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中国是统一整体的多民族共存的国家实体,“统一多民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核心特征[1],统一是整体状态,多民族既是客观普遍的事实现象,又是特殊性民族标志。在统一和多民族的共同状态中,民族地区的安全稳定成为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地维护特定地区的社会秩序,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第5号文件,重点提出“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针对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适用相对特殊灵活性的刑罚处理措施,在遵循追究刑事责任的底线前提下,坚持“少捕少杀”的刑事政策立场,相对于其他同等情形一般从宽判处刑罚,甚至还可能免除刑罚(不捕不杀)。其实,30多年来“两少一宽”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协调和谐民族关系以及稳定民族地区稳定性的“功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其带来的非平等、非公正和非正义方面的价值无形损耗,成为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逐渐显露其不能契合现代法治步伐、不能紧随现代法治价值精神、不能满足抽象和个案公正的基本要求的弊端。根据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适用“两少一宽”会引发学术热议,最深远的核心原因在于: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这表明“两少一宽”自带较多的可操作空间,既滋生权力滥用的外围环境,又制造不必要的权力任性情形,还破坏刑事法治的良性状态,最终代价是有区别的不公平处理案件,不能代表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法治价值。为此,非常有必要根据刑事法治原理有效构建全方位、多视角和严密的配套防控体系,科学设置相对有效的法治控制路径,尝试“救济”两少一宽政策。
“两少一宽”是适用于中国特殊情况的民族刑事政策,衍生出的负面效果要求运行法治思维控制权力的任性滥用,既要尽可能地缩减相对从宽的权力空间,又要主动遵循现代法治规则,在充分支持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下公开法治控制,重点突出法治的公平、公正价值,其前置要素在于特定的价值基础。
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践,宪法是宪政的法律根据。所有法律事项既要有坚实的宪政基础,又要有足够的宪法根据,而“两少一宽”是重要的法律事项依赖于宪法价值基础,重点在于宪法精神提供指引方向,为构建控制的法治路径夯实宪法价值基底。例如,宪法之治,首先要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正义的宪法,这要求宪法必须保障自由、平等、基本人权、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3]。可知,“两少一宽”定位于民族刑事政策范畴,宪法精神提供抽象指引,宪政理念提供实践支持,还依托于以宪法为统帅核心的宪法价值,其中以自由和平等为代表的价值体系提供外围性配套措施,既符合国家公权力的价值标准,又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控制路径,还依托于价值前提配置基础功能。
1.自由价值基础。控制“两少一宽”不仅依托于宪法理论根据,还依赖于价值前提基础,更具体地说是取决于自由价值的有无或者完善程度。其实,自由不是简单要素,而是法学和法治的价值基础,甚至是所有社会科学的价值前提基础,原因在于:自由是法治的重要核心价值,也是其他法治价值的基因性价值[4]。据此分析,控制“两少一宽”是重要的法治事项,既在法治价值上取决于自由基础价值,又需要自由提供价值配套,还要平等价值继续增量控制性的法治材料,逐渐增添前提控制基础要素奠立坚实的价值根基。
2.平等价值基础。法治起步于平等,平等是法治的重要价值要素。平等不仅是法治事项的前提规则,而且是平等价值的事实基础,这表明法律事项根源于平等的法治基础,事实起步于平等价值。其实,平等是追求正义目标的价值基础,既是正向公平和公正的价值基础要素,又是反对特权的法治价值工具,还是主动规制权力滥用的制度价值,最重要的核心原因取决于:平等权利是正义的核心[5]。更具体来说,平等是重要的法治规则,既有抽象适用的法律原则,又有实体存在的法律程序,还有客观存在的法律权利。例如,平等主要指一种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或者法律权利[6]。可知,“两少一宽”有特殊的历史事实背景,为了获取特定的刑法利益,后果是牺牲平等价值,而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追求平等,这表明彼此之间有价值反向冲突,这为法治控制路径提供价值根据。所以,控制“两少一宽”需要重点关注平等的价值基础,平等价值规则成为衡量的技术标准,进而运行平等价值思维操作控制路径,为形成有法治特色的平等控制路径增量基础素材。
1.公开价值基础。公开是法治事项的基本要件属性,法治的载体依存于程序,依托公开方法形成程序规则表达法治理念。其实,程序是公开的产物,既是公开的规则,又是公开的意蕴,还是公开的法治理念,公开也是一种法治规则,规则又是程序的载体,显现程序的透明性[7]。可知,公开是程序的重要属性,既是程序的基本要求,又是公开的规则程序,还是法治的重要标准,更是程序性公开的重要表达形式。据此,公开价值成为控制“两少一宽”的价值基础,既延续前述的自由平等价值基础,又接续后续的公正价值基础,为法治控制路径增量公开性的价值基础。
