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阳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511458)
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已经由高速增长逐步向中高速增长转变。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速度,更要关注经济增长质量。由于经济增速和质量的改变,宏观经济对能源的需求的质、数、量、价也会发生变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必须改变煤炭经营理念,身体力行稳定煤炭价格,实现煤炭上下游企业的可持续绿色发展,研究探索建立新的煤炭价格管理新体制,实现煤炭价格平稳运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供应。
长期以来,煤炭不仅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同时也是支持工业发展的重要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结构中,煤炭无论何时都将占有主体地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煤炭价格形成经历了国家定价、双轨制、市场化模式等不同阶段。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既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又能充分体现商品价值,对促进煤炭和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根本要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煤炭价格的历史沿革的回顾,分析造成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就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平抑煤价波动提出一些观点。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国家经济底子薄,百废待兴,实行全民所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产品定价理论和实践中,主张对关系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采取低价政策。为使市场保持稳定,国家针对某些与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资料,例如煤炭以及粮食等商品实行低价的策略,煤炭企业相当于国家的一个煤炭生产车间,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权很小,致使煤炭行业整体长时间处于收不抵支的状态。在煤炭与各行各业联系十分紧密并且其替代品并不充足的条件下,煤价的变动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国家在煤炭价格调整的过程中十分慎重,在此期间,我国虽对煤价有过多次调整但调整幅度并不大。因此,每次煤价的变动都没有解决煤炭价值补偿以及煤炭市场定价等根本性的问题。所以导致煤价既不反映其自身的价值,也不反映煤炭的供求关系,所以整个行业价格处于相对平稳的低谷。
1985年后,我国国民经济逐渐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工业水平的大幅提高使得能源需求量呈井喷式增长。在这个阶段,煤炭需求大于供给,出现了供给缺口。因此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增加煤炭供应量,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措施去鼓励地方小煤矿发展,并且对小煤矿的煤炭价格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并针对国有煤矿实行总承包,允许各个煤矿可以超出计划核定产能去增加煤炭产量,超出计划生产能力外的煤炭以高出计划价的市场价销售。从1993年起,随着科技进步以及政策扶持,我国煤炭产量开始不断增加,其市场化程度不断扩大。除发电用煤外,其它用途的煤价逐步走向市场化,例如焦煤、动力煤以及生活取暖用煤等。但是对发电用煤依然需要采用政府指导的价格。2002年之后,我国经济又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各行业对能源的需求又一次大幅增加,部分地区出现了不同时段的煤炭、电力以及石油等资源供应紧张的局面,因为市场供求关系依然是供不应求,所以煤价恢复性上涨,国家为了抑制煤炭价格过快上涨,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电煤价格实行双轨制,计划内电煤通过政府指导来制定煤价。电煤和市场煤的价格、计划内外、各省市之间的煤价差距较大,国家定价模式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2005年后,我国相关部门将之前一直采用的煤炭订货会形式,改为以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形式的煤炭产运需衔接会。此时,我国鼓励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利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将煤炭行业重新推向市场,供需双方依法自主签订合同,政府并不直接干涉各企业之间的资源配置,仅是通过发布指导双方衔接的框架性方案,以及双方对接过程中应秉持的相关原则。在这种模式下,我国煤炭与电力价格联动机制启动。
