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西安工业大学,西安71002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三农”问题受到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及其衍生问题也随之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然而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却比较片面,都集中在了农村留守儿童方面,而对城市留守儿童的调查研究却少有涉及。虽然农村留守儿童在全部留守儿童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对于城市留守儿童这一群体,我们也切不能忽视。诚然,近两年来学界部分学者也逐渐关注起这一群体,但由于对城市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研究才刚刚兴起,对其研究的规范化与学术化依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城市留守儿童”作为基本的概念,学者对其的界定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理论阐述各持己见,不仅导致对城市留守儿童规模数量估量不准确,也直接关系到对城市留守儿童研究的规范与深化。
“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994年,一位署名为一张的作者首次在他的文章中提出这一概念。[1]他认为,留守儿童是父母因出国求学或工作,而被留在国内交由祖父母或亲友照顾的儿童。同年,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出现了“农村留守儿童”一词,文章中称农村留守儿童是因父母外出打工而被留在老家的农村儿童。[2]在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民工潮”开始并持续升温,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2004年5月,教育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研讨会”上表示将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力度,促进其教育工作的开展。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三农”问题。自此,留守儿童开始走进社会各界及学者的视线并迎来了社会主流关注的高潮。与此同时,人们对留守儿童含义的理解也逐渐缩小化,认为留守儿童实质上就是农村留守儿童;而学术界对其概念的混用也成为最常见的问题。由于两者概念的混淆,“留守儿童”常被社会大众和部分学者理解为“农村留守儿童”。例如,部分学者在文章中时而用“留守儿童”,时而用“农村留守儿童”;有的学者在撰写关于留守儿童相关文章时,标题用“留守儿童”,而正文内容却是“农村留守儿童”等等。这种不规则的概念使用,在理解上给读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对于留守儿童的定义,学术界很多学者,如段成荣、张海钟、刘志军等认为留守儿童不应单指农村留守儿童,其外延应该还包括其他类属。刘志军认为:留守儿童是特指父母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不能跟随父母一起生活而被留在家乡,由代理监护人教养或自我照顾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3]基于这个定义,留守儿童的含义的外延有两个方面:一是父母的职业;二是地域。留守儿童父母的职业由出国扩展延伸到其他工作,而地域也从农村延伸到了城市。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综合大多数研究成果得知,留守儿童的主要属性是:“父母外出”、“亲子分离”。它既包括了农村留守儿童,也包括了城市、出国等留守儿童群体。因此,可将留守儿童定义为:因父母单方或双方流动到其他地区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儿童。
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复杂而庞大,他们在社会经济方面和留守特征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就地域而言,农村和城市的留守儿童各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两者有着不同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农村留守的儿童其父母外出主要是为了“生存”,而城市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则更多的属于“发展”,如出国、异地为官、异地求学、工作繁忙等。其次,两者留守的特征不同。城市中的留守儿童较农村留守儿童而言,其与父母见面的时间相对来说更多,社会资源的拥有量也更多。
对城市留守儿童概念界定前,我们首先必须研究其存在的形式及原因。留守儿童最本质的特征是“亲子分离”,即留守的儿童与父母相处时间很少。城市中的留守儿童即便与父母生活在同一城市,由于父母工作等原因,也无法达到与其朝夕相处。据调查分析,城市留守儿童留守的状态有如下几种:一是被委托给祖辈照顾。二是留在家中由保姆负责其饮食起居。三是被寄养在亲友或老师家里,他们的生活起居和课后辅导由寄养家庭的亲友、老师全权负责、周末则被接回家团聚。调查发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种,首先,留守儿童父母外地进修、求学或挂职。这类情况的留守儿童家庭条件相对较好,并且在数量上偏少。他们虽然不能与父母长时间的居住一起,但是能经常与父母沟通与交流,能得到父母较多的关爱,所以这类型的留守,更多的是形式上的留守。其次,因父母工作繁忙、应酬多和离异而被留守,这类型的留守儿童在城市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大。
城市留守儿童是留守儿童的一种延伸,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个性化的定义。迄今为止,对城市留守儿童概念的界定,有如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在林琳撰写的《利用博客解决城市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研究》一文中,她对城市留守儿童的定义为户籍所在地是城市或者城镇,父母单方或双方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陪在其身边(一般半年以上)的儿童。[4]于心彤、李淑莲在《针对城市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分析》一文中提出,城市留守儿童是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流动到其他地区,未成年孩子被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儿童。[5]王璐认为,城市留守儿童是在城市家庭中,父母中某一方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外出时间达到半年或半年以上,而造成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6]
相较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城市留守儿童在与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上有着相似性,都是因为父母的工作和父母离异。但在地域、留守方式等方面又存在着差异。通过整合学界资料、部分学者观点及综合其留守的形式和原因,本文中城市留守儿童的界定为:户籍所在地为城市或者城镇,父母中某一方或双方由于父母异地工作、异地求学、工作繁忙等,失去父母双方或单方监护,由父母一方或第三方委托照顾的未成年人。
有许多的学者认为,把部分城市中留守在家中的孩子归为留守儿童有些不恰当。他们指出,城市中的孩子虽然有的被留守家中,但是基本不涉及物质经济问题,故而不能将其归于留守儿童这一群体。但是本人认为,这些城市中被留守的孩子无论是产生的原因还是在户籍、家庭成长环境等方面都与农村留守儿童有着相似性与可比性,城市留守儿童的问题不可避免。城市留守儿童也许不存在经济方面的问题,但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绝不仅仅是对物质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其在成长环境里对情感的需求。诚然,城市中留守的孩子确实不存在吃不饱穿不暖这类问题,但亲情的缺失依然是影响他们健康成长的主要的因素。由于生活环境的差异,城市人与人之间逐渐冷漠的现象日益明显,使得城市中的留守儿童愈发显得孤独与寂寞。并且,就儿童成长环境而言,城市较农村繁华,城市留守儿童需要承受外界更多的困扰与诱惑。因此,无论是对于现实的思考还是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研究城市留守儿童都十分必要。而“城市留守儿童”作为基本概念,对其进行辨析界定,是系统、规范与深化研究城市留守儿童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