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链
无论是否打破刚性兑付,此次招行代销旗下招商财富资管产品事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银行理财产品从产品发行、资金托管到资产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责任亟待厘清。
2018年新年伊始,招商银行于2013年销售的一款10亿元规模的理财产品被曝已过兑付期限仍未实现兑付,由于招行在零售银行方面的市场影响力,该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这款产品为“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弘毅夹层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的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财富”),资产托管人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募资标的为弘毅一期(深圳)夹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弘毅一期”)。其属于联想控股旗下弘毅投资之下的一款夹层基金。
查阅相关资料显示,弘毅一期成立于2013年5月17日,总认缴出资额约为10.4亿元。在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中,招商财富认缴额约8.4亿元,占比80.71%,联想控股出资1亿元、弘毅夹层(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认缴8070万元、深圳市嘉源中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00万元,分别占比9.61%、7.76%、1.92%。
据报道,上述夹层基金的期限采用“3+1”的结构,即该基金存续期为成立日(即2013年5月17日)至首次交割日的第三个周年日(即2016年9月2日),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有权将基金期限顺延一年。也就是说,基金管理方有权将基金期限延期至2017年9月2日,而延期一年之后,该基金的投资者仍未完全实现兑付。
据悉,弘毅一期募集的资金共投了6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在资管计划到期后未能实现退出,这直接导致了该产品最终未能如期实现兑付,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未获兑付的风险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资产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资金募集方弘毅投资,以及广大投资者的责任究竟又该如何划分呢?
银行代销产品糊涂账
根据此前有关报道,有招商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称其在2013年投资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资管计划——“弘毅一期”夹层基金遭遇违约,被客户经理告知其2000万元投资仅能收回本金但收益甚微。该资管计划由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担任资产托管人,募集资金的对应标的为联想控股旗下弘毅投资的夹层基金。
同时,该招行私行客户称从招行客户经理处获悉,由于“弘毅一期”的部分投资项目出现亏损,在2017年9月份正式违约后该资管计划仍无法退出。
据了解,弘毅一期(深圳)夹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由弘毅夹层(深圳)投资管理中心作为管理合伙人(GP),联想控股、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弘毅夹层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国科控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深圳市嘉源中和创业投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从上述产品结构可知,作为GP,弘毅夹层(深圳)投资管理中心直接掌握该产品募集资金的具体的投资运作,而招商财富只是作为该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募集的渠道而已,而招商银行除了是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托管人以外,应该还提供了相应的客户资源。
根据弘毅一期2017年二季度基金管理报告显示,“弘毅一期”共投資了6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已经实现退出;但对融众小贷(二期)、中联重机、上海誉丰的投资,则至今未能完成。
根据弘毅投资对外的公开表述,目前,弘毅夹层一期基金按基金协议约定,处于正常管理的基金清算阶段,不存在任何 “违约”的情形。在“弘毅夹层一期”与招商财富之间的合同关系上,目前弘毅夹层基金的存续、清算和披露均在LPA(有限合伙协议)和SL(补充函)约定范围内正常履行。基金存续期为“3+1”年,即到2017年9月,之后进入为期一年的清算期,此前对此都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基金有限合伙合同,基金清算期为一年,一年内无法完成清算的基金管理人作为清算人可以决定延长清算期。清算剩余财产根据财产的种类由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公平分配。
一般而言,违约与否要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清算期届满仍未兑付才算违约。那么,根据上述弘毅投资的表述,如果目前该夹层基金仍在清算阶段就不能算违约。但现在的问题是,在该基金“3+1”存续期已结束,且仍不能完全兑付投资者的前提条件下,一年的清算期是否太长,是否仍具有合理性?此外,在一年清算期内,资产管理人对上述三个仍未完全退出的项目是否应该向投资者做出必要合理的说明呢?
按照相关基金管理项目的行业惯例,如果一年的退出期有些项目退出不了的话就要进行相应的清算,或者找其他基金接盘或者进行股权转让,至于清算期的长短要视基金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定,不太复杂的基金半年以内可以清算完。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和LP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再延长清算期。因此,对于清算期的合理期限,一般一年内都可以清算完成,时间太长也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何况是在投资项目无法完全退出的情况,太长的清算期对已经无法完全实现兑付的投资者而言无疑不太合理。
尽管弘毅投资表示目前基金仍有3个项目正处于资金回收阶段,相关企业都在努力配合基金的退出,基金管理团队也在积极履行管理和清收职责,集中资源以完成这些项目的资金回收和基金清算,最大化维护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投资本金的安全,但在事情没有结果之前,对投资者而言,其投资本金的安全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更别说之前根据该产品约定的预期收益了。
在此之前已经出现过很多次银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产品无法兑付的情形,虽然最后多以刚性兑付保证本金安全不了了之,但长期以来有关银行销售或代销产品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一笔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账。
随着2017年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去杠杆愈发严厉的背景下,市场迫切期待此次招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能成为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打破刚兑的里程碑事件。不过,无论是否打破刚性兑付,分清银行理财产品从产品发行、资金托管到资产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责任显得更为重要。
据悉,招商银行代销的“弘毅一期”夹层基金违约事件经媒体爆出后引发市场热议,也引起了招商银行总行的高度重视。招商银行称,经核实,不存在报道中提及的违约情况。该行在向投资者推介该产品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且就产品的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揭示,所有投资者对此亦进行了书面的确认。
