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四个监管”保障禽类产品安全质量

2018-01-31 09:04王尚东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安全质量

王尚东

摘 要:随着民众生活水平提升,民众对健康重视程度日益增加,为保证禽类食品安全质量,确保民众食品安全。本文对我国禽类产品检验现状予以简单分析,同时对强化“四个监管”具体途径如强化禽类养殖场管理、强化禽类检疫工作管理、强化产品流通环节管理、强化无害化处理管理予以阐述,完善禽类产品检疫环节,提升禽类产品食用安全水平。

关键词:“四个监管”;禽类产品;安全质量

国内虽于动物防疫层面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在动物疾病防治方面获取一定成果,但于禽类屠宰、检疫层面仍存在部分不足,尤其为禽类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禽类检疫存有较多缺陷,部分检疫不合格、未经检疫的禽类食品流入市场销售环节中,对民众食品安全、身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

一、我国禽类产品检验现状

禽类产品进入食品市场后,禽类的内脏、头部、胴体已被分离,仅通过胴体难以将禽类疾病予以完全检出。为确保民众食品安全,需加大禽类检验检疫力度,保证市场中所流通的禽类食品均为合格健康产品,于屠宰检疫层面,农贸市场现宰、小作坊屠宰、工业化屠宰等三种屠宰模式。我国现阶段对于禽类等动物所采取的制度为“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即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委派工作人员于定点屠宰场对动物产品、动物予以检验检疫。检疫人员针对检疫结果合格的动物产品、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允上市销售;对未达到检疫标准的动物产品、动物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开展无害化处理。但事实上,我国现阶段针对鸡、鸭、鹅等禽类品种的检疫工作仍存在部分不足,对民众食品安全、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市场抽检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市场上所销售的禽类食品予以检疫,检疫对象为禽类产品自身。虽我国针对禽类已出台相关政策,对强化禽类检验检疫工作提出具体建议,文件中要求各区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肉类制品、肉类监督力度,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检疫不合格产品予以就地销毁。但实际上,此文件实际执行力较低,实践过程中对屠宰环节后的禽类、禽类制品并未予以足够关注,加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技术、监管手段同动物检疫部门相比较为薄弱,使得民众食品禽类产品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二、强化“四个监管”具体途径

1.强化禽类养殖场管理

首先,应对禽类养殖场推行挂牌管理制度。加强禽类养殖场监管力度,严格把控禽类产品源头管理质量,同时也可于一定程度上保证禽类产品食用安全。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每周应至少至养殖场一次,对家禽用药、用料、免疫、饲养、疫病防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开展全面监管。此外,养殖场工作人员还应对指导下完善禽类免疫、禽类养殖等各环节档案记录,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也应对禽类养殖场各项禽类防疫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予以严格监管,将处于休药期的出栏家禽予以重点管理,从根本上管控禽类产品质量。其次,严格落实兽医监管职责。应对各兽医监督人员、各级部门业务素质、证章管理、监管、检疫等工作予以明确,并实行人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再次,落实禽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监管兽医应向各禽类养殖户普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规宣传,并同养殖场管理人员签署禽类防疫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做好无害化处理、贯彻消毒制度、封闭管理及明确申报检疫等,借此提升各养殖用户依法经营及强化禽类防疫自觉性。

2.强化禽类检疫工作管理

于禽類产地检验检疫环节,应不断健全禽类检疫申报点建设,结合禽类防疫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遵循合理布局及科学设置等原则,于监管范围内对全部防疫申报点予以规划,如配备统一办公设施、灯箱及灯牌等。贯彻禽类检疫申报制度,养殖场主应于禽类出栏前于规定时间内申报检疫,提交禽类检疫申报书,同时对每批出栏禽类依据2‰比例开展禽流感血清学抽检工作,检测合格的禽类由兽医至现场执行产地检疫,官方兽医于检验时,应对照禽类监测档案、免疫证明、免疫记录、养殖档案等开展检疫工作,检验合格后,兽医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外调禽类、外调禽类产品监管,针对跨地区调运动物推行登记备案政策,如对外调禽类货主、接收人、外调数量、检疫证号及检疫人员予以详细记录,创建完善禽类记录档案,保证禽类追溯管理。对于省内各市间调运的禽类、禽类制品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须由当地兽医站站长予以签字证明,对向外省调运的禽类、禽类制品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须由市区动物监管机构予以签字证明。

3.强化产品流通环节管理

首先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大与工商部门的合作、沟通力度,保证禽类、禽类制品须持有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并对物流中心、超市、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持证落实状态予以不定期监督,保证禽类、禽类制品持证率为100%,严格禁止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禽类、禽类制品进行市场。其次,对外地进入本地市场的禽类、禽类制品推行制定通道准入制,创建如本市动物报检点,委派动物检疫人员推行岗位轮班制,保证24小时值班,对外来禽类予以严格检验,严防外疫入侵。

4.强化无害化处理管理

无害化处理不仅为控制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同时也为保证禽类、禽类制品安全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死淘禽类无害化处理应予以高度重视,于实际上加大屠宰场死淘禽类、养殖场死淘禽类无害化处理力度,贯彻无害化禽类处理制度,对死淘禽类、死淘禽类制品应坚决做到不准转运、出售、食用及宰杀。同时还应加大对病死禽类处置情况的巡视、监督,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立即处理。此外,还应加大同交通部门及公安部门的合作、沟通,对输送病死禽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三、结语

禽类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为系统性较强的一项工作,需于法律法规、监管机制、技术标准等基础,构建系统统一的禽类食品检疫、处理标准,虽现阶段我国禽类食品检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不足,对民众食品健康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应不断加大检疫力度,完善相关制度。此外,借助强化“四个监管”,不仅对区域内禽类、禽类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予以有效提高,同时也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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