(1)市场化探索。2006年,国家对煤电价格的干预力度进一步减弱,几乎取消对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到2007年,国家完全取消一直以来由政府出面组织的全国煤炭订货会。实行以市场为主导、针对煤炭供需双方自身状况,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去协商煤炭价格,同时明确了以质论价的电煤定价原则。之后,随着进一步深化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关于协商定价方面供需双方话语权进一步增大。所以,2008年后我国煤价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规律,能够反映一定的市场供求关系。因此,初步形成了通过煤价反映其自身稀缺程度以及煤炭对环境总的损害程度的价格体制。
(2)政府调控和指导。2008年以后,鉴于煤炭供应紧张,国家相关部门临时出台干预电煤价格政策。适当控制合同约定的电煤价格的增长幅度,并规定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对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电煤有着最高价格的限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港、京唐港、黄骅港、天津港等诸多港口23.0 MJ/kg发热量电煤平仓价不得高于800元/t,同时以23.0 MJ/kg限价为基准折算其他电煤平仓价。
(3)价格完全市场化。2012年之前的“黄金十年”,我国煤炭产能和产量大幅提升,原煤产量从2002年的13.8亿t增长到了2012年的37.5亿t,煤炭产能达到50亿t/a以上。此时,国民经济转型升级带来的能源消费增速放缓导致煤炭产量过剩,煤炭价格开始长时间下跌,直至2016年元月份,当时北方港23.0 MJ/kg动力煤平仓价只有350元/t。这期间煤炭价格先后经历了“指数定价”和“龙头企业定价”两种模式。
(4)“固定+浮动”定价模式。煤炭市场经历了连续4年下行之后,2016年随着市场的优胜劣汰洗礼,以及供给侧改革的调节效果显现,煤炭供需逐步趋于平衡。一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煤矿逐步被市场淘汰,另一方面脱离需求的盲目生产得到有效遏制。此时基于去产能、去库存宏观政策的煤炭去产能和减量化生产措施出台,煤炭产量调控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后煤炭市场呈现供需总体平衡、库存规模适中的良性态势,煤炭价格逐步企稳回升。
2016年下半年之后,由于受气候因素影响,煤炭消费出现阶段性激增的情况,价格随之大幅反弹。对此,国家坚持去产能和先进产能释放并举,并在2017年对煤炭价格进行引导性定价,推动形成了“中长期合同”制度和“基础价+浮动价”的长协定价机制。煤炭长协价格总体平稳,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仍然较大。
从我国煤炭价格的历史沿革和目前运行态势来看,供求关系是造成煤炭价格大幅波动的主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决定价格的主要因素就是商品的供求关系。煤炭虽具有能源商品的一些特性,价格弹性低,但也遵循价格供求规律。从2000年以后煤炭供需关系和相应的价格变化情况来看,在市场环境中造成价格大幅波动的主因就是供求关系失衡。
首先看2002-2011年,这是煤炭行业的“黄金十年”。期间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能源需求持续旺盛。而煤炭产量虽逐年递增,但不及需求增速,叠加煤炭运输“瓶颈”制约运输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煤炭长期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煤炭价格持续上涨也就顺理成章。
再看2012-2015年的情况,“黄金十年”催生的煤炭投资累积效应开始显现,煤炭产能大幅提高,据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统计,2012年我国煤炭产能在57亿t/a左右。而此时国民经济进入转型升级时期,经济增速放缓、能源消费结构优化、清洁能源对传统能源的替代增强等因素,造成煤炭消费见顶并开始回落,产能过剩逐步显现,供大于求的格局成型,煤炭价格进入下行通道。
最后看2016-2018年3月份,供求总水平再度趋向平衡,期间极端气候因素和全社会库存不足造成了短期内的供需失衡,市场煤价格出现阶段性大起大落,但总体平稳并处于合理状态。
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煤炭供求矛盾突出,导致煤炭价格大起大落呢?
