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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14:53
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9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矿业权农垦

浙江:发布“坡地村镇”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为严格管理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落实保生态、保环境、保耕地,促进低丘缓坡科学合理开发利用,9月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此次发布的准入负面清单目录具体包括16种情形:不符合产业政策(禁止供地)的;不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或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不符合“依山就势、点状布局、错落有致、垂直开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不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或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设计要求的;涉及建设占用耕地或平原(坡度在5度及以下)林(园)地的;涉及工业类项目或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涉及地灾隐患点或高易发区的;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的;涉及山洪沟道的;涉及Ⅰ级保护林地的;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探矿权无法协调解决的;涉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无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浙江省强调,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严禁不符合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各类项目建设,对涉及负面清单内容的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选址、报批用地。

天津:划定1393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9月8日,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公布,全市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393.79平方公里,占全市陆海总面积的9.91%,形成了山水林湿海的系统保护格局。其中,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1195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219.79平方公里、自然岸线18.63公里。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基本格局为“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北部蓟州区的山地丘陵区、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和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一带”为海岸带及邻近区域;“多点”为市级以上禁止开发区和其他保护地。根据主导生态功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地质遗迹—贝壳堤生态保护红线5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红线区、重要滨海湿地生态红线区、重要渔业海域生态红线区、滨海旅游休闲娱乐区生态红线区、自然岸线生态红线区5类。天津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和其他生态保护地等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使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广东:三举措解决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难题

6月下旬-8月上旬,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农垦总局赴有关地市进行督导,调查核实全省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提出推进思路。据悉,广东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确权发证总面积约318.11万亩,已完成登记发证面积308.15万亩,发证率为96.85%。剩余9.96万亩尚未确权发证,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存在权属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界线长,与集体土地相邻的地块容易与农村集体产生土地权属纠纷;二是权籍调查工作难度大。涉及与集体土地相邻的地块,权籍调查需双方签界确认,农村集体不配合情况较为普遍。针对上述问题,广东厅和省农垦总局研究提出了3项措施予以解决。一是标图建库。8月底前,将已经确权登记发证(含已发林权证的)、未发证的农垦国有土地以及有争议的地块标注在同一个底图上,逐个梳理已发土地证和林权证是否存在交叉、重叠情况,并标出农垦国有土地范围内政府历年已经收回的土地范围。该成果也将作为今后自然资源部门和农垦部门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统一的数据。二是加快发证。对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依据充分但尚未发证的农垦土地要加快发证;对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清楚标绘固化争议土地范围,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发证,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根据处理结果发证。三是依法调处。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加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兼顾农民利益,灵活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四川: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

近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简称《细则》),明确以出让金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超过500万元的,超出部分可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按分段定率方式确定。《细则》明确,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按缴费通知书缴纳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分期方式缴纳。5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的,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50%;500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30%。剩余部分在首次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或依据开发利用方案服务年限确定的有效期届满一年前分年度平均缴纳。首次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是指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细则》要求,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当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由矿业权人向矿业权所在地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细则》强调,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厅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省、市(州)、县三级联网、信息共享。四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广西:精准服务重点企业和项目用地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重点企业和项目精准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厅有关处室加强指导和引导,强化用地计划监管,拓宽用地指标来源,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增强重点企业和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引导项目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指导各市提前介入,在项目前期论证,用地选址、预审、报批,项目设计等环节提供支持和指导,不断加快推进重点企业和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引导重点企业和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用地布局,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坚持实施差别化计划管理。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指导各市积极做好重点企业和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市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用地需求;自治区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重点企业和项目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多措并举拓展用地空间。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推进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拓宽用地指标来源,扩大指标流量,增强用地综合保障能力,切实提高重点企业和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和水平。“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导市、县国土资源局加快推进实施土地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建设,增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建立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对耕地占补指标确实难以落实的,积极通过自治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予以解决。运用信息化成果提升审批服务。建立全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系统,充分运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果,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做好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用地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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