2.公正价值基础。公正来源于自由平等的价值基础,以公开为基本法治要求,积极追求公正的法治价值目标。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多样性、特殊性和变化性,经常会产生理论抽象公正与现实个体不公正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有时还有遥远的法律差距。例如,现实社会中,法律所伸张的“一般公正”经常与现实所面对的“个体不公正”之间存在现实差距,通常制度性公正是美好的,但现实是个体性不公正常现于眼前,彼此之间存在矛盾在所难免[8]。可见,客观现实的个体不公正是普遍的客观存在,与理论应然公正之间存有法律差距,个案不公正经常被误解为社会抽象不公正。据此,控制“两少一宽”有法治路径可尝试,既要主动积极追求事实公正,又要坚实公正基础,还要反思社会不公正现象或者予以纠错,甚至还要寻求救济个案不公正,逐渐缩减现实个体不公正(特殊性)与法治公正(普遍性)之间的矛盾冲突。
由此可见,控制“两少一宽”运行于法治路径是面对现实困惑所采取的救急措施,宪法价值提供宏观抽象的理论根据,既依托于自由平等的价值前提控制基础,还需要积极追求公开、公正价值目标,共同丰富并拓展法治路径的价值基础。
法治是控制“两少一宽”的思维路径,既吻合现代国家的法治思想主线,又紧随依法治国的法治步伐,还通过法治控制权力主动遵循依法行政原理,通过控制公权力达到保障个体权利的基本目的。所以,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路径既适用法治的通用原理,又落实适用刑事法治的特殊原理,还共同充实相互交融的法治原理。
1.权力受制于法治原理。权力的天性是任性滥为,权力科学运行既要依存于法治环境,又要主动受制于法治规则,还要接受“法”的统治,全面显现现代法治形象。其实,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中,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与监督[9]。据此,“两少一宽”定位于民族刑事政策,既容易形成权力滥用,又容易造成权力失控,还容易滋生“不按规矩出牌”的权力滥用,这为控制“两少一宽”提供了事实根据。根据权力受制于法治原理,主动遵循权力受制于法治规则,将权力控制于法治领域,成为构建法治路径的前置要素。
2.法治目标原理。现代标准下的法治是通过规制权力保障私权利,这表明私权利是法治的终极目标,公权力是保障私权利的手段。据此,法治既是控制性路径,又是控制的技术规则,还是法律事项的衡量判断标准,终极目标是形成现代法治原则成为控制权力运行的“大政方针”。所以,控制“两少一宽”运行法治思维,直接控制任性的公法性权力,有效避免滋生滥用权力,这些为以罪刑法定为代表的特殊刑事法治原则设置前提条件,为法治控制路径准备事实前提,重点取决于特殊性的刑事法治原理。
1.刑法评价原理。“两少一宽”定位于民族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属性内涵,容易过度行使公权力,甚至可能侵害私权利,还在司法适用上与公共政策之间产生利益矛盾,容易滋生任性滥用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最有效的办法是构筑控制类型的法治路径,最现实的原因在于:刑法涉及到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基于刑法的犯罪评价是对行为无价值的彻底性否定[10]。可知,“两少一宽”是处理特定犯罪分子的民族刑事政策,有时会影响到“生”与“死”的法治界线,既是对生命的肯定或者否定,又影响对法治价值的肯定或者否定,刑法价值在与生命事项相关时,法治控制原理同步发挥价值评价功效。
2.刑法基本原则原理。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路径,既涉及到刑事评价事宜,又关联国家宪政原理,还重点突出刑事基本原则,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成为核心支持根据。例如,法治原则是现代宪政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也是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最集中、最核心的内涵表达是罪刑法定原则,这又是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11]。从技术上而言,罪刑法定还要求刑法明确性,具体表达为:明确性不明确,实质是标准不清晰、边界不确定,自然会混淆事物,无力实现罪刑法定[12]。可知,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是落实刑事基本原则的重要方法,重点在于罪刑法定的核心效用,既要刑事政策的宏观原理,又要罪刑法定的技术原理,还要刑法明确性的技术标准,重点突显刑事法治原理有助于形成法治控制路径。
由此可见,控制“两少一宽”的路径蕴涵法治特色,既有通用法治原理提供基础前提,又有特殊的刑事法治原理提供直接根据,还有相对可操作性的技术规则。通用法治原理是法治控制的抽象理论,集中于权力受制和法治目标原理;刑事法治原理是法治控制的特殊建构,集中于刑法特殊评价和刑法基本原则原理,共同成为法治路径的原理性要素。
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路径既需要诸多法治价值基础的前提要素,又需要刑事法治原理的法治实在要素,还需要若干相对抽象的技术规则提供价值引导,形成以法治为核心特征或解决途径的基本控制原则,为构建控制技术准备抽象法治原则材料,提供相对具体的控制技术规则。
