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燕燕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沈阳110004)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政策指导文件均明确提出积极建设采用节地模式的立体停车设施。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的停车习惯影响和安全问题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立体停车设施没有得到有效推广。为此,本文力图通过梳理沈阳现行规划管理政策,总结国内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对沈阳立体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提出政策指引。
目前,从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设置立体停车设施,鼓励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施进行立体化改造,增加停车设施供给的角度出发,定义立体停车设施为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和立体停车楼(库)。
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为设立在室外空地上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无上盖及围蔽墙体的停车框架。包含智能机械式、简易设备式、简易自走式等停车设备。
立体停车楼(库)不依附于其他建筑,有上盖、围闭墙体(含玻璃幕墙)或位于独立的地下空间,利用机械来存、取停放车辆的整个停车设施。包括自走式立体停车楼(库)和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库)。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停车场的建设政策、规范标准,以便缓解日益凸显的停车难问题,主要从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公共用地保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鼓励社会参与和完善停车收费政策等方面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国内城市为了缓解日益凸显的“停车难”问题,越来越重视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推广。为充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市场,我国各地纷纷出台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鼓励优惠政策。
为充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市场,我国部分城市简化了立体停车场的审批程序,简化方式一般分两种:一是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属于临时停车资源,走“临时建筑”或“停车设备”手续,削减掉建筑物审批中的环节;二是改变审批模式,采用部门联审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
根据北京市《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凭设置方案及车位示意图、土地权属单位同意设置的意见、利害关系人补偿协议、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意见以及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停车设施资源登记[1]。
南京等地对无实体围护结构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减免地块容积率,利用地面道路、闲置场地、储备土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经相关部门及用地主体批准,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原土地性质不变。
郑州、南京、杭州等城市均对公共停车场实施财政补助政策。郑州对停车楼补助14000元/泊位;机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补助5500元/泊位;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补助8700元/泊位。
在财税优惠政策方面,杭州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停车场的经营收入给予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在价格体系层面,南京对专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在停车秩序管理层面,南京、杭州建议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结合我国立体停车现状政策,综合国家政策指引与主要城市经验借鉴,建议立体停车设施管理从用地政策、规划审批、鼓励优惠、污染防治、景观协调、财税优惠与运营保障多个方面,促进沈阳立体停车健康、稳妥的发展。
市国土部门每年对规划性质为公共停车设施的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和供地计划,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可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地下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停车政策分区确定。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按规划配套商业设施的,根据规划条件确定出让起始价。公共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不得分割销售或出租,可整体转让。
利用自有用地以及地面道路、闲置场地、储备土地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设置的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原土地性质不变。增建的立体停车楼(库),视为建筑工程进行管理,需包括用地审批、工程报建、施工审查、规划验收、工程验收、经营审核等程序。若立体停车楼(库)对外开放,视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施工图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临时公共停车设施方案通过联席会议评审,以联席会议纪要代替项目的规划、用地等审批。机械停车设备需经质监部门验收。
①容积率减免。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免缴相关土地费用,原土地性质不变。利用医院、学校、广场、旅游景区、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增建公共停车设施,无须调整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容积率。②商业配套政策。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允许设置广告设施。立体停车楼(库)在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且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按照现行规划管理制度申请增加附属商业面积。经批准最多允许附属商业面积不超过地上立体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0%,地下设施建筑面积的20%,具体比例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测算,并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③运营保障政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包括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停车需求未能达到饱和状态,公安交管、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200m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④污染防治。设置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和地上立体停车楼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声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⑤景观协调。出于城市景观、安全防护、减排降噪需要,设置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允许对临街立面进行封闭,其他立面和顶部可以做半封闭处理,临街立面的样式应与周边建筑物外立面和市容环境相协调,设施产权单位应对临街立面进行保洁维护。⑥运营保障政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立体停车设施作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运后,停车需求未能达到饱和状态,公安交管、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200m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