招商银行还表示,报道中提及投资者所购买产品为招商财富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投资类产品,定向投资于由弘毅夹层(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普通合伙人(即GP)的弘毅一期(深圳)夹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产品的本金回收及收益获取,取决于投资标的的投资回报情况,本身就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招商银行进一步解释道,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定向投资的有限合伙,在投资标的选择、投资期限方面均符合与投资者签署的产品协议。对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均按产品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了相关产品的信息。
违约和责任之争
目前,市场对该产品对相关合同期限的约定是否违约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弘毅一期”夹层基金成立于2013年9月,基金期限采取“3+1”的结构。相关合同显示,普通合伙人(GP)有权决定将存续期限延长1年,这也意味着该产品于2017年9月到期。而从产品到期日至今又过去了4个月,该产品至今未完成兑付。从合同“3+1”的期限规定来看,既然产品已经到期,但客户并未实现兑付,客户认为自己购买的产品遭遇违约是有其合理性的。
根据弘毅投资发表的声明,弘毅夹层基金目前正处于基金协议规定的正常清算期间,相关项目正在进行有序的处置和资金回收阶段。根据招行提供的合同也明确显示:“清算期为1年,在一年以内无法清算完成的,由清算人决定适当延长。”
根据上述声明和合同来看,目前尚不能完全认定该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而且私募投资基金依据合同延长投资期限,本身就属于投资的风险之一,投资人在投资时应充分阅读合同条款,并理解其表达的含义。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这里对于合同期限是否违约的分歧在于“清算期”的规定,投资者认为,产品过期仍未获得兑付算是违约,但产品管理人认为,产品目前仍处于清算阶段,不能算是违约。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清算期和产品存续期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期限,而且清算期并不是每一只基金产品都要经历的阶段,它只是为处置产品存续期未能完成兑付事宜而短暂存在的阶段,一般不会超过产品存续期的期限,也不能和产品存续期本身画等号,更不能以清算期的存在变相延长产品的存续期。
除了对产品期限的争议以外,投资者对合同中是否存在刚性兑付的规定也存在分歧。根据从相关客户中了解到的情况,招行客户经理在介绍该产品时承诺有预期收益率,这也被市场解读为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报道,有招行客户经理曾向客户表示,弘毅一期夹层基金的预期年化收益率11%-13%。
对此,招商银行私人银行总经理王菁回应称,该产品没有对客户约定收益,本身也不包含刚性兑付的责任,在相关产品销售记录和产品合同中,也没有看到过11%-13%预期收益这个数字。对该产品的收益率,招行方面在此前的回应中表示,产品的本金回收及收益获取,取决于投资标的的投资回报情况,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还有一个问题市场也非常关注,那就是该产品是否做到卖者有责?实际上,“弘毅一期”夹层基金所投资的6个项目,有3个项目未实现退出。由此,作为代销银行的招行在产品筛查、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环节,是否做到了代销者应尽的责任?
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吴春江表示,对于代销产品的准入,招行不仅会根据综合要素对产品管理人展开细致的尽职调查,了解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和投资运营情况,还通过总行内部审批流程,层层对管理人和拟代销产品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最终审核的产品才能进行代销。
吴春江表示,關于产品信息披露,招行会将每个私募类代销产品的季报报告、年度报告及其它信息披露报告,通过服务人员或客户经理披露给客户,自2016年9月开始,客户均可随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随时调阅所购买的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报告。
至于风险提示,王菁回应称,由于私人银行产品的沟通时间比较长,招行专门设置了比较私密的接洽室单独和客户沟通,客户经理在销售前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由客户书面确认,之后其主管和资深投资顾问进行二次风险提示并再次请客户书面确认。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王菁还补充道,在投资客户面签结束后,在交易划款环节,相关的客户服务人员还会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示包括投资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是否知晓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以及投资产品的类型等,保证客户充分知晓风险的情况。
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吴春江表示,按照招行的相关要求,投资者应划分为相应的风险等级,而且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这两个方面是互相匹配的。事实上,在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为资管产品未来的发展趋势,虽然该案例所涉及的投资产品并非刚性兑付的范围,但是投资者进行理财投资时对风险的认知亟待提高则毋庸置疑。
尽管招行对自己应尽的责任言之凿凿,但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尽管名为“代销”产品,但该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招商财富与产品代销人招商银行之间的独立性值得探究。
根据相关信息,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招商银行旗下的专业财富管理平台,于2013年2月21日正式成立,主要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即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理财业务。招商财富作为百年招商金融版图的一员,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致力于成为国内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
而招商财富为招商基金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目前,招商基金的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45%。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1亿元人民币。目前,招商基金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从以上股权结构来看,虽然招商财富与招商银行并无直接的股权关系,但招商银行通过持有招商基金55%的股权间接与招商财富发生股权关系,且招商财富对外宣称其是“招商银行旗下的专业财富管理平台”,“作为百年招商金融版图的一员”。这些都表明,招商财富在相关业务的经营过程中,在渠道和客户方面不可避免地会与招商银行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
尽管招商财富工商注册为子公司,但由于股权关系的存在,在实际的业务运营中,却不得不和招商银行甚至招商证券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这个角度分析,作为股东的招商银行销售其下属公司招商财富的产品是否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代销”确实值得商榷。如果“代销”存有疑义,其背后相应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则不能完全用“代销”来推脱。
正如有分析认为:“招行在公告中把责任完全推给了底层资产的管理方弘毅投资,但问题是该产品客户买的并不是弘毅投资的产品啊,客户买的是你招商财富作为管理人的资管计划。因此,作为管理人的招商财富有没有在事前评估过弘毅投资和底层资产的风险?有没有在事中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和监控底层项目的风险状况?有没有在风险出现时第一时间采取相关措施?”
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资管行业而言,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比是否要打破刚性兑付更值得关注和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