1.法治控权的主导原则。控制“两少一宽”依赖于法治价值,形成于法治方向,成熟于法治主导控制原则,通过法治控权压缩权力任性的空间,确立法治类型的技术控制,逐渐形成法治控制科学手段,积极保障权力正向运行追求权力公正目标,为保障权利目标提供宏观方法手段。例如,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13]。据此,依托法治控制权力滥用的特权,运行到特定的刑事领域控制“两少一宽”,目的在于清除权力滋生出来的特权,它格格不入于平等权利,法治控权的直接目的在于否定特权而肯定平等价值。根据平等是制度规则的核心灵魂[14]的原理,追求平等即为间接反对特权不平等,通过权利平等价值控制权力滥用,这将成为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控权原理,将构建法治控制的主导原则。
2.法治保权的目的原则。法治控制公权力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手段或途径,保障权利是积极追求的目标。依托控权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滥用,既是现代法治的本能需要,又是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还是落实权利保障的重要抓手。换言之,积极保权的目的成为间接控制权力的新路径,属于创新现代法治的重要方法,既是法治控权的继续发展,又是法治保障的独立运用,紧随着现代化走势的法治步伐。其实,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15]。可知,法治保权重点在于保障基本人权,通过法治保权反向控制,既追求国家人权保障的法治目标,又重点保障个体权利,还保障基本人权优化社会权利意识,将会成为控制“两少一宽”的保权原则。
1.法律主位的法治控制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思维,既主动体现法治优先的价值精神,又依托于“法律至上”的法治外观,还通过法律配置控制“两少一宽”的技术规则,形成以法律为主导的控制体系成为法治控制基本原则,原因在于:法治的特质是“法律至上”,国家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包括主政者、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内的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16]。可知,法律是控制权力拥有者或者行使者的物理“武器”,升级到法治领域即为保障权利的规则,这更要求所有的权力主导者都要受制于“法”。例如,在法治国家中,法治不再是专属于国家统治的手段或镇压工具,而是平等地横架于国家和人民之间之上的“法网”,国家和人民都无例外地受其制约,受其保护[17]。据此分析,“两少一宽”是国家层面的特殊刑事政策,既表达出国家意志,又实践于部分群体,让部分主体“享受”政策的间接“效益”,既会为个案对象带来司法“效益”,又会增加裁判者的权力操控空间,而法治的目的是缩减权力任性的空间有效避免滥用权力,法律为目前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为形成法律主体控制基本原则提供主体要素。
2.法治护栏的物理控制原则。法治不仅是按照规则运行的精神,而且还依托于物理性规则载体,通过护栏的物理控制权力既规范权力运行,又保障私权利目标,还能够配置控制“两少一宽”的规制功能,重要原因在于法治的物理控制并且发挥护栏性效用。其实,法治思维需要“安全防护”,法治规则类似于道路的安全护栏,属于物理性的防护措施[18]。可知,“两少一宽”为权力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有时容易不按照法治轨道运行,而以牺牲不特定多数人的法治价值为代价,甚至直接侵害特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法治护栏原则有助于减少甚至有效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既规范国家公权力运行,又有效“救济”或者避免权力侵害行为,还有效地保障弱势相对人的权利,为控制“两少一宽”增量法治支持力度。
由此可见,科学控制“两少一宽”依赖于提前确立法治原则,总体上需要国家宏观政策支持,微观上既包括基本路径原则,又包括基本方法原则,前者确立法治控制的主导原则,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后者确立法律主位控制地位,并且需要相对可操作的技术标准,还需要法治护栏的物理控制路径。
法治控制“两少一宽”坚持法治的发展方向,既有原则立场,又有方法方向;既需要价值基础控制路径,又需要方法控制路径,还有追求目标控制路径。“两少一宽”保持相对健康状态,宏观上依托于法治控制,微观上依赖方法控制,还有价值要素方面的控制,共同交叉融合诸多控制路径逐渐提升控制品质,形成价值主导的“控制面板”全面优化“两少一宽”的法治品质。
1.自由控制路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9]。可知,自由生根于现代法治环境,成长于法治规则,成熟于法治核心价值,应用于其他法治价值范畴。所以,法治(法律)的直接目标是扩张促进保障自由,让主体相对自由地拥有“自由”,反向间接表明不是限制或者控制自由,原因在于自由是法治的基础能够发挥特殊的价值效用。自由价值在刑法社会成为控制路径,这要求司法机关不是以剥夺自由为直接目标,而是以保障更多人的自由价值为终极使命,更具体来说刑法的价值目标不是以剥夺自由为“主业”,而是以增量保障自由为基础目标。所以,自由价值控制“两少一宽”的潜在滥用行为,只能依据刑法规定严格从紧地适用,不能根据领导意志或者政治任务压缩自由空间,既要正确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又要保证不追究无辜人员的刑事责任。
