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建构*

2018-02-06 17:55王文成
中国人事科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竞争性规范考试

□ 王文成

竞争性选拔考试是人事制度中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人才制度高效运转的关键因素之一。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则是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是在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基础上的理论延伸,目前在学界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1]要促进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有必要对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组成要素和动态建构路径进行深入研究。

一、问题引出:竞争性选拔与考试信用制度

竞争性选拔考试是应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不断改变,文教、科技的创新发展,社会人才需求变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具体来讲,竞争性选拔考试是指竞争性选拔考试的组织者、监督者和参与竞争性选拔考试运行的政府相关部门及第三部门的个人、群体和组织机构根据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等目的的需要,选择运用有关资源,是对应相应职位对参加考试者的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素质水平进行测度、甄别和评价的一种社会活动。目前我国竞争性选拔考试主要包括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具体方式。

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是与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相关的信用价值观念、信用规范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建立在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上的、以保障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顺利进行的社会关系呈现。[2]它具有外部性的特征,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作为广义信用概念的一种狭义信用承载,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具有此类活动所特有的信用文化。

制度一般由四个系统组成:观念系统,规范系统,履行规范的人、群体和组织,执行规范的机构与设施等。具体到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则应该包括,竞争性选拔考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保证竞争性选拔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的法律法规,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执行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人、群体和组织,竞争性选拔考试顺利进行的实施机构与设施等。

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具有广义制度的一般特征,又因其特殊性而表现出其独有特点。从静态结构分析,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包括价值系统、规范系统、人事系统、设置系统等四个重要因素,从动态建构来讲,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应该从静态的四维结构出发,发展出具体的操作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

二、静态分析: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四维存在

(一)动力维度: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价值系统

价值是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内核,也是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建立的主要动力。竞争性选拔考试的价值应该凸显其多元跨越与多元共生的统一性。多元跨越指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价值是在否定之否定的形式中曲折发展的,即新价值是在对旧价值的否定之上产生的,又成为随时代发展的新价值的发展基础;多元共生是指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不同价值在一定层次关系中、一定境域中是共同存在,并且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另外,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价值要保持其有效性,必须保证施行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人、群体和组织对这些价值的感知、认可和不打折扣地执行。

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价值范畴,应该包括竞争性选拔考试的理论、原则和价值追求等抽象文化丛。首先,如果没有自己的理论基础,任何一个学科都将面临边缘化的境域。作为一门学科的考试学,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竞争性选拔考试,其信用制度也是建立在科学先进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其次,竞争性选拔考试只有秉承公平公正、人事匹配、科学规范、竞争择优、实践可行的活动原则,才能保证考试信用制度的内核丰富。再次,从竞争性选拔考试的社会功能看,促进社会人力资源,尤其是优秀的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是其目的和主要的价值追求,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则是其终极价值追求。那么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建立,是践行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价值追求,而竞争性选拔考试的价值追求反过来又成为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组成要素之一。

(二)保障维度: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规范系统

与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价值的抽象性不同,其规范系统更具体,是人们所公认的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知识和秩序。规范系统即用以规定在这个制度下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行为模式和规范。广义的规范系统都具有这样三个基本作用:首先是规范和指导人类的社会活动,为其行为提供导向;其次是具有确认和控制越轨行为的作用;最后是具有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整合的作用。

具体到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首先,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可以规范和指导竞争性选拔考试的考试主体和考试客体的行为,是确立与调整其相互关系的原则,是维持竞争性选拔考试基本秩序的文化模式。[3]竞争性选拔考试的考试主体和考试客体只有了解了考试相关规范并按规范行事,才能规范各自的行为,并与他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满足共同的要求,实现竞争性选拔考试的终极目标。[4]其次,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具有确认和控制考试越轨行为的作用。考试活动是一个系统,整个结构纷繁复杂,再加上人的差异性,人们的行为也并非完全一致协调,总会出现一些违背考试要求的行为,从而造成考试信用的问题。而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中的考试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对于竞争性选拔考试施行的具体行为准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是非的标准。遵守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行为就是正确的、被接受的、守信的行为,并应得到认可和赞许;背离了它就是错误的、越轨、失信的行为,就不能被公众所接受,应给予相应的制裁。最后,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具有维持考试秩序,提高考试公信度和促进考试各个基本要素之间整合的作用。在竞争性选拔考试的过程中,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如果让他们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意愿随心所欲,各行其是,就会造成各种矛盾和问题,导致整个考试秩序的紊乱。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就是基于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调适人们的行为,规定人们的关系和应有的权利义务。

