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于1976年入伍,在部队施工中受伤两次,一次是左手粉碎性骨折,一次是右眼受伤。现眼睛视物模糊,左手无力经常发炎,要到医院进行治疗。我现年61周岁,农民,目前生活困难。请问,能否办理残疾证?能否解决我的伤残待遇?
江苏读者 唐先生
唐先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残疾证所要求的残疾,是根据视力、听力、肢体等客观身体机能缺陷确定的,而对于何种原因导致的这一缺陷并不考虑。因此,不管是因战、因公、因工还是因病、因伤致残,只要符合残疾标准,都可以申领残疾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对于能否享受其他军人伤残抚恤待遇,则需要根据因战、因公致残还是因病致残以及具体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可咨询本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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