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环保产业政策综述

2018-02-02 19:36逯元堂赵云皓陶亚卢静辛璐
中国环保产业 2018年8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绿色

逯元堂,赵云皓,陶亚,卢静,辛璐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将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环境保护相关产业作为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供给侧,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物质基础与技术保障。环境保护相关产业不同于一般经济产业,是一个典型的政策引导型产业。分析研究环保产业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对推进环保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 2017年环境保护相关产业政策概述

1.1 出台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政策,扩大环保产业有效需求

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进行重新修订,《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排污许可制度与资源环境“领跑者”制度推进实施,环境监测改革持续推进,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提高了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推动企业从被动治理转向主动防范,倒逼企业绿色转型,从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新技术研发应用。

2017年是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个“十条”关键的一年,先后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等多项规划办法,为环保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进一步指明了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结构布局和重点任务。

1.2 落实财税、价格、金融、贸易政策,激发环保产业市场活力

1.2.1 财政政策方面

节能环保支出持续增加。2017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执行数为5672.06亿元,为2016年决算数的119.8%。其中,中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执行数为350.56亿元,为上年决算数的118.6%。中央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规模达474.42亿元,围绕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整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项目和资金保障。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投资。财政补贴助推“双替代”,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市,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极大带动相关设备制造及相关服务业发展。启动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走向市场化,倒逼新能源汽车技术提升和产业升级。政府采购工作持续推进,已经发布23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绿色采购发挥了很好的社会绿色消费引导作用。

1.2.2 价格政策方面

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价形成机制,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推进产业市场化发展。

1.2.3 税收政策方面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实施税收试点。对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减轻环保企业进口大型设备的税收负担。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4 金融政策方面

2017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政策,从发行绿色债券、推进碳排放权交易、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征集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重点信贷项目等方面对绿色金融的产品设计、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健全了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1.2.5 贸易政策方面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国际〔2017〕58号)和《“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环国际〔2017〕65号),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导则,为我国环保产业“走出去”带来了技术创新的机遇、巨大的潜在市场和资本保障。此外,2017年印发了《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

1.3 实施环境技术、市场准入、试点示范政策,促进环保产业规范发展

1.3.1 准入监管政策方面

发布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发布了《关于做好已公告再生资源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434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已公告再生资源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1.3.2 技术规范政策方面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2017年相继发布制糖工业、火电厂、造纸工业以及机动车等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颁布了玻璃工业、电镀工业、纺织印染工业、钢铁工业、化肥工业、炼焦化学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农药制造工业、石化工业、水泥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制药工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等13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定并颁布了家具、纺织产品、干式电力变压器、胶印油墨、胶粘剂、电子白板、空气净化器、文化用纸、塑料包装制品、燃气灶具、数字式复印设备等11类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发布了78项调查与污染物测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推进制定8份工程与运维技术规范,促进环保产业技术、产品、工程、服务水平的提升。

1.3.3 引导示范政策方面

2017年,我国发布了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目录10个,引导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应用。同时,国家各部委开展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试点示范工作,从不同领域引导示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1.4 强化节能环保科技、模式创新政策,提高环保产业发展内生动力与竞争力

1.4.1 科技政策方面

强化技术创新对环保产业的提升引领,印发了《“十三五”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社〔2017〕119号),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印发了《“十三五”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社〔2017〕120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对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促进国内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作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市场导向,为进一步激活绿色经济提供了明晰思路。

1.4.2 模式创新政策方面

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加强第三方治理实践引导和规范。发布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为各地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工作过程中提供参考。另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采用PPP模式,实施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有效提升了相关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此外,首次对供应链的绿色创新发展作出部署,对于我国促进供给侧改革、推动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提出“推广产业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同年,环境保护部立项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案例研究》,为研究制定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示范推广相关政策提供支持。

2 环境保护相关产业需求拉动型政策

2.1 法律法规制度

2.1.1 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河长制”写入其中,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担当河长,是对新《环境保护法》要求的“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领导责任的具体化,增强了地方党政领导治水履责的自我约束力。“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2.1.2 落地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2016年12月以来,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2017年4月7日,第一张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在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发出。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企事业单位须持证排污,一企一证。我国正加速构建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新制度将明晰各方责任,强化监管,落实企业的诚信责任和守法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治理转向主动防范,从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新技术研发应用。