2.平等控制路径。平等“孪生”于自由,并且相对独立于自由,自由成为控制“两少一宽”的基础法治价值路径,两者共同构建基础性法治价值,原因在于:个人自由的原则必须永远与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以使社会中的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做自己想要做的事[20]。据此分析,平等与自由相伴而生,相互离不开对方的存在,相互促进丰富对方,共同提升法治价值内涵。所以,平等价值和自由价值共同相互作用于“两少一宽”的公权力领域,共同努力缩减权力滥用空间,并且积极构建控制类型的法治新路径,有助于全面提升其法治品质,有助于全面优化其法治形象,有助于最小范围内适用“两少一宽”。
1.人权控制路径。法治的使命是保障人权,增量人权价值内涵,完善人权价值结构,反过来说,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追求目标,人权将成为法治价值的创新内涵。所以,人权既是法治的保障对象,又是落实法治任务的重要方面;法治既是人权保障的得力措施,又是优化提升人权价值的法治动力,还是人权保障路径的基本精神。例如,人权保障功能指的是通过罪刑均衡原则的建立,从而制约国家刑罚权,防止因刑罚的滥用而侵犯人权[21]。据此可知,人权控制“两少一宽”的间接目标在于主动控制权力滥用不当行为,直接目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通过人权控制手段提升人权公正价值。所以,“两少一宽”的人权控制路径既有保障人权的现实目标动力,又有公正价值的法治价值任务,还有人权保障的技术要素,成为创新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要件,有效缩减可能滥用的“自由裁量”幅度,有效增量更加公正司法的法治动力。
2.秩序控制路径。秩序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善良状态,既是国家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目标,又是控制社会善良运行的重要方法。其实,对秩序的期盼是每一个社会的永恒渴望,对有序的追求是每一个政府的不变目标[22]。可知,秩序既是社会的抽象渴望追求,又是政府的积极重视目标,还是安全价值的重要载体。所以,从宏观角度分析,秩序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安全的需要,是一种价值追求,秩序是刑事政策的基础价值和直接的价值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以维护社会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为必需[23]。可知,秩序将成为刑法社会的控制方法配置刑法价值功能,能够尝试成为创新型的法治控制路径,能够运行于“两少一宽”领域控制可能滥用的司法权力。据此,具体到刑法社会秩序具有更为特殊的价值存在必要,原因在于:秩序之所以是刑法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因为秩序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维持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现实需要,也是人类追求有序生活的心理需要[24]。所以,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既来源于秩序价值,又高于秩序价值,还是秩序价值控制其任性运行和自由裁量幅度的重要工具手段,更是秩序公正价值控制的“有力武器”[25]。据此分析,秩序属于价值控制方法,既成为法治价值的前提要素,又成为安全价值的良性状态,还能够成为控制“两少一宽”的刑事性政策措施,构筑法治控制的路径基础,为公正的适用司法权力增量控制路径通道,有助于促进更加公正高效司法。
由此可见,价值控制“两少一宽”有特定的法治路径,既是前述抽象原则或原理的实践运用,又是落实法治控制的方法,还是融合法治思维控制的必要选择。所以,价值基础控制路径是前提要件,重点依赖于自由和平等价值控制,价值方法控制路径是配套完善要件,重点突出人权保障控制和秩序状态控制,共同创建价值控制的创新路径。
法治是规则思维,依托于程序步骤,配置程序功能,运行规则路径,追求程序价值目标。所以,程序是法治的重要规则性标志,是有独立法治价值的客观存在[26]。据此,程序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路径既有法治基础提供前提要素,又有法治原则提供指引规则,还有程序方向确立发展目标增添法治通道,有助于优化其法治结构,有助于提升法治化品质,有助于夯实法治路径的程序根基。
1.程序规则控制的价值地位。程序是相对独立的法治价值范畴,具有特定的程序目的。其实,程序既是法定化过程,又是法定规则的抽象概括,还是过程性的规则[27]。可知,程序的地位重要,既有法定的法律地位,又有抽象的法治精神,还有规则性过程。程序有法治价值蕴涵,这要求社会主体运行程序行为,主动遵循程序规则,积极追求程序公正状态,重点实现程序正义目标任务:程序的设置目的在于追求正义,正义居于法律总价值的首位[28]。据此分析,程序向法定化方向发展,具有独立的法治价值追求,既有程序规则规制和过程规制功能,又有法治价值功能规制,共同控制“两少一宽”的非正态行为,原因在于程序规制的价值地位。
2.程序规则控制路径。程序的实质在于规则,规则的本质在于公正,公正是程序的价值追求,程序通过规则配置资源追求公平、公正价值,分配相对公正的程序结果,原因在于:一个公平的程序要求对正在分配的物品具有自明的要求的每个人都应得到的平等的对待[29]。可知,程序运行法治思维、配置规则功能、落实法治步骤,主动遵循“依法”的程序规则追求公正价值目标。所以,程序既是法治的追求状态,又是法治的行为规则,更是法治的价值取向[30]。更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属于程序思路,程序是依法的规则,“依法”是程序的重要核心要领,程序属于形式规则[31]。据此分析,程序是规则的核心精髓,规则是程序的载体,共同融合程序和规则形成控制路径,通过规则性法治思维规制可能滥用的“两少一宽”,即程序的法治精髓和规则的法治载体形成合力规制路径。