(三)实践维度: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人事系统

竞争性选拔考试的人事系统包括履行竞争性选拔考试规范的人、群体和组织。社会制度需要相应的组织系统来实践、执行,这里的组织系统即履行制度的人、群体和组织。[5]组织系统对制度的建立很重要,因为组织是制度的实体,制度是依附于组织存在的。比如,只有金融制度,而没有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组织,金融制度就不能成立;只有医疗制度,而没有医生、患者和医疗部门这些个体和组织,医疗制度就是一个空壳,更谈不上医疗制度的贯彻实施了。所以,任何制度都要有自己的组织系统,用以推动相应制度的贯彻实施。要建立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也必须建立履行竞争性选拔考试具体制度的人、群体和组织。提高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效率,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人事系统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有关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政治认知得到充分表达;二是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人事系统具有稳定性和开放性,能平衡系统内部的利益冲突;三是竞争性选拔考试的政治系统和行政系统关系明确,并得到法律保护,两者依法独立运行。从目前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发展态势看,其人事系统的稳定性和开放性稳步发展,而其政治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梳理。

(四)媒介维度: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设置系统

群体和组织推动社会制度的运行必须凭借一定的条件与媒介,这就是具体的设置系统,确切地说是社会规范的执行机构和各项设施。如体育制度的运转就必须有俱乐部、球队等执行规范的机构和操场、体育馆、篮球馆、足球场等设施与设备。在这里,这些设施与机构既是这一制度运转的准备条件,同时也体现了这一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也就是说,机构设施完全是为制度而服务的,是为实现制度的目的而设置的。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实施者指的就是考试主体和考试中介,考试主体就是组织竞争性选拔考试的党委和相关人事部门。考试中介中的队伍主要是命题队伍、阅卷队伍、考官队伍、支持考试信息的技术研发队伍。要想使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得以顺利运转就必须有专门承担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和任务的机构和设施支持。

三、动态建构: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实现路径

构建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体系,主要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设立制度系统,确定构建指标。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的静态四维因素,即是动态系统构建的维度指导。

(一)观念系统:理论创新与价值观树立

竞争性选拔考试的思想理论水平直接关系到考试活动的成效,所以应加强竞争性选拔考试的思想理论创新建设。要端正竞争性选拔考试的指导思想,改变以往各种单纯把考试目的定位于完成组织目标而忽视干部自身全面发展的“官本位”倾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考试理念,在思想观念层面对竞争性选拔考试的功效有正确的认识。在思想建设方面,竞争性选拔考试主体要十分重视公平正义、科学高效是考试工作的生命价值,注意在考试活动的目的、安排与施行中把公正、科学、高效作为贯穿始终的生命线,进而构建起考试主体与考试对象之间的和谐关系,实现组织目标的达成与促进干部个人发展的双赢。要坚持公平公正、人事匹配、科学规范、实践可行的原则。每一个职位会因其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不同,而对相应职业的工作者有不同的知识、能力、素质、技能、气质要求,因此在竞争性选拔考试的施策过程中,应坚持做到个人特质与岗位相匹配;竞争性选拔考试是适应人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如果考试脱离社会实际,与选才用才的初衷背道而驰,干部选拔将出现人力资源开发进程缓慢、选人用人标准降低,大材小用现象泛滥等诸多问题。因此,干部选拔考试目的、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程序的设置要严格遵循科学性原则,以达到最大程度发挥选拔考试的社会功能。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为主要方式的竞争性选拔考试,其实践可行的原则是指,要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结合全国、省、市、区、县、乡情,充分利用一切已有的人力、资金、信息、技术、时间、场地、环境等资源优势,尽最大努力选拔出一批优秀的领导干部人才。正是经历了“探索实践—加以完善—再探索实践”不断循环的过程,竞争性选拔考试制度从原来的委任制为主发展成为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为主的选人用人制度,遵循了考试发展的普遍性规律。

