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发展的一系列预期目标。其中,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在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今年首次将城镇调查失业率涵盖农民工等城镇常住人口,并将其作为预期目标,以更全面反映就业状况,更好体现共享发展要求。
城镇调查失业率涵盖农民工等城镇常住人口,并将其作为预期目标,反映出来的政策取向和社会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对城镇失业率指标一直十分关注,将其视为衡量就业数量变化和就业质量稳定性的风向标。过去,我国一直采用登记失业率作为工作记录的数据,登记失业率包括了登记和需要帮助的就业困难群体。由于一些城镇居民对登记失业不积极,因此,登记失业率反映出来的数据涵盖的范围不全面,难以全面、客观地包容全部的失业人口。
为了保证城镇失业率指标反映得更科学、更全面,我国从2011年将城镇失业率从过去单一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整为城镇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举。城镇调查失业率是指城镇调查失业人数占城镇调查从业人数与城镇调查失业人数之和的比,是通过城镇劳动力情况抽样调查所取得的城镇就业与失业汇总数据进行计算出来的。城镇调查失业率主要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失业标准定义失业人口,统计范围按照常住人口来计算,既包括城镇本地人,也包括外来的常住人口。由于其指标体系更宽泛,统计数据更科学,代表性更强,成为从宏观层面分析经济发展趋势和就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不过,在此之前城镇调查失业率只将城镇就业人口纳入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没有将越来越多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统计之内,在我国劳动力人口流动越来越成为常态、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窄口径城镇调查失业率弱化了这一统计数据的宏观分析和判断功能。表现为: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数据与公众对就业状况的总体感知存在一些偏差;另一方面,一些城镇户籍人口没有在本地就业,但需要纳入调查失业率统计口径,一些在本地区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其就业情况没有纳入本地区就业状况统计数据,导致城镇调查失业率的科学性受到限制。
城镇调查失业率涵盖农民工,并将其作为预期目标,从政策工具效应而言,有利于全面反映全国劳动力人口的就业情况和流动情况,有利于精准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各地分类施策保障就业,有利于增加农民工的获得感,有利于从宏观层面分析经济发展趋势和就业发展状况,更加准确地研判城镇就业率和失业率的变动规律和走向,充分发挥政策调控的“靶向”效应。
城镇调查失业率涵盖农民工,并将其作为预期目标,从社会目标的实现而言,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出来的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发展理念,彰显的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既是对公众利益关切的呼应,也是政府在就业方面的自我加码。同时,统计口径与国际标准接轨,也为我国参与国际劳动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便利条件。
城镇调查失业率涵盖农民工,并将其作为预期目标,不仅仅只是统计口径的调整,其意义也不仅仅只是保证统计数据更为科学这个单一的政策取向,这一统计口径的变化和基于这一统计结果制定的政策,必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产生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