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宾, 俞睿
盐城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盐城 224051
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孕育出中华大地丰富、多彩、厚重的农村文化。所谓农村文化,即农民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包含农民所共同认可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追求、伦理道德、精神信仰和行为规范等。农村文化传承的是农民所共同遵从的质朴、天然、善良和敦厚的人文精神,表达的是农民对农耕文明的理解与认知、对土地的敬畏和依恋。这种认可、传承和遵从体现了农村文化的历史脉络、文化符号、文化传统、文化构成和文化特质。千百年来,中国农民一直以其特有的农村文化满足自己的文化需求,滋养自己的精神和心灵,传承历经岁月积淀的优秀农村文化,并以文化创造者的身份推动农村文化的自我更新与发展。无论何时,农民都是农村文化形成、发展的推动者和农村文化建设、传播、传承的主体。
然而,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农民流动已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常态,离土离乡已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特征,留守群体已成为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随着大量城市文化进入农村,农村文化的内生秩序遭到了破坏,农村文化面临着生存和发展危机。在留守妇女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的大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好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增进其对农村文化的理解与认知,凝聚其智慧与力量,对于克服目前农村文化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困难,推动农村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鉴于此,本文拟在对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困境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提高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积极性的对策,以求教于学界。
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指出:“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1]这意味着农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创造出的农村文化,又会指导、影响农民的实践活动,满足其精神需求。因此,充分发展和利用农村文化,使其在农民的实践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常常把“送文化”和“种文化”作为发展农村文化的两种方法。“送文化”作为自上而下的文化建设方法,强调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以行政渠道将国家的文化意识传递给农民,弱化了农民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农民失去文化建设的主动权、话语权和选择权,失去参与文化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农村文化失去了原有的特质和生命力。“种文化”的文化建设方式则把农民视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发展与繁荣农村文化的内源性动力。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培养出根植于乡土、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农村文化,也能为农村文化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农村文化的发展与转型。所以,从发展与繁荣农村文化的方式来看,农民必须是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
当前,在我国不断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大背景下,农民由农村向城市的快速流动成了中国农村社会的一大特征。截至2016年,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已达到28 171万人,其中男性占比达68.3%。[2]依然生活在农村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成为留守群体。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使留守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村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以及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特殊的家庭地位和社会角色使留守妇女承担起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农村社会发展中担负着主客体的双重角色。农村文化建设的重任也自然落在她们肩上。如何发挥留守妇女的主观能动性,保障留守妇女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帮助留守妇女树立起科学的文化意识,推动农村文化的发展与繁荣,这些都是农村文化建设所要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文化主体意识是激发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内在动力。然而,受传统观念和认识能力的制约,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受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农村广大女性常把自己视为男性的附属者,在农村社会和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由于无法准确地定位自己的角色、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留守妇女在参与农村文化建设过程中常处于消极和被动的状态,即使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缺席的状态,留守妇女也多把自己视为农村文化建设的局外人、旁观者,无意主动承担起农村文化建设的责任。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文化水平的高低也会影响留守妇女文化生活的选择,受传统观念和经济收入等因素的影响,广大农村女性受教育的程度有限。《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18~64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年,其中农村女性为7.1年,农村女性中有2.1%的人受过大专以上教育,11.6%的人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3]农村女性文化水平总体偏低,留守妇女难以准确地理解国家的文化政策与措施,难以完全理解文化的存在价值与传承意义,主观上没有文化建设的主体性,内心缺乏参与文化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农村男性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使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由传统的男耕女织转变为男工女耕,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女性化特征。家庭成员结构的改变,使得原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生产劳动和家庭管理转变为主要由留守妇女来承担。受知识水平低、缺乏生产技能、掌握就业信息和生产信息不足等因素的影响,留守妇女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较低、途径有限。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科技不发达、生产工具落后,广大留守妇女在从事农业生产时,主要依靠体力和粗放型的生产方式进行,收入水平较低,留守妇女承受着来自经济上的巨大压力。经济收入状况直接影响到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态度和程度,艰难的生存状况,使留守妇女更加重视物质生活,而忽视文化生活,把文化生活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上,主动参与农村文化生活的意愿不强。较低的经济收入也使得留守妇女所向往的文化消费缺乏经济支撑,所向往的文化生活难以实现。
