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中失序现象的反思*

2018-01-31 13:50杜泽玉苑瀛予周建裕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8年7期
关键词:失序患方医患

杜泽玉 ,刘 军,苑瀛予,周建裕

(潍坊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山东 潍坊 261053,798822645@qq.com)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2.5万起,造成严重影响的恶性伤医、杀医事件16起;2014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造成严重影响的恶性伤医、杀医事件56起[1]。2016年全国发生并引起极大关注与严重影响的典型恶性伤医、杀医事件42起,造成60余名医务人员受伤或死亡,涉及230余名医闹人员[2]。而当前医疗纠纷处理中“失序”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威胁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反思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失序现象,提出相关思考,促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回归有序、回归法治。

1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失序现象

所谓“失序”有“丧失常规,秩序混乱”之意,就当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失序现象而言,同样有“丧失常规”和“秩序混乱”。我国法律规定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包括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加之政府性规章、条例所规定的及法律认可的人民调解、仲裁等途径,均可称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治”途径,而不在“法治”途径之列的“医闹”“私了”等可称为“非法治”途径。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失序既包括“非法治”现象,即“丧失常规”;也包括“法治”处理途径中的失范现象,即“秩序混乱”。

医疗纠纷处理中“非法治”的失序现象包括医疗暴力、医闹与私了等。医疗暴力是指医疗纠纷中患方以暴力伤医、杀医等违法暴力方式实现自我救济的现象,是影响最为恶劣的失序现象。近年来医疗暴力事件一直处于高发态势,据原国家卫计委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共发生医疗暴力事件10248件,而到2010年这一数据陡增至17243件[3];丁香园官方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15年4月,全国发生的严重恶性暴力伤医事件超过600件,发生率有逐年升高的趋势[4]。医闹是患方以无理取闹方式谋取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烧纸、拉横幅等无理取闹行为是其特征;“私了”不同于在遵守程序性、坚持客观事实基础上的平等协商和解,其主要指医患双方不遵照协商程序、不进行责任鉴定、不依责补偿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医闹与私了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私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盛行为医闹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也在事实上成为医闹的结果。虽然近年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倡导并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途径,但医闹与私了仍盛行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与处理中。广东省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省每年发生医患纠纷2.5万~3万起,其中私了解决高达2万余起,医闹占医患纠纷总数的30%[5]。

“法治”处理途径中的失序现象则是指在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责任鉴定等过程中不依法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出现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混乱和处理结果有失公平的现象。具体包括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过程中故意偏袒医方或者“息事宁人”成全患方的不当处理方式,造成调解不公或变向“纵容、鼓励”患方医闹的严重结果;医疗责任鉴定过程中,责任鉴定人维护医方“自己人”,而做出不利于患方有失公平的鉴定结果;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法律适用混乱及判决结果不一,造成法律诉讼混乱及司法公信力受损的后果。医疗纠纷“法治”处理途径中失序现象的存在也成为卫生行政调解、医疗责任鉴定、法律诉讼等途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长期处于“失声”的尴尬状态,也是其难以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原因。

2 医疗纠纷处理中失序现象的原因分析

造成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暴力、医闹、调解混乱等失序现象,既有“有秩序,不遵守”的原因,即有法律而无法治;也有“秩序”缺失和现有秩序本身不合理的原因。具体而言,包括各主体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缺失、法治途径不畅与渠道不足、政府监管责任失位、相关法律建设滞后等原因。

2.1 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缺失

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是指人们发自内心对法律的认同与归依,是指人们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正义,并自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现实中,面对医疗纠纷,患方常抱有“一闹解百忧”“信闹不信法”的思维,多采取围堵医院、暴力伤医等方式寻求赔偿。而面对患方的纠缠与不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往往没有坚持依法鉴定医疗责任、依责补偿、依法解决纠纷,而偏向于“花钱消灾”“息事宁人”的态度“打发走”患方[6],进而导致医疗纠纷的解决陷入“不闹不赔,一闹就赔,闹得越大,赔偿越快、赔偿数额越高”的恶性循环。反思各主体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为何缺失,首要原因是各主体法治观念与法治意识的淡薄,没有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信仰敬畏法律与遵守法律、诉诸法律救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就无从谈起,法律意识与思维就失去了前提;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医疗纠纷处理中法律执行的缺失,患方不诉诸法律解决纠纷、行政部门及医院不坚守法律底线,法律公平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各主体利益、规范纠纷解决程序的功能得不到体现,法律本应具有的公平、正义的功能自然大打折扣。当然法律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执行不力也存在法律本身及其程序等原因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低效的客观因素,但就法律信仰的树立与法律思维的形成而言,法律执行才是根本。

2.2 法治途径不畅与渠道不足

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数十万计,而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治途径不畅与渠道不足,无法满足医疗纠纷快速、有效处理的需求,使得大量纠纷救济无门,而被“逼上梁山”走上医闹、私了等途径。首先,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间“父子”般的关系,行政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公平性难以保证,也颇受质疑[7];其次,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缺乏严格的程序与规则,容易发生“患方愿打,医方愿挨”的私了行为。法律诉讼因其立案难、取证难、耗时长等缺点,难以满足医疗纠纷及时有效解决的需求;再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权威不足的缺陷妨碍了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近年来,全国各地在促进医疗纠纷处理上做了诸多尝试与实践,如:深圳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实践等,但面对数量巨大的医疗纠纷,我国处理渠道仍显得颇为单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仍未构建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诉讼低效等,而美国等西方国家盛行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具有灵活高效、快捷经济、注重个人隐私保护等优点[8],值得我们借鉴。

