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研究

2018-02-01 02:53陈晓静郑迎飞戴敏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保险 2018年1期
关键词:中东欧一带一路金融

陈晓静 应 瑜 郑迎飞 戴敏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普惠金融体系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组织生存机理研究”(项目编号:7130315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东欧研究中心项目“基于金融创新视角的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机制研究”资助。

中东欧国家凭借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资源禀赋,始终在中国与欧洲大陆之间发挥着桥梁作用。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中东欧合作日趋成为区域合作的重要组成,它因应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市场需求,是推进欧亚大陆互联互通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助于形成全面而均衡发展的中欧合作关系。同时,中东欧16国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在“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中占了1/4,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通过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战略对接等抓手,将为“一带一路”建设作出更多贡献,造福于全球各国人民。而“一带一路”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金融支持,因此中国-中东欧合作中的金融合作尤为重要。中方为此积极作出了各种金融安排,以增强对重要战略投资的金融支持。

一、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的现状

自2012年建立中国-中东欧合作机制并举行领导人首次会晤以来,中国和中东欧各国不断加强金融方面的合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一)中资银行在中东欧各国设立分支机构

为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国家鼓励中资银行到中东欧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已在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家开设分行。事实上,早在2012年工行便在波兰设立了华沙分行。而在2016年工行在波兰通过自身的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PPP融资等创新服务,构建了系统性合作机制,实现了中波在跨境融资、投资和贸易信息方面的快速对接,也建立并完善了双边金融合作新模式。

中资金融机构在中东欧的成功设立,为双边经贸合作搭建了更便利的金融平台,也有助于更多的中国投资者进入中东欧。

(二)中国人民银行与中东欧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已与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等国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开展人民币清算业务。另外,2015年中国银行获准担任布达佩斯人民币清算行,这也是中东欧首家人民币清算行。该分支机构还负责整体运营中行在中东欧地区的金融业务。

货币互换协议的签署加强了中国-中东欧之间的金融合作,便利了两国贸易和投资,共同维护了地区金融稳定。

当前已有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丝路基金等多个融资平台。2016年,由工行投资10亿欧元设立的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成立。该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国第一个政府支持的非主权类海外投资基金——中国-中东欧基金,吸引了多方资本,规模将达100亿欧元,计划撬动项目信贷资金500亿欧元,主要关注中东欧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制造、大众消费等行业的投资合作机会。

(四)政策性贷款实施顺利

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起的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一期(5亿美元)成功启动实施,即将启动二期(10亿美元);国家开发银行向匈提供10亿欧元专项贷款。2013年以来,中国已向中东欧有关国家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新增贷款超过30亿美元(中东欧100亿项下27亿),实施8个项目。此外,中方还积极推进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及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欧洲基建市场。

(五)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的融资模式

当前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的融资模式主要是通过建立基金等融资平台。目前,已筹建的有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丝路基金等。未来,中国将与中东欧国家共同拓宽融资渠道。

1.筹建16+1多边金融公司,降低合作融资成本

中国倡议筹建16+1多边金融公司,鼓励通过融资租赁、贸易融资、股权投资、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降低合作融资成本。目前,中国已确定由中国工商银行牵头,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参与,探讨以多边金融公司的商业化模式参与中国-中东欧产能合作。

2.“互联网电商+融资”的新模式

为了使金融服务有效地投放到中东欧市场,中国开始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倡议各方探讨设立“互联网电商+融资”的新模式,为“16+1合作”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互联网电商+融资”模式是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融资方式。在产能过剩严重、需求疲软的大背景下,各个产业开始拥抱互联网。若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能够直接通过互联网融资,将极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16+1合作”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二、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中的制约因素

(一)受欧盟规则限制,贷款未能有效投放

由于欧盟规则限制,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投资融资瓶颈不时出现。比如,2012年华沙峰会上通过的100亿美元专项贷款由于欧盟规则限制,大多流入了未入盟的西巴尔干国家。中方的优惠贷款通常需要借贷国提供主权担保,但己入盟的中东欧国家如果提供主权担保,其债务水平将超出欧盟所规定的标准,这导致中东欧入盟国无法获得来自中方提供的优惠贷款。由于欧洲贷款利率较低,来自中国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偏高,因而对中东欧国家政府或企业缺乏吸引力。

