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习根 陈骁骁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1]。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和阐释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的时代特征、丰富内涵和价值功能,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纵深推进提供根本的理论指引。
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当代化和现实化的核心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2]。归结起来,体现为以下方面。
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其中国化成果的基础上,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结合新时代特征进行了大胆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第一,这些论述深深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土壤之中。“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参天大树之根本”[3],其思想正是在吸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精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本质特征、法治价值与人民利益的统一性等基本原理,才能始终明辨真理,把握方向。第二,批判继承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文化遗产,建立在分析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4-1]的基础上。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批判借鉴了人类历史上,特别是西方国家采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的精髓和要旨”[4-1]。以上三点体现了它的继承性、厚重性和历史感。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提出了一整套内在逻辑严谨、结构层次分明、具有强烈预见性和指导性的法治思想体系。
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论述立足于中国国情,立足于解决中国问题,立足于指导中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同时放眼于全球,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实现大国的崛起,进一步从“大国”飞跃到“强国”,实现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等的结合”[5]。这一思想反映到法治上,就是要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大国再到法治强国,进一步提升中国在世界上的法治话语权、影响力和代表性。“小智治事,大智治制”[6]。我们不仅要注重一个国家的硬实力,还要强调提升软实力和巧实力。在全球视野中,[4-2]这些论述强调提升中国的法治影响力,将中国的国内法治建设和国际法治建设统筹起来,用民主、平等和正义的价值导引国际法治建设,“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7]。而作为解决全球问题的中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则以国际经济政治规则的优化和完善为载体,致力于在改善全球治理体系中实现共享共赢。
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既注重整体构架,又明确重点任务。系统性是指全方位揭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采取的总体方案和应当行进的法治道路。推行“全面依法治国”不局限于某一层面,要做到“各项改革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4-3]。任何片面的、局部环节的法治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最终的成功,有时候会有部分改善,但由于没有在体制上带来全局的治理领域的革命性变革而导致失败或者倒退。党的十八届四中会作出决定,设计了全面推进法治改革的系列举措,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其全面化、系统化。在组织保障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成立就是回应通盘考虑、统一规划、系统推进法治建设需求的成果之一。另外,这一法治思想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4-4],抓住在不同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攻坚克难。因此,这一思想是一个立基于中国当下实际情况、聚焦于解决具体问题、致力于建设法治中国,以期实现从量变到质变根本飞跃的理论体系。
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论述强调要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以此作为指导法治建设的学理支撑,将政治正确、思想正确和理论正确有机统合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决策的理论性和科学性不断增强,例如,提出和论证了关于法治中国、良法善治、法治体系、法治社会、法治信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等一系列法治原理与法治概念。这些论述具有的实践性集中体现在:一是实效。没有科学的理论就没有科学的实践,正是在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法治实践才会像今天这样如火如荼地在中国大地生动展开。二是实际。法治改革紧扣中国实际、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矛盾、把准发展脉络,“力争把改革任务做实”[4-5],使“四个全面”这四个当代中国最为重大的现实关切相结合而形成统一整体。三是落实。法治改革决策必须落实到位,可谓“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梳理中央深改领导小组过去35次会议的公开报道发现,“落实”一词共出现219次”[8],对落实重要性的强调可见一斑。
法治建设千头万绪,法治征程雄关漫道。马克思曾经指出:“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9]当前,我们需要科学地回答法治逻辑起点上的如下三个问题。
(一)逻辑起点是什么?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根本性判断就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即“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0]。这实际上就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新起点。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客观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11]。对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党的八大、十一届六中全会分别作出界定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精确把握了时代脉搏,关注半径更大,问题聚焦更精确。十九大报告指出的法治改革的起点在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关键问题。
(二)为什么如此定位?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同时,对于“美好生活”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广泛。马斯洛在《动机与人格》中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基本需要由低到高为生理、安全、社交、自我实现和尊重的需要。其理论是从纯粹心理的角度来研究,并没有放在社会关系本质的实证角度展开分析,有一定局限性。而马克思第一次从本质的意义上解构需求结构,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发展必须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诸方面;发展必须是自由的,应当以权利看待发展,落实人民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这表明,当下的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既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层面的表现,又有政治、社会、生态文明层面的存在形式,必须不断提升和全面满足。
法治作为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对实现美好生活需求本身又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在社会发展大系统内,法治本身并不是目的性价值,人民权利和利益的实现才是根本。权利往往无法自动实现,需要构筑起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增加社会财富也就是权利与利益资源的总体供给。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一方面,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实质上就是权利的充分实现与提升。财富、资源与利益在本质上表现为权利,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在法律视野下就是对权利的需求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解决温饱、满足基本生存权转变到全面小康和共同富裕、实现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地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法治是保障美好生活需求的“最可靠、最稳定”[4-6]的方式。因为法治最基本的、起始性的功能就是定纷止争、解决矛盾和问题、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治好国、理好政,所谓治国平天下。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所以,党和国家的治乱兴衰系于法治。通过持续不断地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谋划法治建设的具体路线、方针、政策、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三)法治如何回应社会主要矛盾?在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权利保障总原则下,着力解决好人民的权利供应与权利需求之间的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过去,我国的总体供给能力不足,但现在则不然,“事实证明,我国不是需求不足,或没有需求,而是需求变了,供应的产品却没有变,质量、服务跟不上。”[4-6]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就是要解决又全又好这两个问题,兼顾质量和数量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法治制度改革,释放制度最大效能,增加社会权利资源总量供给,实现更加充分的发展;二是在不同主体、时空和区域之间全面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更加均衡公平的发展;三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满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10]等方面法治保障的新需求。
