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与中国国情之分析

2018-02-01 19:23籍瑞华
山东青年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证财产婚姻

籍瑞华

摘要: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种类也在日渐增加,加之我国的离婚率的不断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问题就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中国的国情之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传统思想及其他因素的限制。本文研究建立在在中国国情这一大背景下,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发展进行一个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国国情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含义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各自的财产及债务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并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我国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对此协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提供证明的一项活动。这一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其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动产,而像不动产,如房屋,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一般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程序主要分为四步: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最重要的是需要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通过上述四步,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程序履行完毕,申请公证人在领取公证书后,其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日后划分财产的一个依据。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婚姻法律意识也在随之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1. 首先,该制度发展呈现出一种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根据相关调查现实,在东部地区进行财产公证的案件数量是中西部地区案件数量的25倍之多,这反映出较东部地区而言,中西部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还是较低的。

2. 其次,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大多是再婚者和老年人。对于再婚者而言,失败的婚姻使他们对于婚姻变得更加小心,想要通过财产公证这样的一种方式对自我进行一种保护;而对于老年人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大多是为了满足其子女的要求,从而避免因老年人去世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所以以上两种主体是采用婚前财产公证的主力军。

三、中国国情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影响

从上文中的特点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偏远或者较为相对落后的地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接受程度还是较低的。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的水平较低,具体表现为传统的思想对于人们的禁锢以及人们对于这一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

首先,中国对于婚姻的传统思想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推广路上最大的一个障碍。在中国人看来,婚姻是两个人的结合,是对于彼此全身心接受的一个过程,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却恰恰相反,其强调的是一种独立性,是对于私人财产的一种保护,这无疑是在婚前就给婚姻的双方设立了一个防线,这对于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中国人无疑是不能够接受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西方独立平等思潮的涌入,在东部较为发达的地区,人们对于婚前的这一公证行为也都渐渐秉持着一种客观的态度去逐步接受,笔者个人也认为,婚姻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结合,对自我的一种保护并非代表着对于对方的不信任,相反其是对于日后风险的一种理性预防,加之这属于一种双方自愿的过程,并非强制,所以采取这样一种措施是应该被理解的。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从客观上来看,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中国人对于这样一种“不信任”的行为不予接纳。所以,传统思想对于这一制度在中国的生产发展还是有巨大影响的。

其次,我国国内对于这样一种制度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对于这样的一种制度了解不够深入甚至会产生一定的偏见。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来看,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案件数量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是较大的,这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另外,这样的案件处理不好,也会容易加剧社会矛盾。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出现则可以大大缓解这一现象,对于婚前归属可能会产生争议的进行登记,对婚后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进行分配,这样一来,此类纠纷就可以大大减少。所以这一制度的客观效果也在敦促我们的相关机关要加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群众对于这一制度有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进而提高大家对于制度的接受程度,减少并缓解相应的社会矛盾。

四、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意义

虽然该制度对于传统观念存在一定的冲击,但是从其客观效果的角度来看,其对于中国当前的社会还是有很多积极意义的,尤其是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以及节约司法资源两个方面。

1. 伴随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离婚率也高居不下,同时,并非所有的婚姻都能平和的结束,很多的夫妻都会在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矛盾。这样的矛盾并不是局限于两个人之间,而是演变为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其中有可能会牵扯很多的相关人员,渐渐的这也演变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而这个矛盾的根源就在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各执一词,没有一个明确的证据对于财产进行划分。对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症结,通关婚前双方的协商和约定,保证双方的意思自治,这样一来,就避免了日后对于财产划分不明确的局面出现,很好的缓解和消除了由于此种带来的纠纷,从这方面来看,该制度对于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2. 其次,这一制度的发展推广对于节省我国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纠纷和矛盾的数量也是非常大的,而作为解决社会矛盾主要方式的司法诉讼,法院每年要受理的案件数量也是极其多的,但是我国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的,面对如此多的诉讼,司法机关极其人员面临着十分沉重的压力,而据调查发现,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是非常大的,倘若能够使得此类案件数量减少,那么对于缓解法院压力,节省司法资源是非常有价值的。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推广,则可以通过其所具备的功能来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产生的概率,让纠纷能够通过夫妻双方的提前约定加以解决,而非走入法庭,对簿公堂。这样一来就可以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并且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方面,婚前财产制度可以发挥其独有的衡平功能,但是在中国的国情之下,其发展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由于宣传不足而带来的偏见,这都是其发展之路上的客观限制。但是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都必然会经历一个逐步深入的過程,制度的建立也是如此,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的日益开放,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来确定相关财产的归属,巩固家庭的和睦,从而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从而节约了我国紧张的司法资源,缓解法官等相关司法人员的压力,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刘莹.浅议婚前财产公证[J].今日科苑,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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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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