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菊
摘 要:本文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新要求进行了探讨,对如何优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几点政策上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农民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改善微观经济基础,并为农民提供多种服务和混合公共产品,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一次超越,但其对于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面并没有起到明显的改善。近年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数量呈现出了增长的趋势,但组织规模相对较小,多数合作组织仅局限于村落、乡镇等较小的区域之内,且随着组织的盈利情况,组织的稳定性存在着较大的波动。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上,其管理方包括政府、企业、专业协会以及村委委员会等,存在着管理模式不同意,发展不规范、不均衡的问题。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上,不同的合作组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组织与政府、企业、农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稳定,经济实力差异较大,难以实现跨区域、跨行业合作。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较为严重的阻碍。在我国2017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7)中指出,在新时期要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和繁荣。
二、可持续农业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要求
1.建立合作秩序。要想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建立科学的合作秩序,从以往血缘、地域为主导的合作秩序向以公理、价值为主导的合作秩序进行发展,从而使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建立在一般抽象规则至上,扩大各农村经济主体的选择范围和选择自由,并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会主体地位得到确立。
2.将合作统一于法律框架内。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农村经济合作是实现以公理、价值为主导的合作秩序的必然要求。通过将农村经济合作统一于法律框架之内,使各农村经济主体之间能够平等的进行合作和竞争,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会主体地位以及组织内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通过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进行规范,并积极鼓励和推动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3.改进合作形式。外部环境是对合作形式、合作秩序产生影响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也使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以及合作秩序也发生了改变。在这一背景下,农村经济主体必须要实行新的合作形式和合作秩序,通过以公理、价值为主导的合作秩序,改变以村落、乡镇为单元的合作形式,实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三、通过优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以自愿、公平为原则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时,要对农民的意愿给予足够的尊重,通过对农民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向农民宣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方面的优势。从而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联合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提供相关经营服务者,按照其意愿建立起民主管理的互助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部分地区通过强制农民加入合作社,以达到合作社“规模效应”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和处罚。
2.增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会主体地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由各农村经济主体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实体,并不属于某一个部门或单位。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会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使其能够与政府、银行、企业、协会等开展很好的合作。政府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要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使其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上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
3.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多个政策和措施来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扶持。政府可以通过将其纳入农业开发资金扶持范圍给予财政支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正常运行。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进行规范、推动金融行业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使其在运行、资金等方面的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
4.形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间的竞争机制。为了实现打破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地域限制,改变以血缘、地域为主导的合作秩序。政府除了要通过相关的制度来扩大农村经济合作范围以外,还可以通过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使农民能够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有更多的选择,获得更好的服务,同时也能够使各合作组织在竞争的同时不断的改进和提升自己,主动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决。从而实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村经济主体的长远发展。
5.改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外部环境。基于外部环境对农村经济合作形式、合作秩序产生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充分发挥城镇化对于各种要素的集中作用,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与更多的对象建立起复杂的合作关系,并形成以公理、价值为主导的合作秩序。同时,政府还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法治体系来保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使其发展的组织风险得到控制,充分发挥其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上的推动作用。
四、 结语
在新时期,可持续农业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就需要加强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增强其社会主体地位、引入竞争机制、改造外部环境等措施,推动我国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邱利军, 田昕加.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综述[J]. 林业经济, 2013(9):20-23.
[2]张传武. 论加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几点建议[J]. 科技致富向导, 2012(9):37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