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旭(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陈 军(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标准研究中心)
法庭科学标准是法庭科学质量控制的支撑性手段。目前我国的法庭科学领域涵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其他类(如知识产权类、司法会计类、建设工程类、产品质量类等),存在着专业门类多、项目划分细、交叉跨度大等特点。而现实的主要问题是标准政出多门,行业间缺乏适度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庭科学标准化的建设工作,不能完全满足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
我国法庭科学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79,简称“刑标委”)发布、实施并归口管理;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庭科学领域相关的标准管理归口单位或部门,如涉及医学诊断的鉴定标准由卫生行业标准化委员会管理,涉及人身保险伤残的鉴定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和管理,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管理等等。此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均具有行业标准的特性。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由于行业或部门间缺乏完善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导致了标准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术语不统一、尺度不一致、级别不对等等情形。分析我国法庭科学标准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国际相关问题研究的启示。我们认为:基于现状考虑,坚持协同创新的发展理念,加强法庭科学领域跨行业、跨部门间的学术交流与协作,应是法庭科学标准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在国家着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实施)已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标准的管理应更多的从政府部门向行业部门转移,应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职能优势,积极引导和激励团体标准建设。
在法庭科学领域,积极依托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鉴定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位的资源优势,加大行业内外的学术交流与研究,共同探讨以达成统一共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促进标准实施的有效性与一致性。特别是应加大区域间、国际性的学术交流,学习和吸纳先进的、成熟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等,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标准采用或转化,实现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和融合性。比如,在标准研制过程中,专业领域内的有关概念和术语体系、分类类目、编码系统等应与国际接轨。
在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文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法庭科学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量达370余项,内容涉及法庭科学专业发展的多个领域,覆盖了毒化、理化、法医、指纹、痕迹、照相、电子物证、文件检验鉴定、刑事信息、刑事技术产品、现场勘查、智能语音技术和心理测试技术等多个专业。依据标准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对已立项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占比例进行了统计,“行业标准”占总项目的92%,“国家标准”占法庭科学领域标准总量的8%。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依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这一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优势,并于2017年成立了中国法庭科学标准研究中心,积极在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方面进行各种有益的尝试,包括申报行业标准立项、进行国内外标准的比较研究、主持或参与标准研制、开展标准培训。与此同时,其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5月率先在全国成功主办了两届法庭科学标准建设研讨会。
中国法庭科学标准建设研讨会吸引了来自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高校、卫生、国家标委会、保险、鉴定机构等系统或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与。全方位、多维度的视角,深入剖析法庭科学标准建设中的困境和问题,积极探讨标准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取得了较好的业内声誉。对于搭建法庭科学领域相关行业和部门的学术交流平台,推动法庭科学标准化建设带来积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标准化建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理性认识现实存在的问题与经验,加强领域内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交流与研讨,以增强法庭科学标准建设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