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诚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5)
近乡情更怯。每逢春节过年,各种类型的“返乡笔记”充斥网络媒体,如《故乡农村的裂变,让人不寒而栗》《农村从来没有田园牧歌,只有一记记响亮的耳光》《一位县财政干部眼中的农村现状》等,这些“返乡笔记”描绘了一幅幅现代化进程中乡村衰败的景象,经济发展落后,留守儿童、养老、环境污染、乡村教育、人口流失等问题日益凸显,乡村公共意识和“尊老爱幼、睦邻友好、团结互助”等传统美德日益淡化,面子竞争、有用逻辑等盛行乡村,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与此同时,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各项惠农政策,美丽乡村建设、精准扶贫、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发展、传统村落保护等全面开展,有力地促进了乡村发展和复兴。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调研时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规划先行,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补农村短板,扬农村长处,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实践措施和重要讲话为乡村改革和复兴提供了重要遵循。
围绕乡村重建或复兴,学界也进行了大量研究。从主体上看,不仅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还要发挥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作用。林尚立认为,有效实现乡村的再造与乡村建设,是中国国家建设的基础,也是国家的责任[1]。李敬认为,组织创新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关键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农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村文化组织,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2]。李瑞霞等在借鉴国外乡村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当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应赋予农村领导机构以明确主权、开展以县域单元为核心的乡村系统研究、最大化地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3]。王卫星针对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市场及社会的关系[4]。从内容上看,乡村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是乡村重建的重点。比如,谢志岿从社会吸纳的角度,认为乡村政治重建主要应从乡村非农经济、自治组织、城市化几个方面入手[5]。赵霞认为,走出乡村文化秩序危机的最有效途径就是进行乡村文化的价值重建,对传统乡村文化进行再认同,建立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互哺”机制,并以先进文化引领乡村文化建设[6]。张良针对乡村的衰败,提出重建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议[7]。卢渊等认为,乡村建设应以尊重传统文化根基为己任,通过“传承、保护”,“创新、新建”,“挖掘、改造”三种形式,在遵循保持、创新地域乡土建筑原则等原则下进行村落建设与改造,为当代乡村文化、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空间环境保障[8]。涂晓芳认为,加强村庄规划和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新时期,农村需要一次全新的规划,以整个村域为单位,对农村生产生活各要素、各项设施全面统筹,综合整治[9]。
个体化是当下乡村社会的重要表现,一些学者围绕乡村个体化也进行了研究,比如,吴理财考察了个体化与农村宗教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乡村社会个体化为农村宗教发展创造了极好的机会和条件,一些农民通过皈依宗教在信徒之间重新建构一种互助、合作关系[10]”。李山等认为,乡村社会呈现出非集体的个体化状态,在这种非集体的个体化乡村社会里,以个体物质满足为核心的幸福观以及以个体利益至上为出发点的价值观具有了合法性地位,成为乡村个体的普遍性追求[11]。潘璇具体研究了乡村社会个体化趋势对农村老年人生活的影响,认为“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启的一系列改革加剧了个体化进程,从而瓦解了家庭、集体等传统‘安全网’对农村老年人的庇护[12]”。
笔者认为,个体化是现代乡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在把握个体化的基础上,动员政府、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村民等主体参与合作,从政治、经济、文化、规划等角度开展综合性治理,才是当前乡村重建的目标和方向。
鉴此,本文以个体化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首先,基于鲍曼和贝克关于个体化的表述,把握社会个体化趋势的具体表现;其次,从个体化的视角观察乡村社会的变迁,说明乡村个体化的具体表征和形成原因,同时,结合实际,分析个体化进程中乡村社会面临的诸多危机,即乡村衰落的根源;最后,针对现状,提出实现乡村复兴的实践路径。
个体化并不是一个现代概念,马克思、韦伯、涂尔干、帕森斯、哈贝马斯、吉登斯等社会学家都曾描述过个体化,但真正引起学界和社会注意的,是20世纪后期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和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反思后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提出关于个体化理论的阐释。
鲍曼认为:“个体化指的是个体身份从‘承受者’向‘责任者’的转型,和使行动者承担完成任务的责任,并对他们行为的后果(副作用)负责[13]。”贝克认为,“个体自我实现的伦理在现代社会中处于最有力的位置,人们的选择和决定塑造着他们自身,个体成为自身生活的原作者,成为个体认同的创造者,这就是我们所处时代最重要的特征[14]”,并指出个体化存在三重分析维度,即“脱离,即从历史地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以及重新植入,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15]”。
可见,个体化是一种个体不断解放的社会现象和趋势,集中表现为个体与社会关系的转变,在转变过程中,个体不断从传统组织中,如宗族、宗教、社区等,解脱出来,同时,个体的自主意识和行动能力日益增强。
