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至 柔
编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是对于企业在招工现场,应招人员发生伤害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呢,或者说应招人员发生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2014年10月4 日上午,某化学品材料有限公司举行招工考试,在面试情景考试现场,应招人员张某因对环境不熟悉且自身紧张,从情景考试现场梯子上摔下,造成上肢尺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伤愈后向化学品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要求:一是要公司优先录用其为该单位职工;二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化学品材料有限公司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张某随即向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工伤保险科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被招用单位录用的人员在招用过程中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张某认为,他是在招用单位组织的考核时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应属于工伤。化学品材料有限公司认为,张某是在招用考试中受伤的,其受伤时公司并未与其办理招用手续,张某参加招用考试不属于工作性质,因此张某受伤亦不属于工伤。当地人社局认为,张某在招用考试时受伤,其身份不属于单位职工,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参加招用单位招工考试的人员,在考试时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性质上看,招用单位与参加应招考试人员之间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曾有《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其意是由于参加用人单位招用考试的人员在应招考核时,尚未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于工伤的法律政策调整。在《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之后,目前没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新政策、新规定。本案中的招用单位是企业,但是张某并不是招用单位的职工。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适用工伤保险的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但适用保障的指向是职工。所以对于招用考试时参加招用考试的人员受伤不能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按照此规定追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之精神,本案应追究招用单位对考试现场管理不善的推定过错责任,用以支付张某的人身损害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对于张某要求化学品材料有限公司优先录用其为该单位职工的问题,应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