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身养“信”

2018-02-07 08:24吴小雁
中国信用 2018年10期
关键词:汪某黑名单惩戒

◎吴小雁

近日,在安徽铜陵义安区当了十几年村妇女主任的汪某,因丈夫欠银行借款未还,而她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签了名,导致她在义安区村和社区两委同步换届选举中未能进入“候选人名单”。在全额交纳了11万余元执行款后,法院将她的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删除,使其恢复了“竞选”资格。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中显示,9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40,532个,而此前的7月份退出黑名单失信主体为192,587个,8月份则增至214,036个。不难看出,随着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以及联合惩戒取得阶段性成果,失信成本在不断增加,像汪某这样的失信者都怀揣一颗火烧火燎的心,迫切希望通过纠错、承诺、培训或行公益等方式尽快从“黑名单”上退出来。修复信用就成了失信主体的“刚需”。

信用修复是一门新学科。信用修复本是金融术语。它不是删除或掩蔽一个组织的失信记录,而是按照相关程序,证明失信人已经改正失信行为,并做出了相关承诺。但从学科的角度讲,信用修复至今尚无确切的定义。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出台了《信用修复法》的国家,不过这部已经颁布实施了22年的法律仍未直接给出“信用修复”定义。在我国,建立必要的信用修复机制将使失信企业及个人在受到严厉惩罚的基础上,可以获得新生的机会。作为一门新学科,信用修复的认定与标准、流程与方式等都也须在反复试验与示范中逐步完善。

信用修复也是一种创新实践。在实践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近年来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去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行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人行再次发文《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提出要广泛开展信用修复培训。与顶层设计密切相呼应,陕西、湖北、浙江、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信用修复、异议处理作出规定。江西、辽宁及南京、苏州、厦门等地也纷纷举办信用修复培训活动。信用修复通过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机制,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义,达到对失信行为去存量、遏增量的目的。

信用修复更是一种制度保障。任何一种公序良俗的形成并得以传承,都离不开惩戒和激励的双重作用。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注重对失信者予以联合惩戒,而忽视失信者的信用修复,特别是一些因信息失真而导致的“误伤”现象,更是凸显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强调对失信者接受信用惩戒后进行信用修复,无疑既是公平公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又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新型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形成管理闭环,助力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更不失为引导诚信风尚的一剂良方。

十月,枫叶似火,点燃成熟的秋色。与这个季节层林尽染的美景同样夺目的是信用建设不断更新的多彩页面,而信用修复无疑是用“信”良苦的一抹重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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