西方学者对个体化的阐释主要是基于对资本主义发展和后现代社会的反思,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从社会层面看,社会日益分化,集体意识和公共意识弱化。首先社会流动性增强,阶级、身份等意识弱化。与传统固定的社会阶级不同,个体化社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出身并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个体可以通过后天努力实现人生目标。其次,社会高度分化。传统社会具有高度同质性,单一的城堡、宗族等组织就可以维持基层社会的秩序,因此,社会具有集体性特征,个体被限制在集体内。而伴随着社会个体化的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出现了不同行业、企业、职业等,社会被各类市场组织所分化;同时,基于利益、兴趣、功能等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也在不断发展,社会分化日益突出。最后,公共意识的降低。随着社会的流动和分化,个体对集体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安全感不断降低,很少甚至不再关注社会发展,社会集体意识和公共意识下降,社会合作成本大大增加。
二是从个体层面看,个体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存在方式的独立性,思维方式的自主性,行为选择的多样性。传统的存在方式和阶级身份是依靠集体和组织(如家族、宗族等)获得的,而在个体化社会,个体的存在方式是独立的,并不依赖他人和集体。思维方式的自主性强调从“为他人而活”到“为自己而活”的转变,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意愿等自由选择和决定,而不受其它因素影响,同时,个体倾向于把个人目标置于集体目标之上。个体化还意味着个体的自由度以及可选择范围和余地的增加,在进行选择时,充分体现出个体意识。
从现实看,个体化理论对认识乡村社会和分析社会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快,个体化趋势开始凸显。阎云翔认为,在当前中国,个体崛起的证据俯拾皆是,包括生活理想中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强调,社会实践中更多的个人选择,以及个体从涵盖一切的家庭、亲属关系和社群等社会藩篱中脱嵌[16]。另一方面,各种社会问题,如乡村秩序失序、道德滑坡、认同感和归属感低、集体行动难以开展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个体化发展所导致的。因而,借鉴个体化理论,不仅可以解释各种乡村现象和问题,还能为重建乡村社会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国家逐渐放松对乡村的管制,激发了乡村社会的活力。十八大以来,户籍制度、土地流转、医疗保障等农村社会改革进一步深入,乡村问题得到高度重视,不仅个体自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增强,国家还通过制度建设保障个体的权利,乡村个体化进入制度化发展阶段。
从个体层面看,个体化意味着村民的自主性增强,“我”的概念不断强化;从社会层面看,每一个个体和单位具有独立的行动意识和目标,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看,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保障个体的权利,个体是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统一体。具体来说,乡村社会个体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个体自主性的增强。乡村社会个体化首先表现为集体的消解和个体的崛起。传统乡村是一个“伦理社会”或“礼治社会”,个体是依附于集体的,村民个人作为成员附属于家庭、家族和宗族等组织,个体的自主性受社会集体性压制,个体的社会地位受到阶级身份的限制,个体也只有在集体中,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才能实现人生价值。而现代乡村,随着收入的增加、教育的普及以及现代传媒的发展,自由、平等、权力等思想开始在乡村传播,村民的集体意识不断弱化,个体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专业化社会分工促进了个体脱离集体而独立谋生,个体的社会地位不再受到限制,开始关注自身需求,并通过选择不同职业实现人生价值,个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不断增强。
其二,社会结构的扁平化。农村社会结构,指一定农村社区中的不同行动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模式[17]。受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影响,个体被束缚在土地上,传统乡村形成一个由“个人——家庭——家族 /宗族——乡村”构成的等级结构。在等级结构中,个体依据自己的出身、经验、学历、年龄等,可以很明确地找到自己的社会位置,并发挥作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体不再认同等级结构,个体化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传统稳固的等级结构被打破。个体化进程中的乡村,虽然个体之间有职业差别,但并没有地位高低之分,公民身份和社会地位是平等的。同时,乡村对个体的管制作用不断弱化,个人对乡村的认同度和归属感不断下降,基于等级关系的传统乡村组织(如家族、宗族等)不断消亡,而基于兴趣、爱好、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吸引了大量村民加入,这些现代社会组织强调成员的自由权、平等权、参与权等,组织内并无等级划分。由此,社会结构逐渐由纵向发展向横向发展转变,呈现出扁平化的趋势。
其三,社会关系的脆弱化。传统的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亲缘以及地缘基础上,是在共同的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随着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建立在职业、兴趣、利益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成为现代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与传统基于血缘、亲缘和地缘建立的社会关系网不同,现代社会关系网络不仅信任基础弱,在面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两难选择时,往往采取不合作和追求个人利益的策略,如欺骗、克扣工资等,使得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没有建立在熟人社会上关系网牢固、可靠[18]。总之,市场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在推动个体脱离原有的社会关系网,家庭、亲缘和地缘关系不断弱化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建立起稳固的基于契约精神的现代社会关系,个体与家庭、社区、单位的关系并不牢固,乡村社会关系呈现分散化和弱化的趋势。