2.1.3 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极大强化了制度的刚性,排污企业治污的主动性大大增强,投资人投资环保产业的信心大大增强。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包含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环保税法的具体实施作了细化解释和规定,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厂的界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认定、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减税情形的认定、涉税信息交互内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情形等关键问题。为促进各地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这一规定使得地方环境保护事权与财权归属相适应,极大提高了地方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也提升了地方在环境保护上的投入能力,有利于环保产业长期稳定发展。

2.1.4 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2017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并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明确了环保、质检以及各相关部门对相关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这是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后,中央再一次对环境监测改革做出的重大部署。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将极大地促进环境监测设备和社会化监测领域的规范发展。

2.1.5 推进资源环境“领跑者”制度

2017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将遴选范围进一步扩展至钢铁、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推动更广泛的行业参与能效“领跑者”工作,促进工业能效全面提升,积极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和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质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电动洗衣机、照明产品等五类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暨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开展电动洗衣机、照明产品、家用电冰箱、平板电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产品评选工作。除了对家用电冰箱、平板电视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在2015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三部委还将洗衣机与照明产品纳入了能效“领跑者”制度的评选范围,大力推动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升。

2017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7〕16号),要求各地区重点围绕钢铁、纺织、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第一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确定了11家企业为首批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实施有效推进了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的进步,推动企业开展节水改造和对标达标,全面提升企业用水效率。

2.2 相关规划政策

2.2.1 加快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联合10部委以及京津冀晋鲁豫六省市出台“1+6”方案强力治霾,其中“1”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6”是6个配套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察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宣传报道方案》),力度和精细度前所未有,主要任务包括治理散乱污、散煤、燃煤锅炉,推进错峰生产,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应对重污染天气等。不同城市制定的整治任务、完成时限和工程措施也不相同。

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地区为着力点,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受《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推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产业近年来也快速发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非电行业烟气治理、VOCs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等产业均有了长足发展。

2.2.2 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

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印发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流域风险防控等方面对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提出更加细化、量化的目标和任务,并提出以大工程带动大保护实施6大工程18类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库。

2017年10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又联合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目标分解到各流域,明确了各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和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重点,实施陆域控制单元,实施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在341个水生态控制区、1784个控制单元的基础上筛选了580个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283个水质改善型和297个防止退化型单元,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水污染治理要实现精细化、差异化管理,将流域作为水环境管理的基本单元,针对最突出的环境问题,按流域按功能分区管理,建立完善的多方参与和部门协调机制,流域水治理已由大规模的工程治水向精细化方向迈进。

2.2.3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监管重点,突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是土壤修复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2017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全面启动。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从调查和监察制度、污染预防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层面确定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分工;采用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强化执法监管等措施,防止工业污染源污染周边农用地;对农用地采用分类管理,为今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2017年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建议应结合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扩展和优化工作,对生态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等工作,进一步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2.2.4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017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针对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运行难的突出问题,从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形式,探索农村环保设施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运营机制,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十三五”期间,环境管理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政府由传统的购买工程向购买效果转变,强调依效付费,对环保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2.2.5 强化废物资源化利用

2016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国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0.97万吨/日(包含“十二五”续建12.9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0%,东部地区达到60%。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到2020年底,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该方案的实施,将对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以及居民生活方式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2017年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殖业循环发展机制,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2.2.6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2017年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从调查、监测、标准、基准、信息化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科学研究等方面提出“十三五”期间需要重点加强的工作。2月28日,国务院批复了环境保护部上报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提出到“十三五”末,我国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核安保和应急能力得到增强,核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升,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到2025年,我国核设施安全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实现了现代化。

3 环境保护相关产业激励促进型政策

3.1 财政政策

3.1.1 继续增加节能环保支出

2017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执行数为5672.06亿元,为2016年决算数的119.8%。其中,中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执行金额为350.56亿元,为2016年决算数的118.6%。中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中,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大气污染防治执行数增长较大,分别为2016年执行数的2300%、950%、250%;另外,循环经济类、环境监测与监察预算收紧较为突出,执行数分别为2016年决算数的22%和32.2%。

