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 世界卫生组织在哈萨克斯坦的阿拉木图召开会议并发表《阿拉木图宣言》。会议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推行初级卫生保健的典范。
1985年4月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对卫生医疗机构实行放权、让利、搞活,实行鼓励创收和自我发展的政策;改革收费制度。1985年被称为“医改元年”。
1988年9月 劳动部印发《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1994年12月 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1998年12月 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9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9】100号)。
2003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
12月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
2004年9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
2005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12月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 )。
2007年7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试点推行覆盖全部城镇居民的医保制度。
7月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10月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
2008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2009年6月 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 号)。
9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55号)。
12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2010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在第三章专门阐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
2012年1月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
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8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
2014年1月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 )。
11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
2015年1月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
4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7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2016年1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6月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4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
12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017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
1月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
3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9号)。
2018年3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