(二)金融服务模式需注重市场导向

中东欧地区很多国家是欧盟成员,如果向中国政府举债,比如向中国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贷款,不仅受其国会的制约,还要受欧盟政策制约。在这个区域,市场化的金融工具更利于推动合作,投资各种项目,这种基金的进入更注重市场导向,更加遵守商业原则,也不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因此,根据中东欧各国经济情况,因国制策,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以商业化、市场化模式为主,带动全球投资人关注中东欧市场,相信会使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国在与中东欧国家进行合作交流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中东欧国家虽然名义上属于发展中国家,但它们与以往我国有过合作的亚洲国家、非洲国家、拉美国家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照搬原有金融合作模式与交流机制。首先,中东欧国家整体的经济水平有别于亚、非、拉国家,因此在相关需求类型上一定存在不同;其次,中东欧国家对我国的普遍认同感较低,明显不如亚、非、拉国家强烈,因此在交流与谈判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一定要有所差异;最后,我国与中东欧国家以往的交流、合作较少,没有充分的可参考的历史信息可循,也不具备充足的双边、多边交流平台,因此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机制未来还需多多探索。

(四)中西欧国家的影响

德国和法国是欧盟两大核心国家,其与中东欧国家间有着密切的贸易往来和投资建设,文化上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同时中东欧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还对德、法两国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地区安全性影响,因此二者十分重视中东欧国家的动向,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亦包括在内。而且由于德国在投资方式上更为积极、大胆,所以其对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各项往来合作更为关注。鉴于德国有部分项目同我国投资项目存在相似性(投资范围类似、所处产业链位置近似),故其存在对于同类竞争的担忧,因此初期可能不愿接受我国项目的进入和实施。

(五)文化差异

中东欧国家本质上是西方国家,而我国属于传统的东方国家文化思维,因此我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缺乏相互的认同感,以至于各项合作的落实比较缓慢,往往从项目意向的提出到框架搭建,再到最后的实施以及完成,这中间会经历许多曲折和变故,可能会影响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机制的效率。

(六)国家风险

部分中东欧国家长期缺乏稳定性和安全性,对未来我国和中东欧国家开展金融合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波黑社会稳定性较低,具有非常高的国家主权风险,这会对我国与其开展金融合作带来巨大障碍,必须充分评估其风险概率和损失,建立完备的损失保障机制。

三、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国际经验和借鉴

国际上有不少值得借鉴的与中东欧开展金融合作的成功经验。通过研究美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德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和金砖国家区域金融合作,以期对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提供经验借鉴。

(一)美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

美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中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主要如下:

第一,大部分中东欧国家都主动融入欧盟市场,采用欧盟经济规则。而由于大量美国企业是通过西欧市场进人中东欧国家并长期参与欧洲市场,所以它们对欧盟法律法规较为熟悉,能在欧盟的制度框架内有效开展与中东欧的金融合作,对中东欧国家有较强的适应力。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由于法律制度框架不同,合作项目融资难免会遇到困难。所以中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尊重欧盟相关标准,同中东欧政府共同探讨开辟更多投融资渠道,以更灵活的方式对大项目合作予以优先政策支持。

第二,美国政府支持中小私人企业前往中东欧国家投资,并且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对其给予支持;另外,美国的中小企业或私人投资者主要为当地美国大型公司进行配套生产和服务,在此基础上扩大在中东欧的业务。但目前,中国在中东欧投资的主体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难以获得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帮助。因此,中国可以借鉴美国促进中小投资者在中东欧投资的经验,出台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金融保险措施。

第三,美国在很多中东欧国家有大量的债券投资。例如,美国在匈牙利的证券投资额约占匈牙利所有外资证券投资额的16%,是其第二大外资证券投资国。美国在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罗马尼亚等国也有大量的证券投资资产。2013年以来,美国投资者开始投资黑山股票市场的公共债券,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除了债券投资外的合作,美国还与一些中东欧国家在金融市场投融资方面关系密切。2010年7月,华沙证券交易所与纽约证券交易所达成协议,华沙证券交易所使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泛欧证券交易平台(Euronext)进行上市交易,并从2013年开始使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系统。此举使得在波兰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也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极大地便利了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投资波兰的股票市场。所以中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加强与中东欧在债券等资本市场的合作,如推动中东欧国家企业与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推进双边互设金融分支机构、签署本币互换和结算协议,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加强双边金融合作。

第四,美国政府以及金融保险机构为其在中东欧国家的投资者提供了充分保障。2014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4个中东欧国家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保险项目。该公司向在这4个中东欧国家的美国中小企业提供了6000万美元投资基金,同时提供价值15亿美元的投资保险。因此,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经验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保险项目,为中国投资者在中东欧国家遇到金融和政治风险时提供有效保障。

