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网络法庭的思考

2018-02-07 00:01尹涵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期
关键词:多媒体

摘 要 所谓的网络法庭,就是将计算机网络与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使法庭变得不受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在电子虚拟的环境中进行法院判决。网络法庭能够对司法审判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能够在审判的过程运用多媒体功能,可以对审判的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及时归档以及智能化检索档案。并且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网络法庭能够实时的在网络上直播,大众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点播。本文通过对网络法庭相关资料的研究,对设立网络法庭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 网络法庭 远程审判 多媒体

作者简介:尹涵,河北省唐山市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84

一、 网络法庭概述

根据笔者对相关资料的研究发现,网络法庭又被称为“科技审判法庭”,其最初诞生于澳大利亚,其将计算机技术与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的结合,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对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合理的利用,从而使网络法庭的实际操作得以实现。

通过对电脑网络技术的使用程度,网络法庭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整个司法审判的过程完全虛拟化,而另一种则是部分的诉讼过程运用互联网技术,例如进行远程作证、网上立案等。从而我们能够很明确的判断出,网络法庭与传统法庭的基本审判流程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其主要区别是其实施的媒介有所不同,所以说网络法庭是传统法庭进化而来的产物。

网络法庭与传统法庭相比,特征较为明显,其主要的特征根据笔者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虚拟性

无论是完全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进行司法审判,将整个法庭移至网络空间;还是在作证、异地、远程立案、质证等部分的司法环节运用互联网技术,这两者都必须依靠互联网作为平台才能得以实现,其在现实空间中并没有切实的存在,所以其具有虚拟性的这一大特征。

(二)无纸审判

在以往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律师、当事人、法官直接进行传递信息、当庭记录以及证人供词等都需要用纸质的媒介进行记录与传输,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极其的不方便,而将资料统统转化为电子形式的,不但利于传输与保存,而且大大的接受了司法审判的效率,这是网络法庭区别于传统法庭的又一大特征。

(三)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

由于网络法庭存在与虚拟的环境中进行,所以无论参与者在什么地方,只要能与互联网进行有效的连接,就能够使司法审判正常的进行,及时身处时差不同的区域,仍然不受任何限制,所以说网络法庭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

(四)比较依赖于硬件设备

网络法庭只有通过一定的硬件设备与互联网进行有效的连接才能够正常的运行,其信息资料必须通过一定的硬盘与云盘等才能的储存,而在读取信息的过程中必须借助一定的图片、视频、音频软件才能得以完成。

二、国内外实施网络法庭的研究

在现阶段来看,网络法庭并没有完全实现网络虚拟化,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将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应用到部分的诉讼环节之中,比如审前程序、立案、开庭审理等,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处理的过程大多只停留在文字、图像、音频的处理方面。西方的发达国家互联网技术十分的先进,其对于网络法庭的实施与研究比我们国家更加的成熟。

(一) 国外实施网络法庭的研究

澳大利亚与美国对于网络法庭的研究与实施一直站在世界的前列,一直是其他国家学习的榜样。在本世纪初,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全由互联网虚拟化支撑的网络法庭,其在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起诉、开庭审理、听证等司法审判环节。网络法庭最先诞生于澳大利亚,其在应用网络法庭的过程中不但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开庭审理、取证、管理案件等环节,还将这些环节规定为利用高科技进行司法诉讼的核心内容。在本世纪初的哈利罗维琪案件中,国际刑事法庭将司法审判所需要的文件包括书面证据、诉讼记录完全用电子化的形式进行处理,从而使庭审的效率大大的提高。而在希弥琪案件之中,由于当事人身体行动不便,所以法庭利用互联网视频连接的形式使司法审判事务得以顺利的进行,使案件得到良好审理的同时还能向外界进行实时转播。

(二)国内实施网络法庭的研究

我国的网络法庭主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系统来进行实施,该网络系统实现了法院系统的内部广域网,使其有效的覆盖了全国各地的法院,让各级法院在进行信息传输的过程中更加的方便,为我国的司法审判提供了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支持。通过制定法院网络信息技术的相关条例与规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从而使该信息网络系统得以有效的建立。

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中级以上或者基础条件较好的法院已经构建了自己的局域网,特别是我国发达地区的法院已经能够进行信息的相互传递,能够通过视频资料的传递。从而使网络系统的功能得到良好的发挥。2017年8月18日,杭州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网络法庭,当事人通过视频连接进行出庭,足不出户就可以参加司法审判的流程,使司法流程变得更加的高效快捷。我国首家网络法庭对我国其他法院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其对我国网络法庭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早在2008年的时候,江西省南昌市就对网络法庭进行了一定的实践,虽然其并没有达到理想化的成果,但是却对我国网络法庭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随着法院网络的全国性覆盖,在不久的将来网络法庭能够在我国得到大范围的推广与实施。

