村工业化及其环境污染原因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227.
[3]王帆宇.中国快速工业化进程及其对生态文明影响探讨——基于不同阶段工业化特征的视角[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70.
[4]周其文,师荣光.关于推进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的思考[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0(3):9-10.
[5]陆泗进,王业耀,何立环.中国土壤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J].中国环境监测,2014(6):21.
[6]同春芬,杨煜璇.中国农村工业化及其环境污染的原因初探[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39.
[7]王学军,龙文静.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法规和政策的现状与展望[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4(4):618.
[8]李克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J].求是,20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