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产权转让与吸收合并在央企“压减”中的选择适用

2018-02-08 09:22李艳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16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审计报告国有资产

李艳

(中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37)

1 引言

国有资产退出问题是国有资本合理流动、调整国有产业布局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国务院国资委展开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和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专项工作阶段,国有资产退出方式的研究和合理选择,事关该项工作的成败得失。

2 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和主要程序

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1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上述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相对非国有资产而言,国有资产因其权属国有的特殊性,转让程序除须符合《公司法》之外,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以审计评估核准或备案结果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2.2 转让程序

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若干步骤:一是内部决策。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是相关部门决定和批准。三是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备案。四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五是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收取转让价款、办理资产交割和工商及产权变更登记。

3 吸收合并的法律依据和主要程序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吸收的企业存续。

3.1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规定,“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20条“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第21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法》172条“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可见,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还是公司制企业之间,吸收合并均有法律依据。

3.2 合并程序

《公司法》第174和175条规定了公司制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程序。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程序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公司制企业规定执行。同样,因国有资产处置的特殊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的合并还应履行特殊的审批程序。一是审查批准。合并各方分别将吸收合并请示逐级上报批准。二是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是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四是处理债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五是工商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办理被吸收企业注销登记、存续企业变更登记。

4 两种方式的选择适用

在国资委开展的“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专项工作中,国有产权转让和企业间吸收合并是实现“压减”的有效途径。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环节多、周期长、收益兑现快,吸收合并需要通知企业债权人,能否以较低成本、较短周期完成合并与债权的处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具体某一企业选择哪一种方式实现“压减”,应综合考量如下三个因素:

4.1 企业财务情况

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并评估备案。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规定,备案项目的经济行为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这就要求拟转让产权所涉企业的财务资料完整、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具备函证条件。企业间吸收合并无需审计评估,对企业财务情况要求不高。但因被吸收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企业承继,企业合并过程中需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若债权人要求清偿债权或提供担保,企业需如债权人所请后才能合并。因此,从财务情况角度将财务资料完整,债权债务均可函证核实,无其他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即便其对外债务较多,亦可采取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压减”;若企业对外债务较少,但具有无法克服的影响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因素,则更适宜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如,某企业近五年均因其下属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被中介机构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这些问题短期内又无法全部解决,但该企业对外债务仅占债务总额的0.5%,且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多年,因此,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更为可行,最终,经过一个半月的努力完成了该企业的合并注销。

4.2 企业处置周期

如果说企业财务情况是产权转让与吸收合并选择适用的硬性指标。那么处置周期则是两种方式选择适用的参考指标。由于产权转让需经过经济行为审批、审计评估、备案审查、信息披露、合同洽商与交易机构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工商变更登记若干个工作环节,从经济行为报审到最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约需120日。其中信息披露需20个工作日,若为转让控股权或全部产权,还需进行20个工作日的信息预披露。如审计评估需调整说明的因素较多,工作周期可能更长。企业间吸收合并除公告期45日为法定时间不可缩短外,其他审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同洽商和工商变更登记时间均可根据需要调整。在“压减”工作实践中,经办的吸收合并最短周期为2个月,产权转让的最短周期为4个月。

4.3 企业经营战略

国有产权转让是股东通过让渡控股权或企业整体产权的方式改变过去股东的控股地位或完全退出企业经营。如国有股东认为某一企业与其自身发展战略不符,决定不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则通过产权转让方式既可实现完全退出,又可实现转让收益。企业间吸收合并是存续企业通过承继被吸收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实现后者法人主体资格的终止。其实质是一种资产重组。在标的企业即具备国有产权转让的条件又能够实现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应从国有股东经营发展战略角度加以分析选择。

如,某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该子公司名下有可经营性物业资产,且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晰——除存在该物业资产承租人一家债权人外,债务人仅为该国有独资公司。经过分析,选择吸收合并作为该子公司的“压减”方式——将该子公司合并至其母公司。其优势在于:一是母公司为资产经营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既可完成对子公司的处置。二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政策,免征部分税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合并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三是优化母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因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人,通过两公司合并的方式实现了债权与债务归于母公司同一民事主体,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四是缩短了“压减”周期。

综上,国有产权转让与吸收合并各具特点和优势,在央企“压减”工作中,只有结合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压减”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综合考量、认真分析,才能做出恰当的选择,才能避免为“压减”而处置,才能提高“压减”工作的效率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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