(二)德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

德国在欧盟东扩后大量投资中东欧,将中东欧作为其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其出口。借助工业优势,对中东欧国家进行了大量的绿地投资,促进了当地就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中东欧国家对德国经济的依赖。当前中东欧国家正经历欧债危机后深刻的经济结构调整,急需改造和升级老旧基础设施以带动投资和消费增长,而这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按照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盟交通基础设施新政策备忘录》,预计2014年至2020年要花费2500亿欧元拉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大部分用于中东欧国家,且资金主要来自各成员国自筹。而塞尔维亚等部分尚未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因缺乏欧盟资金援助,对资金需求更为迫切。所以中国与中东欧的中长期合作方向可效仿德国,优先寻求能够满足双方需求的投资模式。将中国在高铁、核电、电信等装备制造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原材料生产方面的优质产能与中东欧国家大项目建设的巨大需求结合起来。同时中国应鼓励本国企业在中东欧国家就地建厂,积极参与共建各类产业园区,促进当地就业,同时带动中国产业升级转型。另外,加快推动投融资模式创新,加强金融合作,这不仅能为中资企业在当地经营建设提供专业金融支持,还将推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项目加快落地。

金砖国家区域金融合作是中国参与的另一个区域合作。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金砖国家区域的金融合作。因为它们都是一种区域间的金融合作。通过金砖国家区域的金融合作,可以发现区域内的金融合作不仅可以提高整个区域的金融发展,也可以促进区域内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根据金砖国家区域金融合作的经验,在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形成以政府为主、民间合作为辅的双轨道金融合作机制

金砖国家在积极开展领导人会晤、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间互访及对话等多类官方商讨的基础上,也开展了学者、商界的交流与合作;还通过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使当地的个人及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以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因此,中国可加大与中东欧国家的对话及协商机制建设力度,开展多类民间合作。中资银行亦可在中东欧国家设立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开展多领域业务合作。另外,中资银行可根据每个国家的不同情况以及与该国的双边贸易及经济关系,给予该国分支机构特别的待遇。

2.签署金融合作协议

2012年,金砖国家签署了《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多边本币授信总协议》《多边信用证保兑服务协议》,为建立健全贸易结算支付体系奠定了基础。因此,中国与中东欧要想加强金融合作,必须解决人民币清算问题。中国可与中东欧国家开展本币互换、本币结算、金融监管等合作,与中东欧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在中东欧国家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

3.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即放宽跨境投资限制

放宽跨境投资限制是金砖国家金融合作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放宽跨境投资限制可以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使得投资者将资金投放在经风险调整后投资回报率最高的项目。因此,中国可放宽对中东欧国家的投资限制,将投资者的投资目光转向中东欧国家。

4.加强发展金融体系方面的合作

2011年4月,金砖国家发表《三亚宣言》,支持改革与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建立更加稳定、可靠、基础广泛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因此,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应共同努力,加上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加强发展金融体系方面的合作,使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5.完善投融资合作框架,创新金融合作模式

根据金砖国家金融合作的经验,金砖国家中各个国家的经济结构、投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金融服务也不尽相同。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中也可因国施策,创新金融合作模式,完善投融资合作框架。

总的来说,已有的一些合作模式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深化金融合作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国情的特殊性,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应基于共性,着重特殊性,旨在全方面、深层次、针对性地推动中国与中东欧金融合作达到新的高度。

四、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机制设计

经过几年的共同努力,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虽已取得了实际的成效,但是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未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将继续致力于完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不断提高双方合作水平。短期内,双方应将金融合作的重心集中在各方共识多、敏感度低、可操作性强、见效快的领域;中期内,双方可建立常设秘书处,将双方合作打造成为联通中国与欧洲的桥梁;长期内,可以通过文化领域的合作,使得中东欧国家更加了解中国,从而促进和深化金融合作。总的来说,双方应在“16+1”合作机制设计的总框架下,努力就“16+1”利益共同体合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循序渐进地推动金融合作机制建设。

(一)加大对话及协商机制建设力度

短期内应考虑加大对话及协商机制建设力度,建立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间互访及对话机制,增加各国间了解和互信。借助多边对话机制,使双方在全球经济治理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为中国及中东欧国家在金融合作中谋求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环境。

(二)进一步开展各项金融合作

首先,可在多方合作基础上,扩大次区域金融合作,使金融要素在次区域内自由流动,最终实现以点带面发展。其次,应加快与中东欧国家签署本币互换协议。截至2016年底,中国只与16个中东欧国家中的阿尔巴尼亚、匈牙利、塞尔维亚这三国签署了本币互换协议。因此,未来中国应进一步考虑和其他13个中东欧国家签署本币互换协议。