法治之路究竟怎么走,世界上并没有千篇一律、归于一尊的模式。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所规划的法治道路是建立在历史传承、现实国情与发展样态相互交织基础上的长期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法治道路包含“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3]这三层核心要义。为此,应当科学回答以下三大问题:一是法治道路建设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的法治道路建设过程中,不仅必须正确处理好执政党与参政党的相互关系,还应当理性对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三对关系。其中的关键是确立和固化这一基本结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已经被庄严载入2018年宪法修正案,具有了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二是法治道路的根本属性。法治的实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配置以确保权力运行的人民性和正当性。任何法治都是政治性、社会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从西方法治史看,每一条法治道路的背后都潜藏着一条政治逻辑。中国法治道路应当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属性的法治道路应当始终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保障,坚持人民民主和人民主体,把所有国家权力最终集合到人民这一个焦点上,反对无序的民主乱象、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而通过权力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体系来确保其运行的价值指向与方向归属。三是法治道路设计的理论基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一个时代新课题,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0]。如何在坚持贯彻的前提下发展法治理论?这是新时代法治道路建设面临的基础性课题。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尤其是法治理论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科学性、人民性、社会性、现实性的有机统一”[14],是中国法治道路建设的行动指南。
从毛泽东最早提出“两步走”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理论,到邓小平提出“三步走”,再到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国发展道路一步步更加接近现代化强国的理想目标。法治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要素,其建设的阶段部署应当适应“一个时段、两个阶段”[15]的总体目标预设。一是全面小康社会这一“时段”是指从现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衡量全面小康社会的形成指标是一个综合的大系统,无论哪一个方面都离不开法治。法治小康是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以法治促小康,以小康来展现法治的魅力,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包括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不断的扩大和实现,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四大方面的构成元素。
二是从2020—2035年的第一阶段,要用15年时间基本建成现代化。其中有两个法治指标,第一个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10],第二是“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10]。前一个用了“基本”而不是“完全”,而后一个用了“充分”而不是“基本”,意味着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道路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明确的要求。前者在国家、政府和社会三大层面明确了构建法治的方位和强度,后者指明了全面法治的实质性价值目标,从而达致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三是从2035—2050年的第二阶段,要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10]。“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分别对应着5种法治的内容和价值目标。富强指经济强大,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即法治强国,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16]。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7],脱离民主就不可能有健全的法治,没有法治也不可能有民主。文化既要靠法治保障,同时文化也与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和法治信仰息息相关。所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是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风气和习惯内化成为人们的内在素养,再通过特定行为体现出来。和谐是从社会层面来解读的,“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18]。法律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最有效调节器,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来维系,法治保障和谐社会有序运行,充分彰显和谐社会和法治的内在交融性。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在于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实现法治的“绿化”和“绿色”法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9],这一论断充分融入法治体系并成为牢固的生态法治防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10]。如何科学地认识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这四对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摆在法学理论届目前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总体而论,这四对关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把治国与治党、执政与执法、法律与道德、国家、政府和社会有机统合起来了。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治理国家。对于如何科学地处理这三者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4-7]依法执政是指党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掌国家政权、领导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党的执政宗旨、执政目标和执政任务,依法支持和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意见》已经出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法守法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执政。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让政府从“运动员”的角色中逐渐退出,规范运用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包括国家、政府和社会层面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法治。法治国家主要从宏观层面依据宪法法律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理性划分、配置并施以有效地监督制约,确保国家公权力依法设定、规范运行、受到监督,始终围绕人民权利这一根本价值目标运行。由于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要依靠政府去实施,所以,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能否成功。其中的关键在于究竟如何设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模式,理想的互动关系应当是: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治社会建设是这一法治思想的创造之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10]。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保障,从而实现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行为的法治化。一个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础的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社会领域的存在,始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可见,法治国家是根本,法治政府是关键,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法治中国的美丽图景。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互统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4-8]。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来,中央一贯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法治体现了社会治理规则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连续性,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行为,引领道德风尚。伯尔曼曾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20]。德治具有教化人心的关怀作用,可以为法律的制定提供符合道德理念的参考,为法律的实施提供群众基础。因此,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柔性教化作用,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1]。当然,无论如何,不能忘记两个基本原理:其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其二,德治绝不是回到孔子所提倡的儒家“德治”,而是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实质理性融入形式法治,使之成为法治之魂。
(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结合。首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指出:“要按照准则精神,对现有制度规范进行梳理,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该新建的新建,让党内政治生活有规可依、有章可循。”[4-9]其次,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4-10],即便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甚至“打手板、敲警钟”[4-10],而不是等到违法了就放弃这名领导干部。这样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执纪和执法结合起来。再次,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具有保障作用,党的执政、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在治党过程中,制度建设不仅包括制定修改党内法规,也包括党领导立法,统筹指引国家法律的制定修改以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4-11]。因此,依规治党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保障,两者“共同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目标”[22]。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最早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为了充分回应新时代面临的新使命、新挑战,满足人民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进入了新时代、新高度。
