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倩男
多年来,承德露露数次与露露南方等公司对簿公堂,双方知识产权纠纷为何难解?投资者质疑的上市公司信披问题是否也与纠纷有关?
2017年9月27日,承德露露(000848.SZ)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此前公司起诉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露露南方”)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下称“沃尔玛建国路分店”)侵权。
有意思的是,自万向三农入主承德露露后,承德露露多次因纠纷与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霖霖集团”)走上法庭。有投资者质疑,公司管理层能否针对侵权做出有效决策而并不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还有投资者质疑承德露露的信披制度。近日,《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收到数份举报材料,直指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重大诉讼信息是否该披露?
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条第1款之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之情形。
现结合举报人的三份材料分析上市公司的信披制度。第一份材料是《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551号】》。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陈跃鹏起诉被告承德露露,要求承德露露给付原告共2170万元的办公费用、激励资金和特别奖励;双桥区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承德露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5.81亿元,该案涉案金额2170万元,已经超过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
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季运达律师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万元的标准,如果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根据规定应该及时披露。不过,上市公司并没有披露该案的任何信息。
第二份材料是《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00210号】》。该案是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露露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霖霖集团、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承德中院做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季运达律师认为,虽然该民事裁定书是针对管辖权争议做出的,但是管辖权异议是依附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之下的,因此,判断是否应该及时披露时,应该以本案发生纠纷的合同所涉金额为标准进行分析。如果该合同纠纷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案件,则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应该属于重大案件的后续披露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同样没有披露该案的任何详细信息。
第三份材料是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一则开庭公告。公告显示,承德中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9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承德露露诉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是露露南方的大股东,持有后者85%的股份。
同样,上市公司并没有披露该合同纠纷案的任何信息,投资者当然无从得知该案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以及涉案金额等具体情况。
承德露露没有公开的上述三份信息,是否与难以解决的侵权纠纷相关呢?
侵权“进行时”
2017年9月27日,承德露露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显示,上市公司就露露南方和沃尔玛建国路分店侵害其专利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露露南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请求判令北京沃尔玛建国路分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同年10月21日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沃尔玛建国路分店已经下架所销售的露露南方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同时,在上市公司产品的主销区包括东北、华北、西北和中原地区的全部61家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连锁超市,均已先后下架了侵权产品。
从上述两则公告看来,上市公司维权的决心似乎很坚决。但是自2012年上市公司将“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收入囊中后,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这场侵权纠纷源于2006年的一份《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霖霖集团(原“露露集团”)原系承德露露的控股企业,2006年因原霖霖集团整体改制,承德露露股权分置及股份回购同步进行,双方2006年11月1日和12月20日分别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霖霖集团将“露露”产品的有关商标、专利、域名及条形码等全部无形资产一次性作价3.01亿元人民币转让给承德露露,并于2008年3月10日完成了“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的更名过户手续。
但是在过户完成之前,承德露露原董事长王宝林代表霖霖集团和承德露露两个企业,分别于2007年4月26日和2007年9月10日签订了《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两份协议意味着霖霖集团有权使用“露露”商标,而当时的霖霖集团也是露露南方的股东之一。
作为反击,承德露露董事会于2010年8月10日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依法维护公司商标权益的议案》,并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两份合同无效且立即终止履行。endprint
承德市双桥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两份协议为无效协议。2012年,承德中院给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承德露露至少吃了四年“哑巴亏”,但王宝林也因此受到证监会公开谴责处分。
纠纷似乎应该尘埃落定,可事情往往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2013年,承德露露将霖霖集团和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诉讼理由是被告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露露集团”标识仿冒上市公司“露露”产品包装的“杏韵”牌杏仁露等同类产品。最终,承德市中院判令被告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2014年,河北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法庭上的争锋只是现实中侵权的冰山一角。承德露露在其公告中称,露露南方的侵权产品除沃尔玛超市外,在其他大型连锁超市亦有销售;且根据上市公司與投资者互动易上的沟通看来,露露南方的侵权产品主要在南方五省。
纠纷背后另有他因?
为什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据一名供职于承德露露多年、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职工称,双方的纠纷很复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该职工也表示,由于各种原因不方便透露更多细节。
也有投资者质疑万向三农入主承德露露后一时很难掌握话语权和实际控制权。本刊于2013年发布的《承德露露的专利黑洞》一文称,“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2006年露露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王宝林仍然控制着承德露露董事会,万向三农在承德露露仍属配角。”该文还指出,在2010年以后,万向三农正式掌权,将商标权收回以及将霖霖集团告上法庭便是很好的例证。
值得一提的是,承德露露原料杏仁采购单价却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本刊2014年发布的《承德露露:万向提款机》一文称,“承德本就是野生杏仁的主要产区之一,正常情况下,采购成本要比其他地区更低,而且承德露露庞大的采购金额和采购量更会使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然而其采购价却比市场价高出近一倍,”该文还称,“公司半数以上的原料杏仁供应被关联方承德县顺天杏仁加工有限公司(下称“顺天杏仁厂”)所垄断。”
承德露露年报显示,顺天杏仁厂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副总经理王旭昌的亲属。2011-2016年,承德露露从顺天杏仁厂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12亿元、9383万元、1.75亿元、1.29亿元、1.19亿元和1.32亿元。
也有投资者质疑顺天杏仁厂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宝林的亲属,承德露露的杏仁采购等业务依然掌握在王宝林亲戚公司的手里,故上市公司在维权时显得有些投鼠忌器。《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多次致函致电上市公司求证此事,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正式回复。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