1.加强货币互换,考虑建立直接外汇市场,建立资金结算体系

可根据未来世界经济前景适当考虑扩大与中东欧国家双边货币互换合作的范围,并在审慎的原则下适当扩大货币互换额度,加强我国与中东欧16国之间的货币合作。在此基础上,考虑与中东欧核心经济国家进行直接外汇交易,或者适当对中东欧国家开放直接外汇市场;并且拓展人民币结算、清算合作的国家范围,逐渐在中东欧国家建立完备的资金结算、清算系统,构建畅通的中东欧人民币清算网络。

2.加强股票和债券等资本市场合作

由于部分中东欧国家资本市场经验相对不足,因此中国可在健全国内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政府间股票和债券的交易体系,吸引各类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3.支持上海“一带一路”桥头堡功能作用的发挥

截至2017年10月末,上海保险业共为12077余家“一带一路”客户提供出口信用风险保障,基本实现沿线国家全覆盖;为“一带一路”出口和投资项目承保316亿美元,同比增长14.93%;为136家企业实现赔前减损13197万美元,通过理赔绿色通道、小额案件快处通道解决153宗赔案;重点项目实现应保尽保,支持“走出去”项目124个,涉及合同金额156亿美元;承保丝路基金首个对外投资项目暨中巴经济走廊重点开发项目——巴基斯坦卡洛特水电站,一期保额达16亿美元;创新推出“一带一路”工程险承保联合体,为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实施重大工程和能源项目提供多款再保险新产品和服务。

(三)加快金融监管机制建立

金融监管放松虽能为市场带来新活力,但是当面临危机时会使得区域的系统性风险加剧。当前中国银监会已与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主要中东欧国家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未来,中国应继续加快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尊重各国金融主权,以公开透明、平等互利为导向,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与效率。同时,还应建立资本流动监控与危机预警机制,加快中东欧各国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保障投资者的投资。

(四)加强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的信息建设

首先,应推动中国-中东欧金融安全网络建设。未来互联网是中国-中东欧金融合作的基础。当前中国已倡议各方探讨设立“互联网电商+融资”的新模式,为“16+1合作”提供更多金融支持。因此,为了保证金融电子化发展,金融安全网络的建设刻不容缓。

其次,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各国共享金融合作信息。近年来,中国工商银行充分发挥集团综合化和全球服务网络优势,积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目前,工商银行的境外网络是全球网络覆盖最广的中资金融机构。在中东欧地区,工商银行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动当地企业与中国企业开展合作,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服务网络。

1.加强互设金融机构的对称性,提供更多的微观机构交流合作平台

可适当放开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实现双方互设金融机构的对称性,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也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双方国家互设分支结构,实现在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中整个金融行业下各子行业(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等)的协调发展。此外,应考虑为双方国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微观机构间交流、合作时提供良好、便捷的交流平台,使双方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经验的学习,利用对方机构的本土优势发展自身业务,实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双方国家宏观金融业整体的发展,从而与经贸合作实现双向优化促进。

2.继续加强监管合作,增加信息共享

未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需继续加强银行业和证券业方面的双边监管合作,扩大有监管合作意向的中东欧国家范围,并积极进行交流谈判,尽快落实合作文件,正式启动相关操作的实施。同时,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政府机构可寻找更多的双边、多边机制进行交流,在监管合作内容方面参考更多的国际做法,探讨增加更多的关于资本流动内容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整体风险控制,在区域金融稳定性方面做更多的努力。

(五)投资方式多样化

未来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要鼓励多采用绿地投资方式,推动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建设可持续的投资合作关系,避免因并购带来的当地居民失业、环境破坏等问题影响对方国家在合作上的积极性。同时,放眼更长远的战略目标,关注中东欧地区乃至欧洲整体的布局。此外,不但要学习德国在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时的经验,还要吸取俄罗斯在相关投资合作中的教训,避免对于能源产业过度投资,造成本国居民的危机感,以致产生排华、反华情绪。

还需在投资时注意避免与中东欧国家已有的德国、法国等中西欧发达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冲突,同时在相关产业链投资中要避免与这些国家产生激烈竞争,考虑在上游产业或下游产业进行投资,与中西欧发达国家在同中东欧国家进行合作时实现多方的互利共赢。

另外,中东欧各国还应完善和加强本国的金融体制建设,推动金融体制改革。通过提高本国金融治理水平,为深化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总的来说,双方要充分利用好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和丝路基金,完善金融合作机制设计,不断推进各项金融合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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