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睿,张晓燕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监测站,江苏 苏州 215000)
20世纪80年代,我国明确了环境监测管理重点,即样品加标回收分析及样品平行样分析。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为计量认证考核体系及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指导。2017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明确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机构运行规定。但是由于诸多问题的存在,环境监测管理实施效果并不够理想。因此,对环境监测问题进行适当分析就显得非常必要。
目前,环境监测管理并没有完备的专业管理队伍。一方面,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主要来自实验室分析机构或者现场监测人员转岗。环境监测管理人员虽然掌握了基础的环境监测管理方式及要点,但是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环境监测管理培训。另一方面,我国国家级环境监测管理站、省市级环境监测管理站并没有完备的培训流程,人员培训方式主要以临时、形式化的方式存在,严重影响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再加上环境监测管理中岗位调动频率较高,过于频繁的人员流动也影响整体环境监测管理质量。
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管理指导文件主要为《环境水质质量保证手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等,其对水分、土壤、固体废弃物、噪声、气体等环境质量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是,相关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以质量控制为主,并没有形成规范的监测管理框架,最终制约了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苏州市为例,该区域省市级环境监测站点配置了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县级区域也配置了专业或者兼职管理组织。但是,由于环境监测范围的扩大,整体环境监测站点管理人员逐步向基层一线倾斜。这种情况下,常规环境监测管理资源严重匮乏,无法发挥预期的质量监测管理效果。
现阶段运行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主要以同一等级的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导,而环境监测站点的人事权、运行经费申报均需要通过区域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再加上环境监测管理对区域环境保护机构工作效能评估机制的缺失,环境监测管理环节常常出现技术处理、优选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最终制约了环境监测管理效用的充分发挥。
一方面,在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规范的指导下,结合国际通用环境监测管理原则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相关规定,可构建符合我国环境监测现状的环境监测人员组织体系。在具体管理队伍组织过程中,针对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独立性及多样性,人们可从主管人员、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部门主管等方面明确对应的岗位职责,保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1]。其中,主管人员需要根据质量体系运作情况,综合考虑质量管控体系构建、实施、运行、维护和优化等因素,以数据化监测管理体系运行为目标,利用自身环境监测理论及经验,从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同时,通过与技术负责人员及领导人员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领导层领导方针,保证环境质量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要服从质量负责人员的领导,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提供辅助指导。例如,针对与常规工作控制错位的偏差,可及时制定纠错方案,并针对环境监测问题源头,采取及时的质量优化措施。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除了需要掌握体系准则,还需要详细了解质量体系文件要求,从而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人员主要为环境监测专业内部技术人员或者专业人士。其可根据自己对环境监测程序的了解,对环境监测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针对环境监测易错点及关键点进行监督或重复测量,避免标准物质、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等风险对数据结果准确性的影响。环境监测部门负责人员需要针对阶段环境监测管理情况,协同上级管理机构及下级环境监测管理人员,指导基层环境监测人员工作,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文件的充分贯彻落实。
首先,在环境监测管理最高层培训过程中,需要立足环境监测站点宏观发展规划及战略放线,结合阶段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质量管理培训。同时,采取现代管理措施,增强环境监测管理人员的工作意识,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宏观指导。
其次,在质量管理层培训过程中,应以质量管理活动为核心,利用国家级组织编制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岗位培训资料。人们可以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规、质量保证概念、质量管控方法及评价、数据统计方法、环境标准物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资料编制以及能力验证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培训,促使环境监测管理人员监督指导作用的充分发挥。
