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永远
2018年1月10日,根据A市特检院重大情况报告,A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辖区内的B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该公司锅炉房存放有一台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未正在用的锅炉(型号为DZH2-1.25-AⅡ)。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向B公司负责人了解,因该公司转型生产其他产品,不需要使用锅炉,所以才在锅炉下检日期2017年12月25日到来之前,没有在锅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A市特检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安全监察人员就此情况向B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B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前,向A市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或者向A市质监局办理锅炉停用手续。1月19日,安全监察人员就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这台锅炉还是未在用,但B公司并没有去办理锅炉申报检验或停用手续,B公司负责人说公司年底生产忙,没有空去办理,以后有空一定会办好手续。现场安全监察人员就B公司逾期未办理锅炉申报检验或停用手续下一步该如何处理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这台锅炉在未办理停用手续之前,随时都有可能再使用,因此 B公司做为锅炉使用单位,有义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现在下达指令书后仍不整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锅炉没有在用,就不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特种设备法律对上述情况并没有相应处罚条款,A市质监局可在复查记录中注明现场检查情况并拍照存档,安全监察人员回去以后在使用登记系统中标记该台锅炉为“停用”状态,就形成检查闭环。
第三种意见认为,类似情况在实践中经常碰到,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不重视,认为锅炉没有使用,就不存在安全隐患,这是不正确的。第二种意见中安全监察人员现场还应当邀请B公司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主管部门的人协助,在复查记录上证明B公司锅炉未在用情况,免得万一纪检监察部门来检查说只是质监部门一家说了算,出了问题还有其他部门帮忙说话。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