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 马晓怡* 刘德印/文
当前,大数据正极大地变革着社会生产方式,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世界主要国家都把互联网作为谋求竞争优势的发展方向,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及其应用模式的不断涌现,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的不断深化,引发了一系列网络犯罪等新问题。以计算机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信息、数据库管理和多媒体应用有利于检察监督的精准高效,有利于执法公信力的提高,为检察改革稳健发展开辟了新途径,提供了增长点,指明了发展方向,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当今,社会已进入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迅猛发展,网络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网络数据犯罪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运用电脑、网络、数据传媒或其他载体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的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高科技犯罪屡屡发生,从表露出来的犯罪形式看,正朝着多样化、智能化、集团化、隐蔽性、国际型趋势发展,收集、固定、鉴别犯罪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对检察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严密防范和有效打击这些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迫切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控制和监督这类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从思路、理念、手段、方法及机制入手,以信息数据技术对案件资源、监督职责和管理进行重新整合控制,实现各个诉讼环节有机结合,保证监督过程、结果的质量,实现监督精准化、管理科学化的标准。
大数据,或称巨量资料,是指相关应用领域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记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决策者更积极目的的资讯。在监督诉讼各环节,从规范监督和有效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实际需求相比,需要通过对互联网大数据整合、新技术应用和执法方式创新,规范刑事证据大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通过大数据检务司法办案信息平台全覆盖,优化侦查监督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审查批捕程序更加精准;实行公诉电子卷宗数据化,使出庭示证、质证更加准确,指控犯罪更具有说服力;建立执法绩效管理电子数据机制,使执法数据更加科学、规范,实现检察管理数据电子化。
大数据检察监督就是运用信息数据使每个案件过程和关键环节处于受控状态,为精准高效监督和管理提供手段。它贯穿检察监督全过程,使检察诉讼监督的每个过程和关键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为精准高效执法提供了手段。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助于检务公开,提升执法公信力。在控告申诉环节,创建司法为民大数据服务平台,设立网上举报箱,将网页、网址向社会公布,实现24小时服务,提供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服务受理系统,与微机连接,随时储存、转换、受理,安装触摸屏查询、监控接待系统,只要用手指轻轻一点,即可查到案件检察职能性质、管辖范围、立案标准、举报常识、检务公开以及所举报案件进度及结果等内容。
二是有助于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在执法监督中,谁先掌握了信息数据,就能在执法办案中掌握主动权,占得先机,从信息理论角度看,取证、核证等活动,就是与犯罪嫌疑人争夺信息数据权、控制权的过程。通过建立大数据执法协查网络机制,利用大数据信息资源获取、固定证据,为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提供智能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为执法监督提供智能服务,对案件从“入口”到“出口”实行全程动态监督和质量控制,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积极探索案件流程信息互联网查询和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工作,增强执法监督的透明度。
三是有助于提高侦查监督精准性和高效性。在侦查监督环节,将各类案件卷宗进行网络数字动态管理,案件办理责任人,随时掌控案件办理全过程,方便查询卷宗,对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的情况实现远程审讯;完善大数据侦查监督信息平台,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实行诉讼流程电子数据化办案模式,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实行双卷制,除了纸质卷宗外,同时移送一套电子卷宗,将诉讼文书和案件卷宗材料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储存、统一编号之后,在系统流转。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挡在进口外,把有问题的挡在出口内,对办结或需退查、移送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系统对办案基本情况进行原始记录,操作失误以及违规、违法行为都将显示和保留,实现统一规范的电子数据制作,各种笔录、证据材料达到了格式化、制式化要求。
四是对刑事公诉更加公正、高效具有推动作用。建立大数据刑事公诉共享平台。实现刑事诉讼流程电子化,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网络办案流程实现有效衔接,加快诉讼效率,将诉讼文书和案件卷宗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在网上诉讼流转,按照固定的讯问笔录、法律文书等各种卷宗材料要求,直接在预定的标准模式下进行录入,在短暂的法定时间内,集中精力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发现漏罪漏犯。检察官只需打开微机,便可以直接登入业务系统中的公诉子系统,在报送的电子文档内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进行剪贴和复制,快速制作各类文书;建立远程视频公诉系统,配置音视频采集、液晶电视、示证仪等终端设备,检察官“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远程公诉;通过采用大数据多媒体示证等手段,将相关法律文书以多媒体方式展现出来,即让出庭人容易理解公诉人的语言,将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证据、审讯的过程等以大数据多媒体方式展现给法庭,同时也方便了律师查询卷宗,更便捷地参与到诉讼中,使审判监督程序更加公正、高效。
五是有助于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线索评估、移送、协同办案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配合的信息平台,加强与公安、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信息移送工作,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数据共享平台、网络媒体等载体,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反映强烈的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坑害百姓等突出问题,发现侵害社会公共的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及时纳入监督视野。
