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收杠杆助力美丽中国

2018-02-02 23:29
中华环境 2018年4期
关键词:排污费税制税法

经济手段是保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方式,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以此引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实施近40年来,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长期以来的实际执行中,往往由于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限制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其间对于排污费改为环保税的呼声日益高涨。

放眼世界各地,荷兰是征收环境保护税比较早的国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声税、水污染税等。1984年意大利开征了废物回收费用,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法国开征森林砍伐税,欧盟开征了碳税。这些环境税收手段加强了环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现行排污费更改为环保税,于2018年1月1日开征,并在今年4月迎来首个征期。《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标志着运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

环保税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环保税的立法宗旨和功能定位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建设绿色税制的代表性税种。在制度上,环保税主要通过构建两个机制:“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在政策上,《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的政策导向。环保税的收入规模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占比很小,开征环保税的主要目的并非增加财政收入,而是构建绿色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引导企业既算经济账,也算环保账。

2017年底,国务院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税法同步实施。据悉,相关部门正着力推进环保税“两系统一平台”建设等保障工作,以迎接首个征期的到来。综合来看,环保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健全的配套规定,实施条例只是一个综合性的配套法规,除此之外,仍然需要其他更为专门和细化的配套规定。

就目前而言,《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从长远来看,我国税制绿色化进程尚在稳步前进中,仍有很大的改革和完善空间,通过坚定不移地推进绿色税制体系建设,构建一个绿色化的财税体系,将“经济”杠杆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为生态环境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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