男性农民的流动不仅改变了自己的思想观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也改变了留守妇女的文化追求。男性流动农民在返乡或回流时,会将其在城市务工期间所接受的文化观念带回家乡,并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影响、改变留守妻子的文化认知。因此,部分留守妇女的消费观、婚姻观、道德观和家庭观等会发生改变。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手机已成为留守妇女的日常消费品。手机与网络不仅是留守妇女与丈夫保持联系、进行情感沟通的工具,也是留守妇女了解城市与城市文化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多的留守妇女会通过现代媒体接触、体会城市文化,在城市文化的不断影响和渗透下,其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等逐渐地城市化,进城的愿望日益强烈和迫切,城市文化成为其追逐的文化样态。在农民流动已成为农村社会发展常态的背景下,农村社会礼俗秩序的改变,异质文化的冲击和现代性因素的渗透,使传统农村文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不断下降。在多元、开放的文化环境下,由于缺少先进文化的引领,留守妇女无法在不同文化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与选择,难以准确地理解农村文化建设的价值与意义,进而造成了留守妇女文化思想的混乱,对农村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下降。
农民的文化参与意识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近年来,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和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硬件设施,如建立农家书屋、文化站、图书馆和文化活动室等。国家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上所做的努力和实践,取得了很大成效,在推动农村文化发展和农村文明建设、丰富广大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参差不齐,缺少必要公共文化设施,留守妇女在农闲时只能以打牌、打麻将、串门聊天和看电视等方式打发时间,文化生活单调、乏味。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文化基础设施更是长期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有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图书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文化设施,但利用率不高,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农村图书馆书籍种类单一、陈旧,缺乏实用性,留守妇女所关心的农业生产技术、身心健康、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书籍十分缺乏。[4]在组织与开展农村文化活动过程中,基层政府无法有效地将留守妇女组织起来,根据其内心需要和接受能力开展文化活动,难以提供贴近农村生活和农村实际的文化产品。公共文化生活的匮乏、文化产品的不足,降低了留守妇女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在农村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基层政府对留守妇女的文化需求认识不足,维护和实现其文化权益的意识淡薄,保护其文化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缺乏。受传统的性别不平等,以及社会分工模式思想的影响,基层干部常常视留守妇女为被动的参与者,把其排除在文化建设主体之外,致使留守妇女缺乏参与文化建设的机会和话语权,作为农村文化建设者的主体地位与文化权益被忽视、被弱化。在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农村文化建设中,留守妇女缺少行之有效的文化诉求表达渠道,政府无法及时地了解到其内心的想法,从而导致文化产品供给和文化需求失衡。另外,保护留守妇女文化权益的法律法规也极为缺乏,留守妇女合法的文化权益无法从法律层面得以保障。
根据农村文化和农村妇女的现状,提高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对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主体意识的培养,有助于留守妇女对自己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能力、作用和价值形成正确认识,并推动其把这些自我认识转化成促进农村文化建设的具体行动。教育是提高主体自我认识的重要途径,应针对留守妇女文化水平偏低的现状,结合留守妇女心理、情感等特点,制定符合其愿望和要求的教育规划,利用农闲时间,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积极向上的文化教育活动,提高留守妇女的文化水平和素养。培养留守妇女的文化自觉和自信,是其主体意识形成的重要基础。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既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其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发展趋向”[5]。对于留守妇女而言,就是要让其知晓农村文化产生的历史过程,明确农村文化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中的作用和价值,认清农村文化的文化品质和文化特质,认可优秀的农村文化所具有的历史价值和时代意义,对自然、质朴、简单的农村文化树立信心,坚定农村文化在多元文化共存的时代背景下依然可以彰显其独特魅力的信念;就是要让其以坚守的姿态迎接异质文化的冲击,以开放包容的思想吸收异质文化的优点,以自信的力量推动农村文化的兴盛。在形成正确文化认知的基础上,留守妇女应将农村文化中“天人合一”的自然情结,“趋福避祸”的民间信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交往原则,“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的道德观,以及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等优秀的农村文化,自觉地融入到自己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6],将自己对文化的认知转化成具体的行动,并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孩子、父母、邻里,以形成良好的家风、村风、民风,在潜移默化中起到传播、传承和践行先进文化的作用。
