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将食品分为三大类,即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和复合食品,针对不同的食品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要求。本文参考《欧盟复合食品进口指南》,解读四方面问题,一是复合食品的定义及复合食品与含植物源性成分的动物源性食品之间的区别;二是生产复合食品的企业是否需要在欧盟注册;三是输欧复合食品需要随附什么兽医卫生证书;四是欧盟对复合食品的口岸管理措施。
复合食品指既含有植物源性成分又含有加工的动物源性成分的食品。
解读:判定是否属于复合食品的关键点:一是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是否经过加工处理,如果没有经过加工则属于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加工过程可以在动物源性成分供应企业完成,也可以在复合食品加工企业完成。例如,含有肉馅的包子属于复合食品,其中动物源性成分(肉馅)的熟制过程是在包子加工企业(复合食品生产企业)完成的;二是食品中植物源性成分的作用,如果植物源性成分的作用是给动物源性成分增加某种特色,处于从属地位,则产品属于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例如熟制的牛排或鱼排添加香草或其他调味的植物源性产品),只有植物源性成分与动物源性成分相互独立才属于复合食品(例如比萨、馅饼等)。
(1)未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含植物源性成分):食品中含有未加工的动物源性成分仍属于动物源性食品,如含有植物源性成分的肉串、蜂蜜中添加坚果等。
(2)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添加了植物源性成分):添加植物源性成分是为了增加动物源性食品的特色,是生产该动物源性食品不可缺少的环节。例如,在奶酪中添加香草,在酸奶中添加水果,由于添加的植物源性成分是为了增加动物源性食品的特色,因此均属于奶制品,而不属于复合食品;香肠中添加蒜粒或黄豆仍属于肉制品;增加各种水果的冰激凌仍属于奶制品。
(3)多种动物源性混合的食品:鱼丸中含有作为增稠剂的蛋清,使用酸奶、奶、油和香料腌制的肉串,含有蛋清的鱼糜等。
根据复合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加工方式,复合食品生产企业分为不需要欧盟注册和需要欧盟注册两种情况:
根据欧盟法规要求,复合食品的动物源性成分必须来自欧盟注册的企业,动物源性成分的生产加工应符合853/2004/EC《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要求》,复合食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实施注册,生产加工符合852/2004/EC《食品卫生要求》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即可。
如果动物源性原料供应商仅提供生的原料,动物源性成分的加工过程在复合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则复合食品生产企业应实施注册管理,生产加工应符合853/2004/EC《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要求》。
如某生产肉包子的企业(复合食品生产企业)希望向欧盟出口,如果该企业采购的肉馅是经过熟制加工的,则包子生产企业不需要在欧盟注册,只需确保生产熟制肉馅的企业是欧盟允许的注册企业即可;如果包子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料肉为生的,需要在本企业熟制,则包子生产企业必须在欧盟注册。
根据2007/275/EC要求,欧盟将复合食品分为需要在口岸实施兽医检查的复合食品和不需要在口岸实施兽医检查的复合食品,兽医卫生证书要求具体如下:
做好鱼沟、鱼凼开挖。鱼沟规格为宽0.8-1.5米,深0.6-0.8米;鱼凼宽4-5米,深0.6-1米。鱼凼应在埂边设置,靠近鸭圈,更有利于投饵,同时也方便鸭子下水,鱼沟与鱼凼相通至田间。
应提交符合欧盟要求的兽医卫生证书,其中含有肉、奶、水产和蛋制品的复合食品兽医证书应符合28/2012/EC规定的证书模板;含有其他动物源性成分的复合食品应提交符合相应动物源性产品证书模板的兽医卫生证书。例如,含有蜂蜜的复合食品应提交符合蜂蜜兽医卫生证书模板的证书,如果欧盟没有针对该动物源性成分制定兽医证书模板则只需提交相关的商业单据。
不需要提交兽医卫生证书,应提交相关的商业单据,结合相应的产品标签可以确定复合食品的属性、包装数量、来源国、生产企业和成分列表等信息。
根据复合食品的成分,欧盟针对进口复合食品采取了两种管理模式,一是需要在口岸实施兽医卫生检查;二是不需要在口岸实施兽医卫生检查,需要各成员国根据882/2004/EC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在合适的流通环节实施检查。
1. 2007/275/EC附件I中根据欧盟的CN编码(类似于HS编码)确定哪种复合食品需要实施口岸检查
2.下列复合食品必须实施口岸兽医检查
(1)含有加工肉制品成分的复合食品。
(2)除加工肉制品成分以外的其他加工动物源性成分含量超过50%的复合食品(所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总和)。
(3)虽然奶制品成分低于50%,但是不能常温保存的复合食品。
具体见表1。
表1 需要实施口岸兽医检查的复合食品及证书要求
3.出口欧盟复合食品的条件及使用的原料要求
欧盟规定,向欧盟出口需在口岸实施兽医检查复合食品的国家应在根据2011/163/EU法规批准的相应残留监控计划国家名单中,并在相应法规列明的允许向欧盟出口相应动物源性产品的国家名单中,允许向欧盟出口复合食品的国家及相应的原料要求具体见表2。
表2 允许向欧盟出口复合食品的国家及原料来源
1.不含有任何的加工肉制品成分,除肉制品外其他动物源性成分含量低于50%,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经充分热处理或熟制,能够常温保存。
(2)明确标明用于人类消费使用。
(3)使用清洁的容器包装或封装。
(4)随附商业单据,通过单据和标签内容能够了解产品属性、重量和包装数量、原产国、生产商和成分。
2. 2007/275/EC附件Ⅱ规定的不含肉类成分,能够常温保存的下列产品
(1)糖果、巧克力、面制品、面条。
(2)面包、蛋糕、饼干、华夫饼干、薄脆饼(wafer)、甜面包干(rusk)、烤面包及类似的烤制产品。
(3)CN编号20019065和20057000项下的产品。
(4)CN编号210410和210420项下的产品。
(5)HS编号210610、210690项下的补充食品,含有20%以下的除肉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成分,包括氨基葡(萄)糖、软骨素、壳聚糖。
不需要实施口岸兽医检查的复合食品及单据要求见表3。
表3 不需要实施口岸兽医检查的复合食品及单据要求
图片 C N编号 产品名称及描述 产品类别及入境管理要求1 6 0 4 1 5名称:番茄酱鲭鱼(M a c k e r e l i n t o m a t o s a u c e)成分: 对称竹荚鱼(j a c k m a c k e r e l)、番茄酱、水、盐类别:水产品判断依据:产品为动物源性食品,其中的植物源性成分仅起到调节风味的作用欧盟入境管理要求:实施口岸兽医检查,需要水产品兽医卫生证书,需来自批准的国家和企业1 6 0 4 2 0 1 0名称:糖醋沙拉马哈鱼罐头(s a l m o n s w e e t a n d s o u r s a l a d 1 8 5 g)成分:马哈鱼(5 5 g)、糖醋酱(番茄酱、水、醋、改性淀粉、盐、蔬菜提取物)、西红柿、甜玉米、洋葱、甜椒、玉米笋、调味剂(E 6 2 1)、辣椒红色素(E 1 6 0 c)类别:复合食品判断依据:1.动物源性成分经过加工2.植物源性成分不依附动物源性成分而独立存在欧盟入境管理要求:不需要实施口岸兽医检查(依据:水产品成分含量低于5 0%,不需实施口岸兽医检查),根据8 8 2/2 0 0 4/E C规定,按监管计划检查其他要求:由于生产罐头时动物源性成分(水产品)是生的,热处理过程是在罐头加工过程中实现的,因此该复合食品必须来自欧盟批准的国家和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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