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基本思路,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切实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努力补齐社会保障政策短板,全力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制度运行风险,狠抓财务管理工作,推动财政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细化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修订《企业年金办法》,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各项具体改革措施。
(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安排拨付在京中央单位养老保险周转调度资金,确保2017 年12月份实现了机关和参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三)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落实2017 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5.5%左右。中央财政及时拨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4 434 亿元,比2016 年增长11.1%,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共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1147 亿元,比2016 年增长7.3%。
(四)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深入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通过各地自评、交叉评估和专家评审,评选了5 家第一批试点考核优秀城市并安排资金进行奖励补助。在第一批试点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审流程和评估指标,确定在28 个地区开展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
(一)健全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确定政策。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和筹资标准,2017 年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 元,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80元。指导各地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完善经办管理方式。研究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机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积极配合推进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全国所有省份和统筹地区已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网运行,覆盖所有参保人,符合规定的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费用实现了直接结算。
(二)强化医保合理控费作用。参与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印发《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发挥医保基金控费作用工作开展情况审核指南》,对专员办审核时间、流程、内容及方法等做出具体规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着力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取消了实行60 多年的药品加成政策。推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对全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分配机制。总结地方医改典型经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安徽、福建两省大力推广三明医改模式。强化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推动公立医院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实行总会计师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2017 年提高到人均50 元。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及时拨付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扎实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构建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四)促进社会资本办医规范发展。研究起草规范卫生与健康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文件,促进和规范在卫生与健康领域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参与拟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在增选第二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时,将部分社会办医院纳入基地名单,鼓励社会办医院利用专科优势开展人才培养培训。
(一)推进低保兜底脱贫。指导各地从加强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等方面,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发挥两项制度功能,提升综合扶贫效益。配合民政部研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量化办法,指导各地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做好与扶贫标准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截至2017 年底,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月人均541 元和359 元,比2016年增长9%和15%。同时,统筹做好残疾人和儿童服务保障工作。
(二)提高危房改造精准扶贫瞄准度。调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方向,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将户均补助标准大幅提高至1.4 万元左右。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进一步完善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政策,明确规范对象认定、减轻贫困户负担、加强工作管理等要求。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强化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攻坚的有效衔接,发挥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的托底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负担。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力度,资助贫困人口参保(合),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升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水平。
(四)支持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继续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培训)、医疗补助等相关待遇的标准,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服务对象贡献相匹配的优抚安置工作新格局。
(五)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大幅提高灾害应急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等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目的补助标准,平均提标幅度超过1 倍。会同民政部督促各地基本完成2016 年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切实改善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一)完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参与研究制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鼓励地方研究出台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支持军转干部提高就业岗位适应能力。
(二)调整失业保险政策措施。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负担;出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促就业和防失业的功能作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合理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研究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一)加大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力度。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增加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17 年,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 612亿元,比2016年增长15%,比同期财政支出增幅高7.4个百分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4 451 亿元,比2016年增长8.2%,比同期财政支出增幅高0.6 个百分点。在增加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社保支出的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在6 个省份开展试点运行,并于2017 年12 月实现正式验收。加强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初步建立了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修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形成了覆盖全部险种、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审方法,强化预算硬约束,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三)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3 项资金整合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资金整合促进资源统筹与制度体系优化。整合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将原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将原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的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经费和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切实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办法修订和管理工作。
(四)强化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组织审核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会同对口业务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困难群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等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将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挂钩。督促各地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实现年度绩效目标。切实做好对口中央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的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