最后,在环境监测管理监督层培训过程中,主要培训内容为环境监测监督预防功能发挥、核查、纠正要点。同时,为了保证环境监测管理问题的及时发现,在环境监测监督处培训过程中,应对基础环境条件、标准物质、试剂耗材使用标准、检测记录填写、监测规程和作业指导标准等进行系统培训,保证环境监测监督的实效性。
首先,针对环境监测的系统科学性,相较于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而言,环境监测管理需要以法律规范为指导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在现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基础上,人们可以结合阶段环境监测工作要求,对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为后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持。
其次,为了保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可设置污染源监测结果双向监督机制,将以往单一部门信息流转的模式转化为区域社会公知的形式。同时,环境监测双向管理机制的运行,可在保证区域环境监测法律充分贯彻落实的同时,降低环境监测管理人员负担[2]。
2.3.1 常规环境监测管理
在常规环境监测管理过程中,可采用“3+X”模式作为环境监测管理组织模式。“3+X模式”主要在省市级环境监测站点运行的基础上,对下属环境监测机构定位进行细化设置,并依据各环境监测站点管理需求,汇总全国范围内环境监测数据,构建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明确环境监测标准及规范。
省市级环境监测管理机构主要关注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应用情况及监测任务,以同等管理机构二级机构的形式,协同环境保护单位监测部门、监察大队等机构,建立与区域环境相符的环境监测管理组织。例如,针对大规模排污区域,可设置独立的环境监测常规管理站点;而针对规模较小环境质量较高的站点,可由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兼职管理;而在重点流域及生态功能区域,可以采用设置国家级、省市级直属站点的方式。同时,组建特定区域及独立指标的研究性监测工作,结合前瞻性监测管理及专项重点管控,可有效提高环境监测管控系统的灵活性及实用性。
2.3.2 重点流域及区域环境监测常规管理
在重点流域及区域环境监测常规管理过程中,环境监测管理人员需要将跨界断面水质质量作为考核要点,结合跨界考核点位、断面的合理增设或筛除,可形成常态化环境监测质量指标体系及环境监测技术管控标准。在这个基础上,为了保证重点流域断面监测质量,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可在常规管理项目中增设潜在环境风险管控模块,如可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生物毒性监测、重金属监测等。
此外,在区域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降低环境监测常规管理压力,可在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管理、重大环境专项监测管理等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将以往服务型监测管理项目剥离。一是以市场化管理的方式,利用社会层面环境监测管理理念,创设区域试点管控站点。二是开发智能自动管控系统,为局部研究性监测管理效率的提升提供依据。
首先,依据环境监测领域特点,在环境监测管理领域进行顶层管理机制设计。依据《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及“十三五”规划要求,可对整体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框架进行合理设置,通过环境监测管理机制、环境监测管理法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环境监测信息文件等方面管控模式的优化,形成自上而下、竖直的顶层管理网络。在具体管理过程中,环境监测站点可根据阶段环境监测客观需求及现实状况,设置合理的网络功能布局[3]。
其次,合理的环境监测网络主要依据“三个说清”方针,将环境监测管理网络效能提高作为主要工作,从网络组织方式、网络功能结构等方面,构建全面的环境监测管控布局。在现阶段省市级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已形成了统一的管控标准及管控规则。但是,在上级环境监测管理站点选择过程中,人们并没有结合下级部门监测管理需要,其间经常出现重复多次监测管控网点设置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在以往环境监测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相关机构可综合考虑上级环境监测管理、先进监测网点设置问题,构建金字塔形式的环境监测管控网络。
在整体网络中,国家级环境监测管控机构作为主体,通过与区域环境监测站点的沟通,设置完整的上下级结合的监测管理方案。同时,在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机制及生态补偿责任及时建设的基础上,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也需要进行多元化管控机制设置。多元化环境监测管控机制主要以环境监测常态管理为要点,对环境风险预测、监督考核、质量评价进行同步优化,保证环境评价、监督考核结果与区域群众实际感受一致。
最后,在环境监测站点各岗位职责明确的基础上,环境监测管理人员需要依据省级监测指标,进行适当监测项目的增设或筛除。而随着监测项目数量的变化,人们需要配置新型监测仪器或设备。因此,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应以环境监测机制优化为契机,对监测人员、设备、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建设,为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完善提供充足的支撑。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管理效率,与日益发展的环境监测技术相符,在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环境监测站点需要从内部、外部两个层面,明确环境监测管理指标,逐步加大环境常规管理强度。同时,在完善的环境监测管理机制指导下,从人员管理体制建设、管理人员培训两个方面,创建一支综合素质优异的环境监测管理团队,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支撑,促使环境监测质量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