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储帆
坚决打赢垃圾治理攻坚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中全会精神,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扎实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浙江生活垃圾持续增长问题日益突出。2017年全省生活垃圾产生量2500万吨以上,日均处置能力为6.5万吨/日,与实际6.85万吨/日处理量相比,日均缺口3500吨。建设“专业性、集中性”且具有一定规模处理能力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成为解决“垃圾围城”困境的重要解决途径。然而,由于公民权利和环保意识增强、政府部门治理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在全省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时邻避冲突时有发生,垃圾焚烧设施选址落地成为难题。根据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公众、政府和邻避企业三方引入邻避冲突治理,构建多元主体协作的治理模式,可有效化解垃圾焚烧的邻避问题。
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查处打击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积极创新信息传播方式,加强与主流媒体交流合作,引导公众提高有效信息甄别能力。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健全公众自身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鼓励采取现场直接沟通方式,深入了解公众的真实诉求和实际问题,积极向公众解释垃圾焚烧项目建设的初衷和规划方案优越性,运用听证会、沟通会等方式将邻避居民的诉求反馈给有关部门和投资企业。
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转变政府决策理念。转变政府部门固有的效益第一决策理念,致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浙江长期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以及社会治理等多方面的因素,统筹考量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选址等具体决策,全面考虑决策影响群体的身体健康、经济利益、环境保护等各个因素,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垃圾焚烧处置设施项目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邻避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政府部门选址规划方案、项目的环评报告以及投资方和管理方的资质证明和招标相关文件等信息,同时及时与公众沟通无害化处理技术问题、可能产生的污染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方案。完善环境补偿机制。健全透明、公平的环境污染公共补偿机制。划定垃圾焚烧设施预污染范围,对受众采取阶梯式补偿。明确环境补偿期限,在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行全过程中适度补偿财产、健康损失。规定可补偿的特定疾病范围,对可能因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引起的各类身体疾病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等邻避设施强制性环境污染保险补偿制度。规定和监督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强制参保,运用保险赔付环境污染损失,保障企业和周边居民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加强邻避环境风险控制能力。健全完善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等邻避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机制。
提高邻避企业认可度。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健全邻避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垃圾焚烧企业的前期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行标准管理,适当扩大政府部门监管队伍人员,严格落实相关责任。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强化信息共享,预防监管漏洞和减少监控盲区。科学开放第三方监管市场,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监测机构,强化对于垃圾焚烧企业的有效且科学监督。加强科研和支持力度。引导相关企业提升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的处置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创新淘汰较为落后的技术。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垃圾焚烧技术的研发支持力度,将发展创新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纳入相关部门重点计划中,联合国内外在垃圾焚烧技术领域的高校和企业团队,形成具有较高水准的研发队伍,组织成立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研发水平的垃圾焚烧技术研发中心,从而努力提高垃圾焚烧设施技术水平,有效促进浙江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