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向春华
7月25—26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工伤保险专业委员会在兰州召开中德工伤保险制度创新研讨会,两国专家就如何创新工伤保险制度,构建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深入研究,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副会长陈刚,国际社会保障协会主席、德国工伤保险联合会主席伯乐尔博士,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郑玄波等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各级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专家与会。
德国工伤保险联合会国际关系部主任坎贝尔博士介绍,在10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从最初以补偿为重点的“1.0版”升级为“4.0版”,全面覆盖了所有员工、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孩子、大中小学的学生以及自愿参保人员,可以为所有劳动人口或潜在的劳动人口提供伤害保障,在此基础上促进预防、康复、补偿的综合发展。以“零事故愿景”为工伤预防的根本目标,实施工伤预防优先的发展战略;工伤事故发生后,对伤残工人实施工伤康复以促使其重返工作岗位;最后对伤残工人的损失再进行经济补偿。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郑玄波表示,自工伤保险司成立以来,就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作为重要任务加以推进,并成为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巩固建筑业农民工参保成果,大力推进铁路、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先参保,再开工”要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同时,以快递业为切入点,创新政策,探索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工伤保险的重要目标是探索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努力把所有职业人群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实现更高水平的全覆盖,这也是工伤保险落实社保扶贫要求,为防止工伤职工因伤因残致贫返贫而做出的重要贡献。
郑玄波还表示,我国工伤保险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是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刚刚起步,制度建设较为薄弱。工伤补偿待遇标准也不平衡,一些待遇项目地区间差异较大,保障不足与保障过度并存。如何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既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又要考虑不能过度给付吊高受益人胃口,要积极应对新时代的社会挑战,加快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张晗认为,我国工伤预防立法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开始,条例提出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责任;第二个阶段则从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起,对工伤预防费的列支及其使用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工伤预防实践则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09年人社部颁布工伤预防试点政策规定,选择广东、海南、河南3省的12个城市开展先行试点;从2013年起工伤预防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7个省份的50个统筹地区,2016年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30个省份的54个统筹地区;2017年8月以后,工伤预防由试点阶段转为全面实施阶段。
张晗表示,我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工伤预防宣传活动、积极探索工伤预防培训的有效途径,通过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如广东省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从2008年的0.62%下降至2017年的0.35%。未来应实现“两增”“两降”,即“企业健康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职工工伤预防意识明显增强”“企业工伤发生率明显下降,工伤保险费使用率明显下降”,全面建成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广东省走在了全国工伤预防工作的前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辉表示,统计显示,现有职业安全事故80%以上是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措施避免的,工伤预防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经过10多年的发展,广东省初步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伤预防新格局:通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确定了工伤预防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依据;针对行业、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实施不同的工伤预防项目,制定行业性工伤预防规范标准,以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优先作为宣传、培训对象,实施更具针对性的工伤预防项目;通过部门协作机制、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联合行动制度、技术保障机制,组建工伤预防专业机构及团队,完善工伤预防经费保障机制,创新宣传、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工伤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工伤预防效果。
德国工伤保险联合会工伤预防部门“战略合作”处处长斯文·提姆博士介绍了德国职业安全健康系统的双轨制,即职业安全健康政府部门实施的管理和法定事故保险机构实施的事故预防,两大体系之间进行密切的信息交换、合作与协调。德国社会事故保险机构工伤预防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对生命和健康的风险;使不可避免的风险可控;支持雇主在职业健康和安全领域提供建议。
德国社会事故保险机构提供的预防服务包括日常检查及事故原因咨询,对预防效果的激励制度,由职业医师和职业安全与健康专业人员实施的监督,事故和疾病评估,研究、开发和试点项目,测试和认证。同业公会和事故保险机构的2200名劳动监察员在4800名科技专家(医生、测量技术人员、心理学家、生物学家)的支持下具体负责实施咨询、检查、监督、培训和测量。德国社会事故保险机构设有预防与职业医学研究所、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工作与健康研究所。预防与职业医学研究所主要负责医学、毒理学、流行病学、过敏反应/免疫学、分子医学,就职业病的成因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健康危害和早期发现开展研究,给德国社会事故保险机构和委员会提供咨询,职业医学领域的教学与教育;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负责研究、开发和检查,产品和物质样品的测试和认证,厂内测试和咨询,标准化和监管活动的参与,为制造商和其他公司提供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观测;工作与健康研究所主要研究不断变化的工作世界,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的教学和学习,工作环境的分析、评估与设计,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心理学项目,分析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的成本效益,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厂内运输和交通安全。
提姆博士强调,德国工伤预防力图构建安全、健康、幸福的“零死亡愿景”,通过在每个企业建立预防文化,提高雇主和职员的安全意识,向雇主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增加职员对相关立法的了解,激励职员积极参与,改变危险行为,激励合作伙伴组织最大限度的宣传活动,改变工作行为。通过环境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自我组织的智能生产系统、远程控制和虚拟合作等新技术,适应新的时空灵活性,如远程办公/交替远程办公、虚拟团队合作、云端工作,改变管理模式,积极应对现代职业安全和员工健康面临的挑战。2015年德国社会事故保险机构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为11.7亿欧元(治疗和康复44.6亿欧元,经济补偿57.9亿欧元),为工伤预防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工伤保险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赵玉军表示,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我国工伤康复发展较为快速,逐步建立了工伤康复机构准入考核机制、协议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等标准,初步确立了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康复效果评估、康复费用结算等管理制度,确立了4家区域性康复示范机构和200余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促进伤残工人身体机能、劳动功能的恢复,重返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模式,以开展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能力训练为主,大力发展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德国工伤保险联合会法律部主任艾德琳·荷勒博士认为,对一个人来说,能够独立自主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工伤康复的主要目标包括:(1)消除或改善伤残对职工身体健康的损害。(2)确保伤残工人在职业生涯中有一席之地,尽可能使伤残工人回到原岗位;不能回到原岗位的,尽量回到原单位;不能回到原单位,去新单位。(3)确保/恢复伤残工人的社交圈子,使伤残工人有自己的家庭。(4)防止伤残工人护理需求的产生,尽量使其不依靠别人的护理。
德国工伤康复包括治疗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治疗和医疗康复包括:在事故现场急救;治疗、药品和治疗辅助设备;护理;医学康复;心理治疗。职业康复包括:对保留以及获得工作职位的帮助,如车辆补助、住房补助、职业介绍、求职训练、就业上的技术援助以及就业辅助;就业准备;企业内的个性化培训、职业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自主创业的基础补贴。社会康复包括:住房补助;出行援助;社会教育以及社会心理学咨询、管理;康复运动;疗养。
荷勒博士表示,德国工伤保险机构对基础设施、方案计划、辅助手段、资金筹集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通过专业人才、技术和资金投入,在雇主、雇员以及社会机构的共同参与下,借助于数字化辅助工具等新技术和新手段,为伤残工人重返工作岗位,实现自身独立和自主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