3.1.2 落实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规模达到474.42亿元,围绕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整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60亿元,比2016年增加了43%,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13个省(区、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保障燃煤锅炉整治、散煤替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其中60亿元专项用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72亿元,有力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北京市和河北省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任务目标。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15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等,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截污纳管等。“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46亿元。2017年3月3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5.35亿元,主要用于31个省(区、市)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十三五”以来,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55亿元。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59.85亿元,重点支持南水北调沿线及重点水源地周边,主要用于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从2008年启动至今,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435亿元,到2017年底,预计可完成整治村庄约12.9万个,受益人口近2亿人。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74.22亿元,用于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以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土地整治与修复为重点,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原则,根据生态系统类型特点和现状,统筹开展的生物多样新保护、流域水环境治理,进行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启动两年来,共计支出142亿元。

此外,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节能减排补助资金115亿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46.3亿元,分别支持推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工作。

3.1.3 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投资

2017年1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进一步明确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专项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控制。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

3.1.4 实施“双替代”改造财政补贴政策

2016年以来,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等地区以“煤改电”“煤改气”为重点开展了大规模散煤替代工作,并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实施峰谷电价,谷段20∶00至次日8∶00,政府补贴0.2元/度,居民支付0.1元/度。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可享受市、区财政最高2.4万元的补贴(市、区各最高补贴1.2万元),剩余费用由居民承担。实施阶梯气价,农村“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第一阶梯(单价2.28元),可覆盖到93%的用户。北京市通州区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2411元。对于燃气壁挂炉及燃气管网建设,市区财政补贴90%,改造住户自筹10%。通州区每户最高补贴金额8100元,超出部分由住户自筹解决。

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双替代”巡查工作调研情况,“2+26”城市共完成474.3万户“煤改气”和“煤改电”,其中347万户为“煤改气”,127.3万户为“煤改电”,尤其是京津冀地区推进较快。其中北京市完成34.2万户居民“煤改电”,14.3万户居民“煤改气”;天津市完成“煤改电”17.2万户,“煤改气”16万户;河北省8市共完成“煤改气”220.3万户,“煤改电”21.7万户。

京津冀地区双替代工程,将极大带动相关设备制造及相关服务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京津冀地区居民实施“双替代”工程将在电、气采暖设备购买、采暖设备维修保养、农房保温加固等方面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3.1.5 设置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上限

2017年7月,北京、深圳、广州、重庆、成都、贵阳、贵州、柳州、广元、广安、江西、宿迁、厦门13个省市出台了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除成都、柳州、广元、江西、宿迁补贴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50%外,其余省市均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设置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上限,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补贴的50%,各类车型在2019~2020年,中央和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基础上退坡20%,在新能源车目录车型的,到2017年12月31日免征购置税。按照车型和续航里程,纯电动车续航里程在100~150公里的,补贴标准为2万元/辆;150~250公里的,为3.6万元/辆,大于250公里的,为4.4万元/辆;插电增程式电动车,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50公里的,补贴标准为2.4万元/辆;燃料电池车型标准为20万元/辆。

3.1.6 推广政府绿色采购

2017年1月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数据规范的通知》,要求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财政部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和12月11日印发《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2017年7月25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调整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期。

3.2 价格政策

3.2.1 完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

2017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提出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完善农村供水价形成机制,综合考虑污染形势及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2017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指出,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2 实施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

2017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提出“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2020年实现风电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

3.3 税收政策

3.3.1 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延续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中抵免额和结转抵免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实施税收试点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3.3.2 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2017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录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包括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17类,涉及烟气脱硝成套设备、湿式电除尘器等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废水治理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有利于减轻环保企业进口大型设备的税收负担。

3.3.3 免征或减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4 金融政策

3.4.1 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2017年3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为绿色债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总体上来看,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1)明确绿色公司债券含义,指出符合相关规定且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公司债券为绿色公司债券;2)明确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即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要求,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产业;3)明确重点支持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包括长期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在绿色产业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或独特优势的潜力企业、致力于中长期绿色产业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以及具有投资我国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等四类发行主体;4)明确绿色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申请发行债券中的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等进行信息披露;5)明确鼓励绿色认证,鼓励发行人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3.4.2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以确保顺利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推动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方案提出分三个阶段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1)基础建设期。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国统一的数据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深入开展能力建设,提升各类主体参与能力和管理水平。开展碳市场管理制度建设。2)模拟运行期。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发电行业配额模拟交易,全面检验市场各要素环节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强化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完善碳市场管理制度和支撑体系。3)深化完善期。在发电行业交易主体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交易仅以履约(履行减排义务)为目的,履约部分的配额予以注销,剩余配额可跨履约期转让、交易。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造条件,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3.4.3 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部分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等5省(区)选择部分地区,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7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江西等地的绿色金融创新试验方案,为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3.4.4 征集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信贷项目