2.3 政府监管缺失

政府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合法性及结果的公正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当前政府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监管责任的失位是造成失序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政府打击医疗暴力乏力。虽然自2014年以来,原国家卫计委及各有关部门逐渐重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但长期以来,有关部门未能及时严厉打击医疗暴力及医闹,变相纵容了医疗暴力及医闹,使得医闹等失序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合法性及结果公正性未能得到有效维护。主要表现在医疗纠纷协商中,医院在与患方不遵照法律鉴定程序进行协商,不按纠纷事实责任依责进行补偿,造成医疗纠纷协商过程失公和赔偿结果混乱。“协商”在医疗纠纷解决中赔偿金额远高于调解、诉讼等方式[9]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医疗纠纷协商程序、赔偿的随意性。这反映出政府在维护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合法性及结果公正性中责任的缺失。

2.4 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首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法律责任判定、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补偿标准等规定上存在“二元化”现象。法律规定的“二元化”使得起诉方可以根据不同起诉案由所确定的不同鉴定方式和赔偿标准进行衡量,选择有利于自己胜诉或获得更高补偿的诉讼方式。这使得同一医疗纠纷以不同法律依据诉讼得到的诉讼结果和补偿数额差别巨大,造成了医疗纠纷法律诉讼处理程序与结果的混乱。其次,法律“过时”不适应医疗纠纷诉讼需求。例如:2002年至今已实施15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诸多规定在当前医疗事故处理中已经“过时”,而其修订工作推进缓慢。最后,相关法律的匮乏,总体而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参考法律法规以政府性规范文件、地方性法规等居多,存在法律权威性不足和参考法律匮乏现象,对医疗纠纷的法治化处理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法律的“混乱”“过时”与“匮乏”是法律建设滞后的表现,而滞后造成的法律适用混乱或“无法可依”不利于法律权威性的树立,根本上反映出我国立法效率与立法质量的突出问题,折射出我国立法体制及立法程序亟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以提高立法效率与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不难发现导致医疗纠纷处理失序各种原因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主体集体的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的缺失,法治途径不畅与渠道不足是“逼迫”医疗纠纷处理走上失序道路的主要客观原因,而政府监管责任失位和法律建设滞后同样是导致医疗纠纷处理失序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3 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有序的举措

医疗纠纷处理失序不断加剧着医患关系紧张对立,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针对医疗纠纷处理中失序现象的具体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有序、回归法治化路径。

3.1 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法治意识是指将法治内化为自觉,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自觉通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纠纷。树立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使患方、医方、卫生行政部门等各主体面对医疗纠纷时自觉遵守法律准则,自觉以法治方式解决纠纷。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倡导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明确各方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应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引领医疗纠纷的处理走向法治。其次,严格强化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执法、司法等环节,通过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医疗纠纷中各方合法利益,体现公平与正义,强化法治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权威地位。

3.2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对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法治途径不畅与渠道不足而导致部分医疗纠纷处理失序这一现象,构建多元化、畅通的法治处理途径是促进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有序的必备条件。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并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形成大调解格局,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调节机制,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节,调解不成再作出裁决,从而有利于提高处理结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积极探索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学习国内成功的医事纠纷仲裁经验和国外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庭,发挥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积极作用;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盛行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构建我国公平公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促进医疗纠纷快速解决[10]。

3.3 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政府维护医疗秩序、监管纠纷处理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的责任。首先,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医疗暴力违法犯罪和医闹,对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医疗暴力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以闹谋利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其次,加强医疗纠纷协商、调解等处理过程的监管,对双方可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范围及赔偿标准等给予明确规定,严格规范医疗纠纷协商程序、执行医疗责任鉴定、规范责任补偿标准,避免医疗纠纷中忽视程序、任意补偿的“花钱消灾”式的私了行为以保障医疗公正。

3.4 完善相关法律建设

促使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有序、回归法治,完善相关法律建设是前提。加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废止当前不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统一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法律诉讼责任鉴定、赔偿标准等内容的规定,改变法律法规“二元化”混乱和条例规定内容“过时”的现状;完善我国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与质量,加快“基本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通过建立一部完整的医事法对医疗纠纷处理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纠纷处理途径及程序、责任判定原则、赔偿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医患关系专门立法,建立一部处理医患关系的专项法律,医患关系中医疗纠纷及其处理方式及程序等内容明确界定,为医患关系发展及医疗纠纷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对于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失序现象,应从“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四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促使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有序化、回归法治化。

〔参考文献〕

[1] 白剑锋.医患和谐是主流 用法治思维解决医患纠纷:我国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综述[N].人民日报,2015-01-22(9).

[2] 韩家慧.暴力伤医呈上升趋势,整治医闹关键在哪?[EB/OL].(2016-11-30)[2018-01-08].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1/30/c_129383 616.htm.

[3] 我国医疗暴力事件频发导致医患关系恶化[EB/OL].(2011-10-01)[2018-01-08].http://news.youth.cn/gn /201110/t20111001_1738492.

htm.

[4] 对医患暴力事件说不:彼此宽容,重建信任[EB/OL].(2016-05-19)[2018-01-08].http://mt.sohu.com /20160519/n450424698.shtml.

[5] 王志胜.2015年广东医患纠纷总量下降而“医闹”案件上升[N].羊城晚报,2016-03-05(1).

[6] 周建裕.医疗纠纷的法治反思[J].医学与哲学,2016,37(17A):67-71.

[7] 赵新河.化解医患冲突的法治路径[J].中州学刊,2014(12):58-61.

[8] 文贻军.医疗纠纷中的ADR机制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27(6):399-400.

[9] 郭笑,尹姗姗,姬崑,等.河南省医疗纠纷现况及对策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6, 36(12):33-35.

[10] 祝彬.医疗纠纷替代解决机制的分析、评价与选择[J].中国医院管理,2010, 30(1):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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