1.程序正义控制路径。程序是法治的重要载体,法治是正义发展的产物,法治的重要目标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其实,正义是对各种任务的平衡,追求一种和谐、合作的制度[32]。可见,程序正义价值确立宏观抽象的控制路径,为程序控制“两少一宽”运行确立目标性手段,还需要借鉴于行政正义事项。例如,行政正义是比较宏观的程序规则,既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核心、行政法的最低“义务道德”,又是重要的追求价值,还是最高的法治目标[33]。犯罪是远离程序正义的社会事项,理应受到刑事惩罚,原因是直接破坏程序正义价值,而程序正义是利益衡平工具,配置衡平调控功能,这要求通过刑事惩罚补救性修复已经被损坏的程序正义项目,反向表明程序正义能够创新法治控制路径,能够逐渐运用于控制“两少一宽”的领域,重点控制其任性滥用的不当行为。
2.程序正当控制路径。程序是客观实在的法治载体,既有法治本位价值,又有程序正义的宏观目标,还有程序正当的微观路径,原因在于:程序正义继续发展为正当程序,成为可操作性的技术规则[34]。可见,程序正当是程序正义向具体化发展的结果,既有相对宏观抽象的程序正当性,又有相对微观具体的程序技术性。例如,(前者)程序正当性既是对程序的定性和客观要求,又是程序的法律价值导向,更是合法价值的程序性判断标准[35];(后者)程序正当的判断标准包括:裁判者要“正当”,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程序及时和程序公开[36]。据此分析,程序正当成为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路径之一,既发展程序正义目标,又是相对宏观的程序价值导向,还有具体的程序技术规则,以控制为主线形成法治路径,重点控制“两少一宽”获取有效结果,直接目的促进更加公正、更加正当。
3.程序公正控制路径。程序正当要努力追求公正性目标,还要形成程序公正的控制路径,原因在于: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罗尔斯语)[37]。可知,公正是法治的秩序追求,依托于正当过程追求法治目标,更深层次的理由在于程序公正的目标是既追求平等的结果,又运行平等的程序方法,原因在于:公正从属于平等,是一种特殊的平等[38]。所以,平等是法治的公正价值范畴,公正是法治的重要要素,法治的平等公正是总规则,既要主动遵循法定程序,又要程序公正的目标,还要公正的程序规则载体,这些是一般的通用公正,而在刑事量刑领域还有特色的程序公正。例如,崇尚程序公正是量刑程序应有的品质,程序公正是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理论基础[39]。可知,程序公正控制“两少一宽”依托于法治要素,宏观上有公正价值目标支持,微观上有实质和形式公正价值规则支持,法治精神上有程序公正理念支持,重点缩减自由裁量的权力任性空间,有助于通过控制权力追求程序公正,有助于相对公正的司法裁判,有助于事实减少适用“两少一宽”,进而表明程序公正能够创建法治控制路径。
由此可见,控制“两少一宽”有特定的法治路径,既依托法治价值构建程序规则控制路径,又从程序正义、正当和公正方面构筑目标控制路径;既补充价值控制的路径不足,又创新程序控制价值,还有效压缩可任性操作的空间,共同形成程序控制的法治合力,有利于提升“两少一宽”的法治质量。
综上撰论,中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严打”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是为了政策性目的“灵活”改变“严打”的刑事政策,针对特定区域内的特定犯罪采取相对柔性的民族刑事政策措施,这属于例外类型的刑事政策,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30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主体法治环境和配套性法治条件都“今非昔比”,还继续“原封不动”地“两少一宽”的确会有诸多问题,将产生越来越多的事实和法治不平等、不公正和不正当,甚至还成为权力腐败滥用的温床,这为控制“两少一宽”构筑法治路径提供事实根据。历史继续向前发展,法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为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提供现实根据[40]。目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法治战略部署,既有“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安排,又有依法治国的战术安排,还有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现实要求,重点构造符合科学标准、法治精髓明确和形式外观突出的法治体系。所以,目前控制“两少一宽”时宜恰当,既要运行法治思维控制,又要逐渐形成特色化的法治路径,通过重点优化法治结构和提升法治品质,快速升级民族刑事政策的法治政策质量,既正向积极追求刑罚公正和落实刑事法治正义目标,又反向控制避免可能滥用的刑罚权力,还重点突出刑事法治科学本色,最终目标是紧随依法治国的法治节奏,直接目标是保障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民族特色的法治控制路径。
参考文献:
[1]胡利明.论统一多民族的中国特征[J].甘肃理论学刊,2017(1):5.
[2]龚祥瑞.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472.