其四,风险承担的个体化。传统乡村是一个共同体,正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当个体或家庭遭遇困难,其家族、邻居、教会等都会伸出援手,帮助其度过难关。同时,个体也会出于生存考虑和道义理性,在他人遇到困难时给予援助。此外,为应对各种社会风险,如农业生产、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乡村往往成立青苗会、红枪会、互助会等组织,促进社会合作,降低个体生产生活成本和风险。由此,乡村社会构建起网络化的社会互助体系,从而实现风险承担的社会化和风险后果的最小化,大大提升了个体的生存能力。而随着乡村社会个体化的发展,传统的社会互助体系逐渐瓦解了,个体不得不独自面对社会风险。一方面,传统社会互助组织在国家政权的挤压下,其数量和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大为减少,风险共担功能不断弱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乡村消费主义的兴起,个体被推向市场,通过个人选择和努力不断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并独自面对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社会则将个体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作为个体评价的重要标准。传统风险共担机制的瓦解,以及现代消费主义的兴起共同推动了社会风险的个体化,个体将不得不独自面对和承担各种社会风险。
乡村社会的个体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活力,增强了个体的行动能力,但个体化的过度发展,也会给个体和乡村带来负面影响。由于个体不断从乡村集体中脱离,个体化的乡村,已经不可能再像总体性时代的乡村一样,借助个人所在的家庭、社区、单位,通过对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全面掌控就能实现乡村治理的目的。个体化进程中的乡村面临着衰落的风险。
1.乡村社会矛盾的凸显
传统乡村,一旦出现社会矛盾和纠纷,将由乡村组织和政府出面进行权威性调解,从而维护正常的乡村秩序。而在个体化进程中,由于社会分化严重以及社会关系弱化,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行动主体,缺少集体认同,乡村社会矛盾日益凸显。首先是个体之间的矛盾。鲍曼认为:“没有对集体共同命运及社会整体目标的信念,个体只能依靠自己,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寻求意义[19]。”在个体化时代,个体崇尚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由于个体的教育程度、生存环境、家庭背景、社会经历不同,个体的利益诉求不同,个体之间在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上也存在差异,个体之间的矛盾爆发呈现偶发和增加的态势。其次是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乡村个体化意味着个体从集体中解放出来,势必引起个体与原有集体(如家族、宗族、单位、社区等)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在集体内部,还存在个体目标与集体目标不同、个体习惯与集体制度不适应等冲突。最后,组织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政府组织和自治组织之间的矛盾。在个体化时代,各类组织也是乡村社会重要的行动单位,政府和自治组织是其中的主要组织形态,二者在村干部选举、工作合作、利益分配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很容易引起冲突。此外,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等组织之间也存在不同矛盾。因此,个体化进程中的乡村,面临着各种矛盾,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这些矛盾,乡村复兴将成纸上谈兵。
2.乡村治理能力的弱化
乡村治理能力是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个体化进程中,乡村面临着治理能力弱化的危险。一是治理主体的缺位。在个体化时代,个体都忙于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缺少集体认同,自治组织存在沦为政府组织的助手和个体谋取利益的工具的危险,导致很少有村民和组织真正关心和参与乡村发展,乡村面临“无人治理”的困境。二是治理资源的缺失。个体化时代下,乡村治理面临着人才流失、技术落后、信息闭塞、资金短缺等困境。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村自治组织缺少独立收费的权力和权威,“一事一议”制度难以施行,村财乡管使得乡村缺少独立的财政权,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奉行“不出事逻辑”,缺少开展社会治理和公共建设的动力。三是治理方法的滞后。目前,乡村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控制”的垂直治理模式,国家和政府通过开展各类项目进行乡村建设。这种治理模式可以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提升治理效率,但也存在基层自主性降低、忽视社会和公民参与、政府供给与乡村需求存在差距、监督管理困难等问题,使得国家虽然投入大量资源进行乡村建设,但成效甚微,甚至围绕资源争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四是治理理念的落后。从管理到治理,体现出国家和政府对待社会和公民的态度由限制到保障的转变。在治理理念指导下,参与和合作成为影响乡村建设成效的关键。而随着个体化趋势日益凸显,政府依然以管理的态度对待乡村和村民,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点,限制村民的合理诉求,从而引发个体的抗议,加深村民与政府之间的不信任,进而影响政府治理的合法性。
3.乡村公共精神的消解
顺利开展乡村建设,实现乡村的“善治”和复兴需要发扬公共精神。王丽认为,乡村公共精神不仅隶属于道德范畴,它作为乡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驱动力,体现了乡村居民的归属感,对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认同与维护,对公共责任的担当,对公共事物的积极参与等[20]。随着社会日益个体化,乡村公共精神面临消解的困境。其一,个体的乡村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集体主义时代,个体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在乡村内完成,个体对乡村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随着个体化进程的加快,乡村已不能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生产生活需要更多的是通过市场消费获得满足,同时,个体也不再被局限于乡村,可通过城市、市场、职业等实现人生价值,导致个体对乡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断降低。其二,个体的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不强。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参与合作是个体参与集体生活的前提,是实现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随着个体化的发展,村民公共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日渐降低,对环境保护、基础教育、纠纷调解、水利设施等乡村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认为这些是国家、政府和村干部的职责,更不愿意通过集资出工等方式参与村庄公益事业。个体责任意识的缺失,使得村民个体在进行选择时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集体行动和合作互助难以开展。其三,个体的规则意识淡漠。自觉遵守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秩序是维护乡村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个体化进程中的乡村,社会秩序面临失控的危险。一方面,传统社会规则的规范作用不断下降,随着个体逐渐从家庭、宗族、乡村等集体中脱离,村规民约、家庭规范、传统道德等社会规范约束作用日益弱化;另一方面,现代社会规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特别是处于转型期的乡村,各项制度建设不健全,个体的法治、平等、规则、公平等现代社会意识有待提升。