三、网络法庭能良好的实现法院功能

(一) 当前法院的基本功能:高效和公正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随着不断的深化改革,我国已经逐渐的与全球化的经济体系相结合。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与纠纷也越来越多,人们迫切的需要一个高效的法院系统。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也逐步的增强,学会了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在遇到矛盾与纠纷的情况下都会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来解决,从而获得属于自己的公平与正义。所以说,目前我国法院中的案件正在急剧的增多,但是我国的司法资源却极其的有限,在办案的过程中难以兼顾高效与公正。但是传统法院如果为了追求高效率不按照规范的司法流程来进行案件审判的话,对审判的公正性并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所以说,高效与公正就是法院的基本功能,如果无法实现这两者的话,那么法院的正义就难以进行合理的申张。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应当顺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对法院的主要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对不足之处进行及时的改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院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endprint

(二)网络法庭能有效的实现高效、公正的法院基本功能

网络法庭主要以举证、审判流程管理、中央控制、影响等四种系统为基础来建设的,法官在网络法庭中处于中心地位,当事人、证人、律师等参与者将在庭审过程中利用文字图像视频等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的有效利用,以及视频语音实时通话技术、多媒体全息成像技术、智能化控制技术、资料信息库的有效建立等先进的技术来实现新型的司法审判环境,从而使复杂的司法流程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智能化的管理,大大了提高了司法审判中高效与公正这两大功能。

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对案件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录入与整理,不但能够节省法院工作人员的时间,还能杜绝暗箱操作等腐败作风。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与文件资料,这些资料需要在法庭上发放给每一个参与者,但是对这些文件的打印与编辑方面,需要花费极大的财力,而且其过程也十分的麻烦。网络法庭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使资料能够更高效的传达给诉讼参与者,使审判过程变得更加的方便。而且网络法庭还可以对案件审判的全程进行录像,并通过广域网进行实时的直播,使公众能够通过互联网对审判的过程有明确的了解,从而使法院的公正性更加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还可以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进行远程立案,能够使不方便来法院的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且还可以进行异地审判,从而使案件的办理更加的高效率。

四、目前我国实施网络法庭所遇到的问题

(一) 人才素质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网络法庭想要得到良好的实施必须具备高素质人才的支持,但是我国目前的法院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他们对计算机技术的实际操作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法院工作人员在长久的工作中已经养成了纸质文件书写的习惯,不适应电子数据对信息的记录与传输。所以,法院工作人员一定要与时代的进步接轨,克服所遇到的困难,积极地学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成为能够顺应时代潮流的综合型人才。而且,法院工作人员一定要注重对网络硬件设备的定期维护,以免为网络司法工作带来不便。

(二) 缺乏硬件设施的支持

网络计算机硬件设施使实施网络法庭的前提条件,由于我国很多地区的法院的经济条件并不好,其硬件设施的配备较为困难,所以对网络法庭的实施较为困难,无法与全国的广域网相连接,难以发挥网络法院的基本功能。所以说,我国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经济条件落后的部门加大经济上的扶持,让网络法庭能够得到大范围的实施与推广。

(三) 相关法律条令的欠缺

相关法律部门对有关网络法庭的法律条令较少,所以其在当前并没有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电子版的法律文件与诉讼文书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在文件上进行签字盖章具有一定的困难,这些问题都应当得到有效的解决,否则将会给网络法庭的推广与普及带来极大的阻碍。

五、结语

网络法庭的诞生是时代与科技发展的必然成果,其颠覆了人类文明出现以来的司法审判方式。在传统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参与者必须按时来到指定的地点才能对案件进行有效的审判,虽然以往一直沿用这样的审判方式,但是在目前的互联网时代下,这种審判方式的效率有待提高。网络法庭有效的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效率,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只需要通过互联网的连接,就能够实现文件的传送,参与者只需要坐在电脑前就能够参与审判工作,其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笔者认为网络法庭将使我国的司法审判变得更加的高效,对于我国司法工作的完善与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任鸣、李国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中的“电子法庭”——访前南国际刑庭刘大群法官.法律适用.2005(5).

[2]王友云.网络侵权管辖在传统侵权管辖规则下的运用.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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