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与未成年人保护

2018-01-31 08:51刘炎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行为人暴力校园

刘炎俊

摘 要:校园欺凌是属于社会欺凌的一部分,但呈现出自己的特点。校园欺凌的行为人与被害人都是学校学生而且对于行为人的处罚措施也不同大多数不能直接适用《刑法》或其他直接处罚成年人的手段治理校园欺凌行为人。

关键词:校园欺凌;未成年保护

校园欺凌事件及其治理也在渐渐地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中成为一个热点话题。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全国各地的中小学校印發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其中有“各地各中小学校对于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同年11月,教育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可见,国家已经最注意到了校园欺凌问题,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进行整治,但是其中关于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以及欺凌之后的后续工作还有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

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还未有统一明确的官方或者学术标准。但是综合考虑可以知道,校园暴力的范围比校园欺凌要大。韩国2012年修订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第二条将校园暴力分为欺凌、网络欺凌、猥亵和暴力言论,或者其他以学生为对象实施暴力等使学生身体、精神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校园欺凌是同学之间,一方对于另一方实施肢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只是在学生之间发生的。但是校园暴力除了学生与学生之间,甚至会出现学生对于教师,教师对于学生,学生或教师、校外人员对学生、教师的侵害。在特征上来说,校园欺凌一般是软暴力,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比如说给同学起不雅外号,精神上、生活上的孤立等。网络上一个段子说得比较形象“马屁精,孤立你。上厕所,不带你。毛毛虫,放书包。铅笔盒,扔楼里。值日生,全让你。放学走,不等你。擦黑板,都是你。吃冰棍,不带你。期末考,都抄你。大扫除,都让你。教科书,扔楼底。体育课,不带你。没有笔,都找你。借你钱,不还你。”虽然是段子但事例确实是存在校园生活中的。“学校里的一些人利用某种优势不断地或者反复地伤害他人或给他人带来痛苦,而被欺负人不得不顺从。”[1]校园暴力多是都有硬性暴力和软性暴力兼具的特点。

校园欺凌与一般社会欺凌的区别。校园欺凌是属于社会欺凌的一部分,但呈现出自己的特点。校园欺凌的行为人与被害人都是学校学生。而且对于行为人的处罚措施也不同。大多数不能直接适用《刑法》或其他直接处罚成年人的手段治理校园欺凌行为人。

所以明确校园欺凌问题是治理和处置校园欺凌问题的必要前提。因此可以给校园欺凌定义为学生之间的肢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造成被侵害的学生身体或者精神上创伤。

二、校园欺凌中未成年人的保护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分为行为人和受害人。所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因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可以采取从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个方面进行构建防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制度体系的对策。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实施,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纲领性的,缺少实际的可操作性。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计划。政府可以制定政策,规定对相关的专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专职人员向学校、教师、学生传达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具体的帮助。同时由于学校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场所,所以健全校园的防治体系也是有必要的。结合校园的实际,可以建立预防和应急处置方案,将欺凌事件化解在萌发时期。最后结合学校、家庭和社会建立长期的跟踪监察机制。以上措施都是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对于行为人,应该采取教育感化与适当惩罚相结合的措施进行教育。

教育与法治的结合,或者教育性惩罚。“教育性惩罚是一种介于教育和刑罚之间的处罚方式,包括强制未成年人罪犯参加旨在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2]应是一种制度创新。如果专业的机构能高效运作,校园的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类似欺凌的事件将大幅减少。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局面。在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法庭,宣判了一起校园欺凌案。5名犯罪时未满18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2月28日下午3点到晚上10点之间,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内,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4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2名女学生,并拍摄视频。只因心情不爽的5名女学生羞辱、殴打女同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这说明我们国家已经转变态度,考虑将司法适时引入校园欺凌事件当中。当然,在此过程中应当重视“纠正有关政府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3]

三、结束语

校园是从未成年到成年的重要过渡时期,也是性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从学校、社会和家庭全方位入手,严肃追究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注意对于受害人的保护与心理问题的治愈。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参考文献:

[1]王鹰.外国中小学校的校园安全[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3(2):55-60.

[2]司马霞.浅析校园暴力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惩处[J].中国检察官,2015(9):75-78.

[3]赵玥.未成年人犯罪片面轻刑之理性反思[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5):123-12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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