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斌 张 雯
(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海淀 100875)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没有公平正义理论。如美国学者麦克布莱德认为,如果用精密的扫描装置来搜寻马克思著作中的正义一词,“我确信搜寻的结果将会非常少”[1]。事实上,虽然马克思没有系统的专门论著论述公正问题,但他一生的理论研究和革命实践都是在对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对资产阶级“抽象正义观”的正义批判中追求理想社会的,未来真实的共同体就是真正平等正义的社会。所以,英国政治哲学家柯亨强调:“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2]《哥达纲领批判》作为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及其抽象公正观进行彻底清算的成果,也是在公正批判中彰显了马克思的公正思想。
1860年代初,在德国工人运动中存在两个对立的派别:拉萨尔派和爱森纳赫派,前者坚持拉萨尔主义,后者深受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影响;前者依靠的政治组织是全德工人联合会,后者是以李卜克内西、倍倍尔为代表的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的德国社会民主党。拉萨尔派和爱森纳赫派代表两条根本对立的路线,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斗争。
德国统一后,资本主义的矛盾随着1873年的经济危机而日益激化。在新的矛盾和利益面前,两派之间取得了一些共识,拉萨尔派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地位,鼓吹同爱森纳赫派合并,“他们不得不这样做……群众不愿意再跟他们走了”[3-1]。爱森纳赫派则抛弃了合并中的重大原则问题,背着马克思恩格斯向拉萨尔派妥协退让,最终两派炮制了一个充斥着拉萨尔主义的纲领草案,并于1875年5月在哥达召开合并大会时予以通过,这就是著名的《哥达纲领草案》。恩格斯认为,这个“纲领中差不多每一个字都应当加以批判”[4-1],而且“整个纲领都是杂乱无章、混乱不堪、毫无联系、不合逻辑和丢人现眼的”[3-2]。《哥达纲领草案》凝结、充斥了拉萨尔主义的典型思想和观点,其本质是唯心主义的。它以拉萨尔信条为主要内容并把劳动、国家、精神等概括为永恒不变的、超阶级的观念,用“公正”“平等”和“自由”等抽象的概念掩饰剥削关系,为资本剥削“涂脂抹粉”。《哥达纲领草案》的主要观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视劳动为一切财富之源泉,抛开生产资料所有制而空谈“有益的劳动”离不开“社会”,强调“劳动所得”应该归于“社会一切成员”。《哥达纲领草案》第一条就公开指出:“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5-1]这一条清楚地表明了拉萨尔“劳动决定论”的基本观点。他认为劳动是社会巨大财富的唯一源泉,没有劳动,就没有财富。他在其主要的经济学著作《资本和劳动》中进一步强调:“劳动分工是一切财富的源泉”[6-1]。拉萨尔忽视了劳动的物质条件以及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他没有看到劳动也要受自然和生产资料的制约。《哥达纲领草案》主张“有益的劳动”离不开“社会”,在“劳动”与“社会”的关系上,强调“社会”决定“劳动”,因此就得出了“劳动所得”应该归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空洞结论,没能洞悉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问题。
第二,分配依赖于平等的权利,强调“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哥达纲领草案》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公开申明资本家的垄断造成的“工人阶级的依附性”是一切贫困的根源,劳动解放是“工人阶级的事情”[5-2],这种劳动解放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同时,《哥达纲领草案》还吸收了拉萨尔关于建立“自由个体合作社”的断想,强调为了“替社会问题的解决开辟道路”,工人应该“依靠国家的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5-2],宣扬在普鲁士国家的“资助”下开展生产合作,以改善德国工人的待遇和状况。可以看出,草案的这些主张吸收了拉萨尔在《工人纲领》《公开答复》《工人读本》等著作中所阐释的机会主义的理论观点和纲领路线。在《工人纲领》中,拉萨尔提出私有财产“完全不可侵犯”的论断,强调普选权是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项要求。”[6-2]《公开答复》的发表标志着拉萨尔机会主义的形成,它被拉萨尔本人称为“一本工人的圣经”。他在《公开答复》中提出了“分配决定论”。拉萨尔认为“铁的工资规律”的作用和性质就是促进了劳动产品的分配,“换句话说,这种作用和性质是:从劳动所得(产品)中首先扣除工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一部分,并在工人中分配(工资)。产品——劳动所得——的全部剩余归企业主所有。”[6-3]他认为分配是不依赖于生产的东西,社会主义的主要问题就是解决分配问题,主张工人成为自己的“企业主”后会把“全部劳动所得给予工人”。在致洛贝尔图斯的信中,拉萨尔再次重申“把全部劳动所得给予工人”的观点。在《工人读本》中,他把生产合作社作为“开辟道路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强调通过合作社“进入自由和福利的世界”[6-4]。
第三,废除“铁的工资规律”,建立自由国家。《哥达纲领草案》在第二部分第一条申明用一切合法手段“建立自由国家和社会主义社会,废除工资制度连同铁的工资规律”[5-2]。“铁的工资规律”奠定了拉萨尔全部学说的基础[7]。拉萨尔在《公开答复》中首次提出了“铁的工资规律”理论。他认为由于劳动受到供求关系支配,“决定工资的铁的经济规律是这样的:平均工资始终停留在一国人民为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所要求的必要的生活水平上”[8-1]。他主要依据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并以人口绝对数的变动来阐释工资的变化,强调实际日工资不可能长久地高于或低于这个平均数,一旦实际工资长久偏低,就会导致贫困,最终造成工人数量的降低。一旦工人数量减少,工资就会重新恢复到它原来的水平。也就是说,实际的平均工资始终围绕着“人民为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按照所要求的必要的生活水平”而摆动。他反复宣称,这个规律是“毋庸置辩的”,它“是在现今的条件之下,支配着工资的铁的无情的规律”[8-1],关于这个规律,“科学界所有人士的意见都是一致的”[8-2]。拉萨尔认为要减少工人遭到的盘剥,从根本上改善工人的生活状况,就必须废除这个决定工资的无情的规律,“在国家帮助下,促进和发展工人自由个体合作社”,使工人成为自己的“企业主”,从而能得到他们的全部“劳动所得”。在拉萨尔看来,工人自由个体合作社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道路,才是工人必须“高举的旗帜”和“取得胜利的旗帜”。
