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松林,王东海
(1.重庆市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25;重庆市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重庆 400025)
思想观念决定行动方向,什么样的理念决定什么样的行动。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思想观念问题,监督者和监督对象以及全体人民都要坚持科学的思想观念。只有思想观念正确、科学,人大监督工作才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历史和现实表明,做好中国所有的事情,关键在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不例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们的政策正确,方向正确,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独特优越性”[2]。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要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3]。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决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人大的监督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服务区域经济社会民生发展大局,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积极主动与党委加强沟通,将党委的中心工作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作为监督的重点,立足当下、着眼长远、通览全局、抓住重点,确保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主张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对监督对象“一府两院”来说,要严格执行党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折不扣地将党的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长,聚焦党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党的领导下全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健康发展等各项工作。“一府两院”要树立“被监督”的思想观念,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抵触情绪,不能将人大监督看成是“负担”和“找茬”,要深刻理解人大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党委决策、符合发展大局、符合人民群众利益。
当然,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发展大局”并不是党包办一切,而是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委领导不能忽视甚至是无视人大监督。实践中,在一些地方的个别区县,党委以党的领导代替人大监督,无视人大的法定职能,事无巨细,包办一切,“代行或干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导致地方人大难以发挥正常的功能”[4]。这些区县的党委需要正确处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避免“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5]和“由于党的领导方式方法不科学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人大监督职能发挥”[6]等情况的出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方筑牢法治理念,在法治的框架内履职尽责。特别是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更应增强法治理念,尤其是宪法理念,因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7]。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既要立足区域实际,又要通览全局发展,要从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性,以及人大监督工作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和高度出发,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树立“人大工作决不是‘二线’岗位,而是依法治国第一线”[8]的思想观念;时刻铭记权力来自于人民,要将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所思所想放在心上,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使命,将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重点监督事项,增强责任意识;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敢于、善于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既要杜绝庸政懒政、不作为,也要防止渎职失职、乱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权力法定原则,在党委的领导下与“一府两院”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解决问题,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主体,更应当树立法治理念,增强责任意识。“一府两院”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法治意识,不能知法犯法、以权压法。政府机关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要依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党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使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强化人权保障。“一府两院”要跳出地域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藩篱,自觉将各项工作纳入人大监督的法治框架,尤其是对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的“三农”问题、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拆迁补偿、社会治安,以及冤错案件、刑讯逼供、司法不公、执行难等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开展重点监督”[9]等工作。
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推进,需要系统的机制予以保障,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发现问题是开展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是人大监督能够取得实效的重中之重。在监督实践中,有的地方设立了民情联络员,有的地方建立了人大代表接待信访制度,有的地方与政府信访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些举措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整体,有些工作机制会随着领导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甚至是被废止。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发现问题的系统性长效机制。
1.履行好法定责任,强化对传统手段的运用。
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人大监督发现问题的渠道主要有六个,即执法检查、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人员提出、调查研究发现、人民来信来访、社会普遍关注。从监督实践来看,人大监督工作对这些发现问题的手段运用不足,监督事项来源于代表建议的比例偏低,执法检查很少发现问题,人民来信来访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等现象还大量存在。因此,要加强对传统手段的运用,如在执法检查时不提前通知,不单纯听取汇报,而是直接到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实地查看情况;安排一定级别的人大代表定期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并对办理情况持续跟踪;制定调查研究的具体办法,定岗定责、定时定量、定目标定任务。通过将具体的工作手段进行量化,加强对传统手段的运用。
2.建立“定时定人定职责”的岗位制度,强化对社情民意的收集。“人大监督如果脱离了社情民意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0]。然而,目前的部门工作汇报存在着“成绩多问题少”的现象,对此,必须通过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将调查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通过多种方式直接接触基层群众,收集社情民意,了解真实情况。收集社情民意,需要广泛发动群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让他们真正当家做主。比如,将社情民意的收集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在不增加投入的基础上赋予网格员社情民意收集职能,与现有的社情民意联络员制度形成有效整合和对接;在社区的每栋楼,乡村的每个村民小组设立反映社情民意的邮箱等。长效机制的安排,应当采取“定时+定主题”的模式,如每周固定一天安排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进行信访接待,每月举办一次人大代表与选民座谈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人大代表下社区活动等,建立起一整套有章可循的收集社情民意的制度,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人大代表及时全面掌握问题的渠道。建立健全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民意收集机制,能够确保人大监督工作真正符合民意,反映人民的意愿。同时,还要加强对收集的社情民意的筛选、评估、答复工作,重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这样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不能让他们所提的建议“石沉大海”。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应当增加代表建议转化为议题的数量和比重,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方面的事项列为重点监督议题。