2017年4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荐2017年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信贷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7〕234号),重点支持纳入《2017年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推荐目录》的节能与绿色化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推荐目录,独立审贷,为满足授信条件的项目提供差异化的融资支持,贷款期限一般为5~10年。

3.5 贸易政策

3.5.1 建设绿色“一带一路”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国际〔2017〕58号)和《“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环国际〔2017〕65号),明确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总体思路,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简称“五通”)绿色化进程,强调建成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提出加强生态环保合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保合作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要求,设定了到2025年,要夯实生态环保合作基础,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合作平台建设;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保合作支持政策;在铁路、电力等重点领域树立一批优质产能绿色品牌;一批绿色金融工具应用于投资贸易项目;建成一批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基地、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和科技园区,形成生态环保合作良好格局。到2030年,全面提升生态环保合作水平,深入拓展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合作,使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惠及沿线国家,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绿色、繁荣与友谊之路。

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生态环境复杂,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普遍面临着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对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技术与设备有迫切的需求。“一带一路”倡议中环境保护合作是为环保产业“走出去”带来了技术创新的机遇、巨大的潜在市场和资本保障。

3.5.2 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

2017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2017年底前,我国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逐步有序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的品种与数量。

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修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是取消了贸易单位代理进口,明确要求申请固体废物进口的加工利用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仅允许自营进口固体废物,以简化固体废物进口贸易环节,最大程度减少转让进口许可证和倒卖固体废物的风险,防范环境污染;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明确要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了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企业的申请条件。《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细化了对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将推动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在固废回收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工艺等方面发生新的变革,从而使行业发展迈上新的高度。

4 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引导规范型政策

4.1 准入监管政策

4.1.1 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为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2017年5月,环境保护部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对符合该指南要求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4.1.2 加强再生资源规范企业监管

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对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培育经济新增长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进再生资源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先后发布了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废钢铁加工、再生铅和铜铝、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废塑料综合利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以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为加强对已公告再生资源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做好已公告再生资源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434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情况;2)规范条件的保持、变更和改进提升,以及企业发生兼并、重组重大变化的情况;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

4.2 技术规范政策

4.2.1 出台5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7年,环境保护部相继发布《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6年第87号)、《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7年第1号)、《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7年第35号)、《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7年第69号)等4项政策文件;发布《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明确了制糖、火电、造纸、机动车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了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

4.2.2 颁布13个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2017年,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玻璃工业-平板玻璃、电镀工业、纺织印染工业、钢铁工业、化肥工业-氮肥、炼焦化学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农药制造工业、石化工业、水泥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钴、钛、锑、锡、汞、铝、镁、镍、铅锌、铜等金属冶炼、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等13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为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2017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纺织印染工业、石油炼制工业、提取类制药工业、发酵类制药工业、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泥工业等9大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为保护环境、推进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规范核算工业企业采取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治理废气,以及采用物理、化学、生化等方法处理工业废水所产生的污染物去除量及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技术方法,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制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7〕73号),规定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及要求。

4.2.3 发布11类环境标志产品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积极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二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环科技〔2017〕49号)。

2017年,环境保护部制定并颁布了家具、纺织产品、干式电力变压器、胶印油墨、胶粘剂、电子白板、空气净化器、文化用纸、塑料包装制品、燃气灶具、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等11类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对产品设计和生产以及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其中,新颁布电子白板、空气净化器2类行业标准,其余9类行业颁布了代替标准。

4.2.4 规范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2017年,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了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废气、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土壤、沉积物等78项调查与污染物测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857-2017),规定了柴油车、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4.2.5 推进制定工程与运维技术规范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了一系列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如关于征求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老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粪便处理厂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共计8份;征求产品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征求意见稿)》《新风空气-空气能量回收通风机组和装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进一步规范行业工程与运行维护管理,提升环保产业技术与服务水平。