为了彻底批判拉萨尔主义及其抽象公正观,马克思写了《哥达纲领批判》。在这篇著作中,马克思彻底清算了拉萨尔主义把“劳动与社会”“生产与分配”颠倒过来的观点,批判了其“分配决定公正”等一系列抽象的论断。
第一,批判“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和平等的分配观。马克思认为,在创造财富和文化的要素中,拉萨尔忽视了劳动所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制约性,他这种单纯扩大劳动的作用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劳动只有和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成为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4-2]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劳动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不同。马克思指出了拉萨尔的根本错误后,批判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他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一无所有,他们不得不成为资本的奴隶,否则就无法生存。马克思在历史和社会现实中阐释劳动的理论逻辑,指出了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他认为不应当泛泛地谈论“劳动”和“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既带来了社会财富,也促进了文化发展,但更带来了劳动者的赤贫,使无产阶级能够并且不得不消灭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批判“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和“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的观点。“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非常诱人的论调,看起来正符合被压迫、被剥削者期待的目标。然而,马克思指出了问题的实质,“劳动所得”不可能完全属于社会的所有成员,而是由参加劳动的成员获得分配。因此,平等的权利对于所有成员根本无从谈起,这些都是空话,不过是一些陈词滥调的教条,是对现实主义歪曲的抽象。拉萨尔所谓的公平分配,由于离开一定的生产方式也只能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马克思以反问的方式得出了肯定的结论,他强调,是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关系,而不是相反。马克思推翻了“分配决定公正”的论断,认为“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的观点是空洞的,只具有感情色彩,“不折不扣地分配”更是存在于想象中。马克思指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给每个劳动者之前必须扣除以下三部分:“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4-3]并且,剩下的部分还需要扣除一系列其他方面的费用。拉萨尔所说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只具有理论意义,其实根本不存在,它只是在道德高地上对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否定。即使能够实现“不折不扣”的状态,它仍然不是公正的分配。因为没有必要的价值扣除,社会就无法维系、运转,无法对弱者进行有效的补偿,实现社会正义。
第三,批判以合法手段废除“铁的工资规律”,消灭雇佣劳动制。《哥达纲领草案》强调“分配方式决定生产方式”,宣扬工人阶级的解放要在“现代民族国家”范围内活动,德国工人党应该用合法手段建立自由国家,废除工资制度和铁的工资规律,消除社会和政治不平等。马克思认为,产品的分配决定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劳动者拥有劳动力。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是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劳动者不得不忍受剥削。罗尔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阐释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即使资本主义“完全满足了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9]。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这种绝对不正义,拉萨尔主义只提出改变分配方式,消除不平等的诉求,而不触动生产关系,没有任何意义。他们把分配看作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只是一种分配方式的变革。对于拉萨尔主义而言,他们的目的是想要以合法的方式废除资本主义的工资规律,实现“公平的分配”。这一温和的呓语只会消解无产阶级的革命意志和斗争精神,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对此,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制是所谓铁的工资规律确立的根本,拉萨尔只希望以合法的方式获得平等的权利,从来都不想触动资本主义制度的根基。马克思坚决地指出,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想法,只有以革命的方式消灭雇佣劳动制,无产阶级才能真正获得解放。
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被挖掉了,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消灭了雇佣劳动制,就消灭了分配不正义的基础,而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为新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奠定了新的基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内在地包含了对正义的诉求,他在新的公有制框架下建构了社会主义形态下的分配正义。
