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周德文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制度,通过对国计民生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公告结果,并依法处理不合格企业的方式达到对质量进行监督的作用。通过实施监督抽查,发现和查处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提升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科学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宏观质量管理决策和消费者掌握产品质量动态,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质量强国战略行动纲领《中国制造2025》的发布,提出了“质量为先”的基本方针,新形势下对监督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在逐步完善,201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调整的工作要求,监督抽查工作也在机构调整的同时针对机构遴选、抽查领域、证据采集等方面进行探索性的尝试,提高了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能力。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产品质量面临的形势,产品监督抽查过程中有些具体的环节需要改进。
当前的监督抽查管理模式已经实施三十余年,企业对抽查模式、抽查要求等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已经熟悉和掌握。部分企业在抽查过程中利用“抽查专属样品”等方式应付监督抽查,致使监督抽查结果不能如实反应真正的产品质量状况。个别企业在监督抽查时会以“二仓库”的形式假装停产、倒闭或没有库存为借口,不配合抽样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另外,部分产品根据其行业特点,确实按照订单生产,监督抽查时,常常出现无样可抽的情况。
产品监督抽查现场,需要对有如3C认证证书的产品在网上进行核对,发现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但无法确定暂停时间,导致无法判断产品生产时间和证书暂停时间的前后顺序,给监督抽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监督抽查系统数据库中企业信息不能实时更新,在实际抽样过程中如企业地址信息、联系人信息、生产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浪费人力、财力,降低抽查效率。
抽样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抽样人员不仅要懂专业,还应掌握产品标准、抽查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据当前抽检分离的工作要求,抽样人员由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机构或行政人员进行监督抽样工作,由于抽样人员对抽查方案要求理解错误,致使所抽样品不属于被抽查产品范畴;抽样人员对标准理解不深,致使抽验单相关信息错误较多,严重影响后续检验检测效率。
当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都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存在一定的重复性,年度内多次进入企业抽样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造成国家人力、财力的浪费,降低政府监督抽查的效率和社会经济收益。产品抽查范围大部分集中在生产领域,而消费者直接面对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或者网络商品,产品抽查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
上述问题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采样不够准确,代表性不够广泛,容易使监督抽查结果偏离实际产品质量状况,同时易给后处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抽查工作是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过程的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抽查结果的公允,代表着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公信力。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保证产品质量的安全。
在推进“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倡导组织多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探索联合抽查新模式,不断完善企业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相关违法企业与违法信息上传至公共信息发布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提高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市场选择产生适者生存的效益。
对不同质量和信誉度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抽查频次进行区别管理,在避免各级重复抽查的基础上,注重被抽查产品与企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针对企业的“二仓库”现象,实施黑名单管理,使其与企业和个人信誉度挂钩,同时增加流通领域的抽查批次和范围,弥补生产领域以抽样来反映产品质量的局限性,真正达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和效果。
实施抽检分离制度是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的关键措施。尽管目前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问题,但已经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企业通过贿赂检测机构的手段改变监督抽查结果,有效保证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在抽样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培养和抽检环节接口上应加大研究力度,制定规范及可操作性强的实施规范,真正发挥抽检分离的最大效力。
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当前“双随机”抽检分离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相适应。随着新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式的推进,抽查中的环节和细节在原《办法》中均没有说明,同时受抽查中诸多因素影响,各地方在监督抽查过程中采用的方式和管理尺度各不相同,影响了抽查任务的有效性。因此,应当尽快出台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具体工作细节和要求进行规范和说明,让国家、省、市等各级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章可循,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