3.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制度。在深挖传统手段价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11],合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工作重点。除了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的方式征集外,还要加强对“两微一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特别是要建立网络舆情巡查制度,设置专人定时对网络民意进行收集,并与公安、宣传部门的网络巡查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准确把握民情民意,实时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掘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拓宽监督来源渠道。要充分利用民意调查数据,收集涉及人大监督的各方面的案例数据,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决策的思维方式,“通过大量真实的数据材料和客观、全面、公正的大数据思维,依法开展人大监督,能够有效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实效性和权威性”[12]。
《监督法》中规定了人大常委会需要做好的“四个规定动作”和“三个自选动作”,人大常委会要善于将规定动作与现代化手段相结合,构建符合时代特征的发现问题机制,选准热点、难点和重点,确保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的对象,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人是一切的关键,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执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需要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干部的标准从大的方面来说是“德才兼备”,概括起来说就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特别强调了信念坚定和敢于担当[13]。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选人用人标准,将经验丰富、思维活跃、认真履职、知识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人选进人大队伍。
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择上,应兼顾老中青相结合,将基层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统揽全局、善于抓住重点的人选进人大常委会,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验不足、知识不够、能力欠缺等问题。在人大代表的选择上,要适当限制党政机关官员代表的比例,增加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增加新生社会阶层、女性代表和非党员代表的比例。特别是要把敢于担当,有时间、有热心从事人大工作的人选进来,杜绝把那些将人大代表视为政治荣誉甚至是借助人大代表名分捞取个人利益的人选进人大。在社情民意联络员与网格员的选择上,同样应注重能力和担当兼备的人选。通过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和导向,配精配强从事人大监督工作的队伍。同时,为了解决人大常委会“事多人少”的矛盾,要充分利用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并通过聘请专家团、顾问团等方式,解决知识不足和人员不足的问题,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人员保障。如重庆市江北区聘请的律师顾问团队、财经预算审查团队等做法,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激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社情民意联络员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必须明确奖惩,针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如C市J区人大常委会实行的代表履职积分制,用履职积分来督促人大代表参加监督活动,并作为评价人大代表业绩、是否能够连任等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大代表,要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对于工作懒散、履职积极性不高、履职效果不好的人大代表,要依法对其进行警告;对于履职不力情节严重者,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惩戒,甚至是罢免其代表资格,并限制或剥夺其再次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通过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公示机制、述职机制、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等,畅通相关人员特别是人大代表的进退留转渠道,真正将态度端正、认真履职、能够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大代表选进来并用起来。
整个人大系统应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要建立上级人大机关和下级人大机关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特别是对于区县人大来说,更需要上级人大机关的指导、帮助和支持,需要与上级人大形成监督合力。对于同时涉及多个区域的重大问题、涉及垂直领导的部门等问题,需要通过上下联动的机制加以解决。
近年来,人大监督的范围不断拓展,这就对监督者的知识结构体系和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较为欠缺的知识结构与日益增长的监督需要产生了明显的矛盾,这就需要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促使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如可以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每月2天的学习制度,并定期举办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变化适时举办法治讲座,特别是要加强对《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的学习;掌握写好人大代表建议的方法和技巧、学习研讨如何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强化学习能够切实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们的法律意识、履职意识,拓宽其知识结构,从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纪律、作风过硬的监督队伍。
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4]。智慧政务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除了要具备“五个过硬”的能力外,也应具备信息素养,必须要熟练驾驭现代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对庞杂的信息进行处理,筛选、整合出监督工作所需要的信息,即需要具备“不断地通过鲜活的案例、方便的操作和实用的技巧,在日常工作中帮助常委会提高信息素养”[15]。
监督能力的提升,在通过内在加压提升自身素养的同时,也需要从外部加压。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应当建立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履职公示制度,定期通过报纸、杂志、“两微一端”、门户网站等渠道,将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和结果、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办理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借助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促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积极履职,监督承办单位和部门认真办理,真正实现“人大代表来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通过向社会公开,也可以达到有效督促“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将人大代表应尽的责任义务进一步明确化;明确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形式、手段、方法、程序等,如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探索建立了《人大观察员制度》,选出了一批热心选民对街道人大工委、辖区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还要建立对代表的问责机制,在考评后对不称职的代表进行教育、警告、惩罚、罢免,“把不作为、不称职的代表剔除出人大代表队伍”[16]。通过外部监督加压,强化对代表履职的约束力,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于人大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法》中规定了人大常委会需要做的“四个规定动作”和“三个自选动作”。但是,仅仅依靠上述手段还远远不够。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在原有的手段和方式的基础上加以创新,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