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和公有制的特点决定了实行按劳分配的产品分配方式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这是社会主义的形式公正。一方面,按劳分配方式是指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按照劳动者的贡献进行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4-4]一个人对社会的付出越多,他从社会领回的就越多,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是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消费资料分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个人能力,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要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根据他的劳动时间和劳动量衡量确定。马克思很直观地指出了劳动者获得消费品的方式,马克思说,个人的劳动时间的总和构成总的社会劳动时间,每个人的劳动时间是他对社会的贡献,由此,“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4-4]。以劳动这一尺度衡量劳动者的贡献,他们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是确定劳动量的依据。
马克思构想出的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在本质上是按“贡献”分配,也可理解为是以“劳动”原则为指导的分配公正。按劳分配原则消除了资本占有工人劳动的剥削现象,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显著的进步,它是消费品更为公平的分配方式。封建权利以等级制来衡量不同的人;资产阶级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政治平等的权利衡量不同的人;社会主义社会以一种更加平等的形式对人民群众的自由时间和必要劳动劳动时间进行分割和衡量。
马克思在高度评价按劳分配的进步意义后,也清楚地指明了其局限性。由于社会主义“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4-4],它本身的性质和生产条件的局限性决定了消费资料分配形式上的相对公平性,“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5],社会主义的权利平等的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是在资产阶级框架下的权利。其局限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平等的权利对同等的劳动来说是平等的,虽然它否定了阶级差别,但是它肯定,“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4-5]这样,按劳分配的必然结果是,个人天赋好,劳动能力强的人,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他们获得的消费资料就多;而另一些人得到的消费资料就少。这就形成了结果的不公正。二是对某些劳动者来说,他们家庭情况各有差别,比如有的已婚,有的未婚;有的子孙满堂,有的鳏寡凄凉,从而供养的人数不同,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他们实际享有的消费资料有很大差别,这也形成了最终结果的不公正。
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实现了相对的形式公正,但仍然存在结果的不公正和实质的不公正。但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都具有存在的权利和必然性。这种不公正对于刚刚脱胎于旧制度的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来说是不可避免的。辩证法也具有相对保守的方面,它承认“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10-1]。这种不公正将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得到校正和改善。
恩格斯指出:“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10-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类历史必将跨越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也必将完全消除资本主义不公正的痕迹,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基础上,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按需分配是人类社会最高发展阶段的分配方式,它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分配公正,是人类消费资料分配方式的终极追求。“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的社会条件:一是消灭了社会差别。“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4-6]之后,才能实现社会平等。社会分工提高了生产的专业化,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但同时它也成为制约个人自由选择和全面发展的力量,形成了城乡差别、脑体对立和社会分化。这与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个性”的生活状态相背离,而且分工形成的社会差别也必然造成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所以,消灭分工,直至社会差别和对立,是实现分配公正的前提。二是劳动成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成为生活的目的,而不是手段。只有“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4-7]之后,人们才能自由地对待劳动和需要。人们为了生活,就需要吃喝住穿,而劳动对人来说,首先是维持肉体需要的一种手段。作为谋生的手段,人们的劳动方式、劳动对象、劳动时间要完全服从于创造更多的劳动产品,劳动就不是自主的、自由的活动。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劳动和资本的割裂,工人“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11-1]共产主义是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只有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真正占有,个人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的生活的自愿的活动,像吃穿住一样,成为生活的一个部分、一种方式。三是物质财富极为丰富,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表述为:“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4-7]。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是超越按劳分配、实现按需分配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实质的分配公正。共产主义社会不是僵化、停滞的社会,仍是充满活力和发展的社会,社会发展、按需分配的支撑是各尽所能。各尽所能是一种劳动的自觉、对社会贡献的自愿,它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前提。