个体化是转型期乡村社会的重要表现,乡村个体化不仅改变了个体的思想观念和行动逻辑,也改变了乡村社会结构和治理基础。如何应对个体化趋势带来的挑战,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也是实现乡村重建和复兴的关键。
在乡村个体化进程中,个人主义趋势日渐抬头,逐渐成为集体行动和合作治理的最大障碍,为此,要加强组织建设,将分散的个体凝聚起来,并抑制极端个人主义趋势。张良也认为,抑制极端个人主义的伸张需要适当增强乡村集体组织配置资源的制度性权威,建立强有力的乡村基层组织体系[21]。一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领导的核心作用。从严治党,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服务功能,凝聚人心;吸引热心公益、有才能、有文化的乡贤入党,发挥精英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原子化的个体向组织靠拢;健全党组织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带动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建设。二要加强乡村自治组织建设,发扬基层协商民主。在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加强村委会建设,同时,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此外,为满足个体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必须培养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增强乡村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不仅有利于满足村民个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也有利于实现个体基础上的社会整合,这也是实现乡村重建和复兴的关键。
在服务内容上,根据村民对乡村公共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特征,建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体系,从村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事项着手,完善乡村社会保障,搞好就业培训、环境保护、道路建设、农技推广、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针对乡村个体服务需求,逐步开展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个体化服务。在资金来源上,形成乡村服务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政府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乡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市场资本和社会资本,引导市场投资、社会捐助等多元化筹资渠道,提高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在服务方式上,构建多元化服务供给模式。除了政府直接提供乡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外,探索政府购买、志愿组织提供、市场供给等多种服务供给模式,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由此,通过提升乡村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不断增强个体的归属感,降低个体化带来公共服务“碎片化”的消极影响。
法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制度化等特征,有利于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个体的权利、培育现代公民、维护社会秩序等,因而有必要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个体的规则和秩序意识。一是要完善乡村自治法律法规、乡规民约、社会组织条例等,建立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社区法律体系,为个体行动和乡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明确党支部、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各组织之间的职能范围,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二要建立基层法律服务中心,培养、引进基层法律人才,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建立社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各类法律社团等。三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个体的法律意识,使个体自觉养成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提升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四要加强法治培训,特别是基层干部、乡村领导、社会工作者等,要定期接受法律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治理乡村。
乡村文化建设是培养现代公民,克服价值迷失等个体化危机的重要举措。陈思宇认为,只有当社会成员具备了正确的公民意识、成为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优先、超越私的身份的现代合格公民才能够发挥共同的力量,克服个体化危机,从而抵御社会风险[22]。为此,应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农村文化,培育乡村公共精神,强化村庄共同体意识,增进个体对乡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社区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家风,弘扬优秀文化,创新和发展乡贤文化,形成健康向上、开放包容、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开展文化下乡等活动,鼓励文化机构、团体深入乡村,支持乡村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以保护传统古村落为契机,深入挖掘传统优良文化,发现、保护、培养乡村文化人才,开展具有乡土性、地域性、民族性的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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