经济收入低是影响留守妇女参与文化建设的重要现实因素。因此,要想提高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应注重提高其经济收入、生活水平,消除其因经济压力而产生的抵触心理和情绪。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对留守妇女进行生产技能培训,聘请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为留守妇女授课,帮助解决留守妇女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借助网络平台,对留守妇女所关心的生产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与指导,构建起对留守妇女进行生产技能培训的长效机制。同时,应拓宽留守妇女自主创业、就业渠道。为此,可设立留守妇女自主创业基金,加大对留守妇女小额贷款力度,降低资金偿还利息,有针对性地对贫困地区的留守妇女进行资金和技术上的扶持,建立帮扶互助组织,引导留守妇女根据自身情况和当地实际,开展力所能及的项目。农村文化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应帮助留守妇女充分挖掘本地区的文化资源,学会将身边的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效益,将民间的文化资源与农村旅游结合起来,以农村旅游带动农村工艺品的发展,以工艺品展现农村文化的魅力。利用女性所具有的细心、耐心、情感细腻的特点,发挥女性的优势和潜力,大力发展适合女性的文化产业,将民间的手工艺品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品牌化,促进留守妇女就业,提高其经济收入。例如,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镇周庄村,就依托女子工坊对全村喜爱女红的村民进行培训,加工制作虎头鞋、虎头靴、婴儿棉衣、团扇等富有民俗文化色彩的传统工艺产品十多种,带动该村及周边村落百余名留守妇女实现在家门口就业。[7]这种以文化为载体、以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女性为主要从业者的生产经营模式,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高留守妇女的经济收入,丰富其精神生活,增强其乡土意识和文化认同,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农村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参与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其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保障。针对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相对落后的现状,政府应加强以文化站、图书室、活动室为主要阵地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其利用率,发挥其在农村文化活动中的作用,使其成为广大留守妇女汲取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为此,可以通过财政投入、企业捐助、社会筹集资金等方式,将社会资金引入农村,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在使用财政资金时,可划定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真正用于购买留守妇女喜欢的书籍、影视作品、文化用具和运动器材等,为留守妇女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创造条件。
在电脑、手机、网络日益成为留守妇女获取信息和知识、了解社会文化、参与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新平台这一背景下,应大力提高农村的信息化水平,通过推进网络光纤改造、扩大农村网络覆盖面、提高农村网络速度、降低网络资费等信息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为留守妇女使用网络创造条件。应建立农村文化网站,将与农村文化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影像资料、文化政策、文化活动等上传网络,使农村文化与现代的传播手段相结合,赋予农村文化以更多的现代气息和新的生命力。同时,应大力发展农村虚拟网络文化空间,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为广大留守妇女进行文化交流、探讨和互动提供便利条件。
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应发挥自身了解女性的优势,组织留守妇女成立文化组织,整合留守妇女身边优秀的文化资源,组织与开展锣鼓、踩高跷、划旱船、扭秧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开展读书、读报、歌咏、知识竞赛、摄影作品征集等文化学习交流活动,满足留守妇女多样化的文化需求,让留守妇女在学习中感受文化,在生活中体验文化。
基层政府在组织与开展农村公共文化活动时,应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农村公共文化的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农村公共文化活动之中,以贴近农村实际、贴近留守妇女生活、符合留守妇女思维的文化形式,以留守妇女能够接受、愿意接受的宣传方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表达和阐述,使广大留守妇女在参与公共文化活动中,提高其对先进文化的认识与理解。
文化权益是留守妇女本身享有的基本权益,文化权益的实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其中基层政府是留守妇女文化权益保障的责任主体。[8]基层政府在构建留守妇女文化权益保障机制时,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基层政府应树立起维护留守妇女文化权益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将文化权益的落实与实现作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自身在推动留守妇女文化权益实现中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农村文化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认识到留守妇女文化权益的保障与实现对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政府应发挥好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文化权益机制的构建,保障留守妇女能够参与农村文化活动,公平地选择和享受到农村文化成果。[9]基层政府应通过教育、宣传等途径和手段,使广大留守妇女意识到文化权益的重要价值与意义,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基层政府还应从制度上为留守妇女的文化权益保驾护航,建立起一套以留守妇女为主导的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表达和鉴别机制,畅通留守妇女表达意见的渠道,使留守妇女的文化诉求得到反映和认同。[10]通过构建法律援助机制,定期举办与留守妇女文化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讲座,向广大留守妇女普及法律知识,帮助留守妇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总之,通过文化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使广大留守妇女有自己喜欢的文化形式,乐于参与文化生活,在文化享受上各得其利,在文化参与上各抒己见,在文化创造上各尽所能,在文化选择上各取所需,在文化保护上各尽其力。[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