马克思建构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超越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的机会平等和形式正义,真正实现了结果平等和实质正义,它超越了“应得”和“不应得”的按劳分配的正义之争,确立了需要的分配尺度和原则。其基本规定性:一是每个人对社会充分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在这里,由于劳动成为自主的活动,它就克服了外在性、非自愿性(不管是源于外在暴力的强迫还是内在需要的强迫),而成为一种内在的、自愿的、与人的类本质一致的自由的活动,这是充分肯定自己、确证个人力量的活动。每个人能够自觉地从事生产活动,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这样的活动超越了外在目的性,而具有与生命活动一致的内在目的性。那时,“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12]。二是劳动产品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真实的共同体,它“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3]在这里,共同体与个人是完全一致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力的总和,“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11-2]这是公平分配的前提。三是需要是分配产品的根据和尺度。这里应该注意的是,“需要”既包括共同体提供公共品满足全体成员的公共需要,也包括提供私人消费品满足每个人的个性需要;按需分配不是均等地分配产品,而是根据个体需要平等地分配,它是消费资料分配与个人需要的一致性,消费资料的分配,从而个人的消费状况和生活状况的差别不再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及其产生的劳动成果,而取决于个人需要;对需要的满足不是简单地分配物质生活资料,而是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产品分配。“如果需求被理解成对纯粹的生活必需品的需求,这个原则就不太具有吸引力。”[14]。在高级阶段的社会制度下,按需分配使人的需要不再成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动机,他的“需要和享受失去了自己的利己主义性质,而自然界失去了自己的纯粹的有用性”[15]。这表明,按需分配并不仅仅满足消费的需求,更实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符合人性发展要求的公正才是真实的公正。因为,共产主义旨在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6]。
公正是社会改革发展的一种核心评价尺度。社会改革发展内含不同维度的目标追求,如生产力发展、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这些方面和公正共同构成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旨趣。这些不同追求目标和评价尺度中,生产力是社会改革发展的根本尺度,社会秩序、生态环境是外在的、保障性尺度,人的发展是终极价值尺度,而公正则是实现各目标和尺度的前提性要旨,是社会改革发展的核心评价尺度。
公正具有历史时代性,不能脱离社会生产方式。不存在抽象的公正、天然的公正、永恒的公正,也不存在适用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公正分配,任何站在道德高地对他者公正的批判都是不科学的,也是不道德的。最重要的是对于公正的构建和评价需要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进行。马克思曾指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7]即我们不能仅仅从其本身出发来判断一个社会或者一种分配方式是否公正,应当将其置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中加以考察,根据社会生产关系状况加以判断
公正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正,绝对的公正只是一种理论的价值建构、理想追求。人类的公正追求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不断接近完美状态。一方面,对公正的实现状况的评价是一种主观评价,它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对同一分配关系的公正性评判往往带有很强的立场、利益色彩。而且,对公正的评判也有多个维度,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另一方面,公正处于不断实现的过程中。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下,讨论权利公正、贡献公正、需要公正,它们处于由低到高的逻辑序列中,构成公正发展的一系列历史形式。高阶公正是批判低阶公正的根据,也是在低阶公正中人们追求的目标。权利公正和贡献公正属于现实性公正,而需要原则属于未来实质性公正,我们仍然处于现实性公正走向实质性公正的过程中。
在阶级社会的历史过程中,任何一种分配方式都带有阶级性,但公正的追求要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私有制社会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决定分配方式的问题上具有主导地位,消费资料的分配也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在历史发展中,价值分配来源于价值生产、价值创造,人民群众始终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价值的生产者、创造者,也应该是价值分配的主导者,社会发展的享有者,分配公正的评价者,分配公正的进步必然趋向于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