[3]刘树德.法政界面的刑法思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1.
[4]胡利明.保安执法的法学体检[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4):21.
[5]高兆明.政治正义:中国政治问题意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362.
[6]郭兴利.论不平等的法律调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0.
[7]胡利明.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条例》中的法治理念[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4):95.
[8]胡利明.自由裁量的法治控制[J].鲁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75.
[9]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499.
[10]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5-136.
[11]魏东.刑事政策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97.
[12]文海林.论罪刑法定的事实明确[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36.
[13]秦前红.宪法原则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65.
[14]胡利明.论民族区域自治的中国特色[J].甘肃理论学刊,2016(3):49.
[15]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王哲,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49.
[16]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8-79.
[17]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58.
[18]胡利明.论“两学一做”的法治路径[J].实事求是,2016(6):79.
[19]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自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
[20]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74.
[21]刘守芬,等.罪刑均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0.
[22]蔡道通.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82.
[23]严励.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11-313.
[24]张智辉.刑法理性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87.
[25]胡利明.“两少一宽”的法理控制研究[J].枣庄学院学报,2017(3):99.
[26]胡利明.论辅警的职务责任[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6):6.
[27]胡利明.论举报执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9.
[28]胡利明.保安守门的法治价值衡量[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6(5):108.
[29]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08.
[30]胡利明.警力外聘的行政法分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3):16.
[31]胡利明.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法治理念[J].宁夏党校学报,2016(6):33.
[32]严存生.论法与正义[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148.
[33]胡利明.论武警执法[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23.
[34]胡利明.论便衣取证[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6):93.
[35]胡利明.保安执法的法学体检[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4):16.
[36]孙洪坤.程序与法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5.
[3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14.
[38]王海明.公正与人道:国家治理道德原则体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16.
[39]蒋月满.量刑程序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98.
[40]胡利明.论法治控制“两少一宽”[J].犯罪研究,201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