(一)科学立法。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马克思认为,立法者“仅仅是在表述法律”[23]。科学立法就是要在立法时尊重科学规律、反映新时代的社会需求和现实国情,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另外,时代发展为其增添了新的内涵,即善于使用新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技术[24]提高立法质量。除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13]民主立法强调立法要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权利,以实现法律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还需要和依法立法相协调。依法立法意味着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仅要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授予的权限,还要恪守法治之理和法治之道,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真正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实质,有效规范公权力、增加人民福祉。
(二)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因为行政权来源于并受制于法律,“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25-1],“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25-1],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严密、严格、严肃”地执行法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正是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26]。《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具体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严格执法的要求,从依法全面履职、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制约监督等七个方面深入推进严格执法。
(三)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须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新时代对于司法的要求主要包括:首先,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对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具体改革与实施办法已基本出台[27],可以说,司改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在此前提下,有必要更注重深入推进、协调联动。其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所谓“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公布实施,要善于通过权责明晰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严密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最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5-2]。这一美好愿景,作为国家司法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呼唤司法裁判在技术理性、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以及社会回应性诸方面进行高水准的深度整合。
(四)全民守法。法治文化的建设对于法治构建具有基础性和长效性。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对全民守法的部署分别针对普通民众和党员、党组织两个群体。“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5],这是推进社会公众守法的总体要求。采用为受众喜闻乐见、真心实意接受的方式普法,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努力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思维习惯,形成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心理倾向和文化氛围。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官员的正面守法言行促进人民对法律的遵守。应当强化公权力执掌者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才能赢得全体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的新十六字方针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统一体。其中,科学立法是基本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强制保障,全民守法是社会基础,四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新时代法治新格局。
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在根本上无非就是为了充分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而论,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的价值目标可归纳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准则,要正确理解这一原则,应当在理论上科学回答三大关系:一是法治的“本”与“末”。我国古代提出以人为本的不朽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代表卢梭提出“人民主权”,对民众反人治、反封建起到历史进步作用,但最终无法超越特权与不公的私有制。在当代中国,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为实现人民权利而设定的法治机制与手段。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坚持以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基本自由为本,可以分解为在主体资格、政治地位和基本权利三大层面均以人民为本。二是法治的“主”与“客”。古代关于治者与被治者的论争始终无法跳出人治与专权的窠臼。从主体上看,法治中的治者始终是全体人民,如果将人民群众当作法治的治理对象即被治者或客体,势必陷入人治的危险境地。当然,在人民主体之下,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政权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是法治的执行性主体。从客体上讲,法治之治,关键在于治“权”而非治“民”。三是法治的“源”与“流”。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人民主体是“源”,公权主体是“流”;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和人民权利是“源”,而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制度设计与战略方法是“流”。万流归宗,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内在要求集中体现在“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4-12]。可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是在继承了中国传统以人为本优秀思想基础上,通过反思和扬弃人民主权思想,创造性发展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是民主法治理论的中国版。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与“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而非同义反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是中国的第一要务,法治必须服务于“发展”这一当今世界的最大主题。从发展的重心定位来看,这项原则是对人民主体原则实践方式的归纳,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发展的重心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权利,使人的本质全面复归人自己,而非以物为中心的发展,也不是把人淹没在宇宙中心主义中的发展。从发展的权利主体来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关注的不是少部分人群,也不是空洞的抽象人,而是全体人民和每一个个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4-13]。新发展理念中的共享理念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4-14]。从发展的目标来看,要在发展中改善民生,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4-15],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三)人权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强调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逐步形成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党的十九大则进一步提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可见,我国对于法治与人权价值的关系定位及其实践,经历了从重视人权立法到加强人权司法再到全局意义上的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三个发展阶段。“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8]只有把人权作为法治的内核和精神实质涵摄进去,同时在法治体系的五个层面全面落实人权,并与法治国家的目标有机统合,人权的保障才有坚实的基础和牢固的后盾。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要论述不仅致力于实现我国人权的法治保障,还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提出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全球视野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并被“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等载入相关决议”[29]表明中国共产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事业融入到了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事业和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中,表明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治体系建构,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超越意识形态的隔阂和社会制度的矛盾,让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共享全球发展的成果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