毛泽东曾提出,“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而且“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17]。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调查研究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而且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得失成败的大问题”,“重视调查研究,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传家宝”[18]。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调查研究的思想意识和能力。要定期深入田间地头、学校、工厂、医院、村民小组等,与基层广大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收集真问题。只有找到真问题,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才会具有针对性,才会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监督法》已经对事中督查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视察走形式、看风景、被安排等情况,并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在听取报告时,也只是看到了书面报告的成绩等。事中督查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工作的推进效果不明显。因此,事中督查应当进行明察暗访,视察前不打招呼不通知,事中督查的前期应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团的作用,找准问题,带着问题进行督查;督查时将汇报材料和评议过程向社会公开,确保督查不走过场。
人大监督要取得实效,事前调查研究和事中督查是关键,但是也离不开事后的跟踪督查。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人大监督的事后跟踪不到位,各地普遍存在监督对象对审议意见不予回复的情况,如某一区县的审议意见反馈比例不足20%。因此,必须加强事后跟踪,对于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要求监督对象必须给出具体措施和解决问题的期限;对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给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不能解决的,要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解释。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又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以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由于不能通过执法检查、视察等手段解决问题,所以要连续跟踪监督。要制定一个长远规划,特别是要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问责办法,一抓到底,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取得实际效果,“对能办不办、互相推诿等行为进行严厉问责”[19]。对于办理满意度的调查,应引进第三方进行测评,增强测评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事前调查研究、事中督查和事后跟踪,要形成一个连贯有序的有机整体,确定一个有计划的长远监督机制。对于确定的监督事项,要通过明察暗访、座谈交流等形式提前深入基层了解详情和实情,要“既注重利用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集体分析,也注重邀请专家、学者深入研讨,务求真正发现问题切实找到原因”[20],并强化事中带着问题的实实在在的督查,事后扎扎实实的跟踪。如重庆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采取“视察意见书”“重点督办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相结合的“三书一签”制度[21],来丰富监督手段,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其权威性的取得必须依靠刚性的监督。强化监督刚性,既需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也需要与党委等部门形成合力。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有七种,即:听取与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罢免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职权。但是,从调研中发现,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前四种,而对于威慑力较大的后三种手段却几乎不愿用、不敢用。有学者统计,自1980年至2010年期间,全国人大只提过2件质询案,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共提起质询案26例[22]。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3]。但是,实践中的运用依然艰难,这些威慑力十足的手段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特别是“重武器”的闲置,导致了人大监督工作缺乏权威性。因此,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地方人大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大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手段,力求实现零的突破,牢固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监督的刚性,不能仅靠人大一家“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要与党任用提拔领导干部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考核形成合力。实践中,虽然领导干部以及法官检察官的任命经过人大,但一些时候是走形式;并且,一旦任命,除非这些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期间的履职情况往往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因此,在强化对事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人的监督。对此,人大应与党委协商,强化对监督结果的运用,要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积分公示制、“一府两院”对监督事项的办理评判等量化机制,形成年度综合评价量表和报告,并及时移送党委组织部门。人大可以对“一府两院”办理监督议题、代表建议的情况进行分类,办理效果好的给予表彰、办理一般的在给予肯定的同时提出继续努力的建议、办理差的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是惩戒,并将评价的结果和事实依据形成专项报告或年度报告,移送党委领导和有关组织部门。党委在对干部的任免、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进行考核时,应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干部的考核评价意见,使其“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这样就有效地增加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24]。
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研究人大监督这一课题的一个永恒话题,其不仅关涉理论研究,更与人大监督实践密切相关。人大作用的发挥,人大权威的树立,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行使,都离不开人大监督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然而,从目前的监督实践来看,特别是从区县人大监督的现实状况来看,区县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距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些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思想观念认识不到位、监督机制和制度不完善等。针对这些原因,应对症下药,明确指导思想,解决各方主体认识不到位、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有待提升的问题;健全监督机制,解决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全面、选人用人不科学、奖惩评价不完善的问题;提升监督能力,解决知识结构和自身素质不足、外在监督乏力的问题;丰富监督手段,解决事前调研空白或者不充分、事中监督走过场、事后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强化监督刚性,解决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制裁措施与党委考评脱节的问题。同时,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25],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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