六是有助于健全大数据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控平台。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环节,实现监督动态化,依托平台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和羁押期限监督数据化、网络化,以大数据网络技术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取代传统的监督方式,对在押人员远程监控,开发应用以刑事诉讼阶段为单元的被羁押人员管理软件,值班检察官在网上可随意调去所辖区域内计时声象信息进行监控,即时拍摄画面、固定证据。同时,通过微机储存数据资料、网络监控,对在押人员的资料进行分类统计,自动显示羁押有无超期、刑罚执行情况等,增强监督效果、提高监督效率,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是有利于案件实行网上监督管理。在案件执法监督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办案流程和监督环节网络数据程序,从受理、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均在网上公布,实现网上登记、申请、审核、审批、监督、考评。调查、讯问、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都可以通过网络采集、传输、印制,实现数据化流程作业;构建“网上监督”平台,采取实时监控、审核、审批、调卷抽查等方式监督程序是否合法、受理是否符合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纠正、有无漏捕漏诉、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以及自侦、批捕、起诉等案件终结是否落实等实行全程监督,构建大监督格局;增加执法透明度,由纸上、静态、事后监督变为网上、动态、全程监督的转变。
大数据检察管理是指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带动、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包括业务(案件)、文书、队伍、设备、档案、人事管理等内容,是队伍管理的重要保证,大数据的应用为队伍管理增加了科技含量,提供了规范方法和技术支撑。
首先,实现了电子数据绩效评价机制。发挥数据信息执法管理助推器作用,在局域网设立绩效考核系列,对检察官和后勤辅助人员实施电子档案动态控制,将办案数量、质量等各类量化指标在网上公示、更新,每季度通报考评结果,随时录入信息,系统可根据录入内容,随时更新分数,实现量化考核控制。
其次,建立了执法业务交流平台。运用群体智慧来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推广先进的执法经验,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针对复杂疑难案件,设置针对性的批捕文书、起诉文书评判,模拟出庭公诉答辩演练,在网上公布疑难案件,运用群体智慧交流探讨、解决。
再次,建立了思想交流平台。通过网络的虚拟环境,开发思想交流、看法和意见的子系统,有助于形成关系和谐、团结奋进的队伍整体形象。借助局域网,在网上开设检察论坛、在线交流,方便互相沟通、交流、提高技能。
最后,实现了规范执法教育培训网络管理。发挥视屏会议室、多媒体、局域网的作用,定期组织竞辩会、技能比赛、案例分析、理论研讨、法律讲座等网络教育、交流,形成互动式氛围,促使检察培训更加规范化。
第一,树立大数据理念,开发符合业务特点的辅助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平台,建立信息“岛”与“岛”之间数据交换通道,“部门墙”之间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察、公安、法院、司法等职能机关、部门之间相应的信息数据库联网或数据交换平台,方便查询利用。根据职能定位打通相应的信息壁垒,实现让数据说话,发挥大数据的优势,挖掘其应有的价值,实现从数字化向智慧化跃升。
第二,构建大数据网络监督横向监控机制。把控申、侦监、公诉、民行、刑事执行监督、案管等各个部门、环节的角色定位、价值取向、行为绩效、合作水平等参量连接在一起,构建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缜密、科学的大数据管理机制;搭建检察内部信息化办案数据库,依托电子检务系统,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库、民事行政监督信息库、检察办案信息库等基础业务信息库,为各项检察监督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
第三,建立大数据侦查监督辅助系统。强化司法办案智能信息服务,及时取得办案所需数据,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判,获取案件情报信息,将数据科技运用到监督中。实行案件数据信息录入,将每个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输入系统,实行书面、电子版受理、移送,将各类案件卷宗进行网络动态管理。利用高清数字审讯系统、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一步规范案件审讯活动,大力开展电子证据业务,充分运用手机取证设备和电子物证检验取证,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使电子数据取证、恢复成为立案监督、侦察监督的“利器”,推动侦查监督方式转型和办案质量提升,充分保障嫌疑人人权。
第四,规范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因此,一要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积极督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录入,对每一个审查逮捕案件都必须录入到平台里,加强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用,依法有力督促、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顺利批准逮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精准批捕办案质量。二要依法建成和运用侦察活动监督平台,加强对侦察活动的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每起案件的办理,发现问题作为数据等级入库,发现个别不规范的,口头联系侦察人员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出具监督通知书。通过逐步推进检察官办公室在公安机关各大队、派出所的建设,采取多种监督载体、监督手段,开展执法办案同步监督和引导侦查,提升办案质量和监督效率。
第五,以科技为引领推动“智慧公诉”走向成熟。在云技术、大数据背景下,要善于发现大数据与公诉工作的契合点,深度运用远程提讯出庭、电子卷宗、语音识别自动生成笔录、多媒体示证等技术手段,提升公诉出庭水平。如此,不仅避免了可能导致的信息缺漏,还把承办人从繁重的摘卷工作解放出来。通过扫描案卷存档的方式,实现卷宗电子化、数据化,利用电子卷宗数据化,积累司法实务经典案例,为全体检察官办案服务,让被告人、辩护律师更清晰地接收示证信息,更准确地发表质证意见,运用电子示证提高庭审的效率和效果,提升庭审指控质效。探索大数据应用,建立案件繁简划分、证据指引、裁判结果对比等数据库,为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量刑建议、抗诉等提供智能研判依据。
第六,创新大数据监管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途径。实现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和监控联网,有效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形。借助监督信息平台,监督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变更情况全面审查。搭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信息工作衔接平台,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检察,依法监督纠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
第七,强化大数据专项立案监督。建立与环境、公安共同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数据共享机制,合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创建“未成年人保护监督信息平台“,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资源融为一体,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依法监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