(二)规范系统:政策出台与法律完善

与抽象的价值理念不同,规范系统的建构侧重于对有文字可循的政策与法规的建立与完善。首先,顶层设计竞争性选拔考试相关政策。作为对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提纲挈领的指导,相关政策是现实社会中考试活动最重要的依据。这些政策是竞争性选拔考试在考政、考务和考试施测过程中的指导,是具体考试活动的依据。各个层级完善关于竞争性选拔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在各级党委内部,应当有合理的权限划分:为避免“政出多门”,着力实现“党委负责制”,凡属关系全局性质的干部人事选拔、任用与考核的基本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应当在遵照中央精神前提下,因地制宜、因岗制宜,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干部标准以及改革措施。在干部选拔考试活动进行中,选拔任用干部前的大纲、职数和岗位应当经党委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避免个人专断,不搞“一言堂”。[6]对于考务的动态运行阶段要有明文规范。无论是考试出题阶段、考试进行阶段、考试评价阶段,对于考务人员和考试工作者的行为,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应该有明文规定。这对于防止考试越轨行为的出现具有积极意义。

(三)人事系统:考试主体构建与能力建设

在现实社会中,考试活动的建设往往侧重于对考试客体,即考试对象的建设,而对考试主体的规范较为薄弱,因而必须重视对考试主体的建设。构建多元化的考试主体;竞争性选拔考试的主体应该突破传统的政府包办的模式,引入市场、社会等机制,实现考试主体多元化,保证竞争性选拔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多元化考试施测评价体系来源于竞争性选拔考试根据测试目标和要求以及应试者个性发展的需要,反映在对施测者更高要求的学习评价体系上的多元化。建立多元体系也是竞争性选拔考试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之举,这也是维护考试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不仅能够保障应试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多类型、高规格、高层次考试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7]在现实的公选考试当中,考试形式与考试内容等多由政府相关部门,如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或者教育部门等负责,在日益进步的体制面前,应当有效推进领导干部的轮岗实践,坚决杜绝腐败现象发生。这就要求专业机构的参与,引入第三方来进行测评,并对其测评的信度与效度实施监督。加强考试主体的能力建设。竞争性选拔考试主体的能力建设主要指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考试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包括计划策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考试实际操作能力,及关于考试专业知识的掌握与理解。具体做法为:加强培训,以提高考评主体的管理技巧和熟练操作程序能力;培养专家型考试评估人才;运用科学的考试评估方式,实现考试程序的严谨,进而实现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高效。建立竞争性选拔考试主体公示、告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竞争性选拔考试评估小组和委员会,明确规定考试主体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办法,以加强对考试考核工作的督导。

(四)设置系统:机构设置与事务分类

设立专职考试机构,以实际操作与指导下级考试工作为主要职责开展活动。考试机构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确立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考试活动,并对下级的考试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检查和复议复合答复,是实现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的保障之一。首先是考政机构,竞争性选拔考试相关政策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考试施行的指导方针等,都需要有专门调研和了解相关背景和情况的机构负责,因此应该设立专门的考试法规负责部门;还应该设立负责考试内容、考核标准的专门机构,以便对考试测评技术、考核指标科学化进行研究。其次是培训机构,根据竞争性选拔考试的特殊性质,一是设立考官培训机构,专门负责对考官进行培训,以便让他们更准确和高效地评选出适合岗位的干部人选;二是设立考务队伍培训机构,以保证他们在竞争性选拔考试施行过程中的言行规范和工作目标明确。再次是监督机构,其一是应专设竞争性选拔的监督电话和监督单位,由单位一把手负责,专项专人专管,在最后的一年试用期限里,扩展监督范围与领域,在允许公开程序的环节一定要将内部监督与外围监督结合起来,为了创造更加良好的公正环境而共同努力,并且在有质疑、问询时,应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回应,做好“回应政府”和“信用政府”的双结合。对考试流程实施动态监督,对考试制度建设实施常态化管理。 其二是应设立开言路、听声音的公众监督机构,公众监督是加强对人和事的监督:在对人监督方面,干部的工作、生活、家庭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均应及时报告;要明确职责、严格研究考试监督范围和评议规则,不干涉监督机关依法和独立行使监督权力的空间性与权利;在流程之外,通过对应试者、候选人在岗表现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监督,督促其公共行政的规范化。在对事的监督方面:对通过干部选拔考试选拔上来的人员,试用期考核监督实行从试前向试中、试后的转移,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监督信息共享。

通过理论创新与价值观整肃的观念系统建设,政策出台和法律完善的规范系统建设,多元化高效考试主体的人事系统建设,分类设置事务承载机构的设置系统建设,进而构建完善的竞争性选拔考试信用制度,以保证竞争性选拔考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其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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