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自2017 年11 月5 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标志着施行20 多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正式取消。
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随着近年来会计学历教育的大力发展,人员素质普遍提高,基本能够满足用人单位自主选用会计人员的需求;第二,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助于减轻会计从业人员负担,降低会计人员就业择业成本;第三,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会计人员也可以通过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财政部一方面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谋划会计人员管理转型,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会计人员执业质量监管,为用人单位自主择优聘用会计人员提供便利。一是做好新《会计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2017年11月9日,及时印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各地财政部门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进行部署,确保新《会计法》有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对与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7 年12 月11 日,印发《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及时废止与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依法行政。二是做好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后续工作。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已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改造,对相关数据资料妥善加以利用。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三是完善制度加强会计人员执业质量监管。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3个方面提出8项具体措施,推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会计行业诚信水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会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拟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以合作备忘录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守法诚信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