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不仅可以有效监测上市药品的安全性、评估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动态变化并采取有效措施,还能通过药物警戒工作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安全性监测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水平不断提高,药物警戒体系稳步发展,法规和技术不断完善,发现风险、发出预警的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今年6月,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制药和药品注册标准接轨,中国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管委会成员后,作为药物有效性指导原则的一部分,药物警戒地位显得更加突出,这也对所有在华药企从药品的研发到上市后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国内一些成长型的医药企业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满足医生、患者安全用药需求,顺应药物警戒发展需要。以瀚晖制药(原海正辉瑞)为例,在其成立之初,即在医学事务部下成立了药物警戒职能团队。企业内部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各项要求和工作成果更是参考了跨国药企(MNC)的体系和标准建设,高于国内标准。未来,企业还将继续参照欧盟《药物警戒实践指南》(GVP),进一步完善PV体系建设,如完善PSMF、CDS。
20世纪60年代初,“海豹儿事件”的爆发震惊世界,药物警戒部门由此产生,药品监管部门开始要求企业必须开展药物安全工作。为此,世界卫生组织于1968年制订了一项10个国家参加的国际药物监测合作试验计划。1998年,中国正式成为WHO国际药物监测计划的成员国。
随着全球制药行业的发展,药品安全性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对国民健康和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物警戒的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从1999年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直至今年9月颁布的《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突出强调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不良事件监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中国在2017年6月加入ICH,学习国际药物警戒管理理念和标准,用“国际化药物安全监管标准”要求自己。
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项法规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修改稿纷纷参考了ICH指导原则和欧盟《药物警戒实践指南》(GVP)。2018年 1月 25日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适用ICH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中明确提出,中国将分4个时间段逐步实现《E2D:上市后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等5个ICH基本指导原则的实施。据此,我们也看到中国法规和制度建设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风险管理的理念也已经逐渐渗透到药品监管的各个领域。
此时,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全面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已迫在眉睫,而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是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的核心命题之一,是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较于上市后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警戒贯穿于药物发展的始终。因此,我国《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明确规定,持有人是药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业内人士指出,企业药物警戒体系建设是人员、设备、信息、环境和法规因素缺一不可的系统化建设,需要企业以药品质量和安全为终极目标,通过长周期和高投入完成,还需企业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第一准则,适时根据PV变化不断发展和提高自己。
为此,在公司成立之初,瀚晖制药即在医学事务部下成立了药物警戒职能团队,配备了符合中国法规要求的有资质的专职人员致力于药物警戒体系的搭建和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此后,企业一直通过不断学习提升PV专业能力、PV体系建设能力,全面创建符合国家要求的人员管理制度,不良事件收集、处理和报告制度,文件检索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PSUR管理制度,说明书更新工作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数据和档案管理制度,风险信息沟通制度、信号检测和分析评价制度,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制度,业务持续计划制度,不良事件报告责任全员培训制度,药物警戒协议管理制度等。以确保公司PV工作切合药品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均需完成药物安全报告责任的培训,明确不良事件报告要求、方式和责任。员工在获知任何产品安全性信息(包括不良事件)后,均应在获知的24小时内上报医学部药物警戒团队。每年开展内部稽核,不断完善PV体系建设,确保实际操作符合SOP规定。
2014年1月,公司通过了辉瑞公司对药物警戒工作的审计,并在5月获得由海正转入产品的批准文号,正式成为生产企业;同一年,公司开始开发不良事件监测系统。2015年,该监测系统正式上线投入使用,配备MedDRA软件,用于不良事件编码,系统化、标准化管理不良事件报告。同年,我国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
实际上,从2014年获得产品批准文号至今,公司作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药品安全性监管责任,按时、按要求提交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半年度药品不良反应分析报告,报告准确性均达到了零延迟,零退回。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责无旁贷。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对药物警戒的认识和理解,建立高效警戒体系,为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个强大的药物警戒体系可以更好地推进药物风险/效益平衡,提高临床用药水平,为公众用药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