4.3 引导示范政策

4.3.1 发布技术、产品、服务目录

2017年1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公告2017年第1号),其中涉及节能环保产业3个领域(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33个重点方向,近600项细分产品和服务。2017年3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低碳部分)》(公告2017年第3号),涵盖非化石能源、燃料及原材料替代、工艺过程等非二氧化碳减排、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等领域,共27项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

2017年1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两部联合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版)》。《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版)》共计146项,包括研发类(27项)、应用类(42项)和推广类(77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技术。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涉及烟气脱硝、湿法脱硫等,水污染防治技术涉及废水处理等。同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7)》(公告2017年第49号)、《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17)》(公告2017年第50号)、《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装〔2017〕2号),引导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促进先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推广应用,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科技需求,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供各类企业、财政投资或产业技术资金、各类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公益、私募基金及风险投资机构等用户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升级改造和投资时参考。

4.3.2 开展节能环保试点示范

2017年,国家各部委开展不同领域示范试点,均涉及节能环保产业相关要求。其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9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公布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名单的通知》(建村函〔2017〕2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2017〕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56号)、《关于请组织推荐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565号)、《关于2017年园区循环化改造拟重点支持园区的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7〕390号)、《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获奖项目的通报》(建科〔2017〕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

5 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创新鼓励型政策

5.1 科技创新政策

5.1.1 加强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引导

2017年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林业局、气象局等部委联合印发《“十三五”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社〔2017〕119号),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科技创新的专项规划,是实现生态环境“绿水青山”的科技行动指南。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气象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十三五”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社〔2017〕120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对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和促进国内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作用。

5.1.2 部署重大专项支撑科技研发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的要求,2017年,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开展京津冀区域综合调控重点示范、太湖流域综合调控重点示范、流域水环境管理技术体系集成与应用、流域水污染治理技术体系集成与应用、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集成与应用和典型流域技术完善、验证、应用推广示范等6个重点主题科研攻关,累计立项23个项目,投入科研资金8亿多元,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017年,科学技术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委及北京市等相关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测预报预警技术、雾霾和光化学烟雾形成机制、污染源全过程控制技术、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管理支持技术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等6项重点任务科研攻关,累计立项93个,投入科研资金近11亿元,为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供科技支撑。

2017年,全国两会提出,设立雾霾专项资金,组织相关学科优秀科学家集中攻关雾霾形成机理与治理,该专项命名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其主要研究内容与预期成果于2017年9月1日在环境保护部官网公示。该项目分为四大专题:一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的成因和来源;二是排放现状评估和强化管控技术;三是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科学决策支撑;四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研究。

5.1.3 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市场导向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为进一步激活绿色经济提供了明晰思路。绿色技术是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提出“培育服务主体,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以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为重点,引导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产品,大幅提升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的应用比例,全面推进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成为支柱产业”。

5.2 模式创新政策

5.2.1 加强第三方治理实践引导和规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2014年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对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推广了实践经验、管理制度和有效模式。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在面向全国征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经过评估、总结,推荐了中煤旭阳焦化污水第三方治理、衡水工业新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苏州工业园区污泥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无锡市芦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艺改造、安徽宜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国际纺织工业城污水处理、大连市毛茔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的6个案例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供各地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过程中参考借鉴。

5.2.2 污水、垃圾处理全面实施PPP模式

2017年7月1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提出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领域全方位引入市场机制,推进PPP模式应用,对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各环节进行系统整合,实现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和垃圾处理清洁邻里,有效实施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通过PPP模式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2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328号),确定了开展PPP创新工作的重点中小城市名单。其中,在安徽省与湖南省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PPP创新工作。

5.2.3 倡导绿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其中明确提出“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一是大力倡导绿色制造,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二是积极推行绿色流通,建立绿色物流体系;三是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绿色供应链的创新和发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国务院首次对供应链的绿色创新发展做出部署,对于我国促进供给侧改革、推动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5.2.4 推广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提出“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中提出“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5号)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2017年6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提出“推广产业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同年,环境保护部立项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案例研究》,为研究制定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示范推广相关政策提供支持。

猜你喜欢
环境保护绿色
节俭绿色
环境保护
绿色低碳
绿色环保
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措施探讨
生态环境保护在中国
如何在高中地理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教育
如何在高中地理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教育
绿色大地上的巾帼红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