(1)占我国能源主体地位的煤炭,由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煤炭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在短期内很难做到完全市场化。这就容易造成煤炭生产与市场变化脱节,煤炭产能和产量的释放脱离市场,从供给端造成煤炭供求关系失衡。
(2)缺乏必要的库存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煤炭资源赋存和消费区域的不协调,形成了“北煤南运,西煤东输”的格局。主产区与主消费地相距甚远,在供应紧张之时,远距离中转和运输的滞后性以及中间环节的囤积均会加剧供求矛盾,放大供需缺口。如果建立有效的库存保障制度,同样在供应紧张时期,下游消费企业有一定的库存保障,上游生产企业有一定的库存支撑,中转地有一定的库存调配,对稳定市场起到“压仓石”的作用,就会有效避免供求矛盾升级,极大地降低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相反,在市场下行之时,下游消费企业就会平稳购进煤炭,而不是缩减采购,坐等降价;上游生产企业也会根据库存情况合理安排生产,而不是一味扩大生产,“以量补价、竞相降价”销售,这样市场下行的速度和幅度将会得很大程度的缓解。
(3)不完善的煤炭定价模式容易造成价格非理性运行。2017年开始的长协定价模式对平抑煤炭价格波动起到了极积的作用,而长协模式中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据就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主要是形成价格的参考指数都是对过去一段时间价格运行的总结性指数,而没有前瞻性的未来时段价格,所以造成市场价格难以反映交易时点真实的价格水平。在价格上行时,通过指数制定的价格低于实际市场价格,对卖方不利。而价格下行时,又高于实际市场价格,对买方不利。由此,价格上行时卖方交货不积极,反之买方接货不积极,进而引起煤炭价格的非理性运行。
通过对煤炭价格的形成及异常波动分析发现,市场化程度低、库存保障制度不足和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价格异常波动的主要因素。通过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相应改革,并完善其运行机制,平抑煤价异常波动,保障能源供应,促进煤炭上下游相关行业可持续发展作用重大。
当前我国处在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煤炭供给侧改革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煤炭行业改革之路依然任重道远。要坚定不移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去产能及配套工作,将落后产能全部出清,使煤炭企业充满活力,轻装上阵,降低成本,稳定售价,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煤炭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革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弊端,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效率,打造核心竞争力。政府要充分发挥服务与监督职能,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必要的支持。
2017年国家出台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及考核办法,并推出企业诚信奖惩制度,这是建立库存保障制度的实质性举措,对平抑煤炭价格异常波动起到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国家煤炭储备制度,通过国储方式调节库存水平,进而稳定煤炭价格运行。
(1)建立基于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全成本煤炭价格构成框架。具体包括煤炭生产成本、煤炭资源成本(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煤炭安全成本、煤炭环境成本、煤炭资源枯竭退出成本、煤炭可持续发展成本、税金和利润等。同时,煤炭成本以及相关费用支出核算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合理规划,其中需要将资源消耗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以及企业转型转产费用和未来持续发展预算支出等都列入煤炭成本费用开支内。对成本进行细分,必须完善煤炭行业的收支核算管理体系。
(2)根据成本以及市场经济规律,重新完善煤价管理体制机制。国家可以设立综合部门负责煤价的调控、机制的确立和执行。同时对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煤价的因素进行充分研究,并且在掌握基础信息的前提下,充分应用铁路计划、税收等优惠措施,采取切实有效手段管理以及调控煤炭价格。
(3)利用互联网技术,全面建立国家煤价信息网络,打造煤炭定价网络信息平台。在平台设立专栏,定期发布主要品种煤炭成交价格。同时,根据各品种煤炭市场价格变动规律,借鉴国外指数种类以及指数定价的先进经验,建立自己的煤炭价格指数,完善我国煤价指数系统。一要建立能够客观地反映当前煤炭市场总体的变化趋势的煤炭综合加权平均指数。二要建立能够反映我国煤炭产业受到国际分工影响程度的进出口煤炭价格指数。三要建立能够反映不同区域煤炭生产边际成本价格指数。四要建立反映煤炭下游电力、冶金、建材、化工四大行业的煤炭消费价格指数。通过“互联网+煤炭指数”指导煤炭上下游合理组织生产和消费,促进煤炭供需平衡,保障煤价合理平稳运行,实现煤炭上下游互惠共赢。
(4)国家应建立煤炭最低、最高保护价格制度。当煤炭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不公平竞争现象发生时,为了使煤炭生产销售行业整体保持稳定,需要采取保护价格的相关制度,这样才能使煤炭及下游各企业的获得均衡的利益,从而使煤炭上下游产业链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