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上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各种境外的投资活动的频繁往来,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受到了更多商界的关注,在企业避税行为日益频繁的同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活动也加剧了税务征收与管理的复杂性,企业对自己未来商事行为税收情况的预测性和税务机关履行国家纳税义务所应遵循的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关键词:税收事先裁定;税收;必要性
一、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概念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是纳税人为了合理的规划自己的商事活动,自己已经完成或者即将进行的交易中涉及税务问题的部分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在一定的时期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力的书面决定的服务。出于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信赖,纳税人据此安排自己的纳税活动,以期消除税收上的不确定性。
二、引进税务事先裁定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增强纳税人对税收行为的可预测性。基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税收行为的确定性,长期以来,纳税人在税务的征收与管理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出于税收的固定性这一特征,纳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灵活性,这造成了纳税人权力的缺失。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权力仅针对已经发生的交易,而且仅仅保障了纳税人一般性的知情权,即可以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这与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保障了纳税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提出涉税问题的权利,依据税务机关的回复而合理安排生产生活,消除税收的不确定性,提高分析成本收益的准确性,指导纳税人投资决策。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和问题,促进税法的修改和完善。再者,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信息通畅和引进外资企业。上市公司由于其开放性特征,要求信息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开性、真实性、安全性。如果上市公司通过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排除了自身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树立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吸引投资者,从而获得较高的股份发行价。同理,境外的外资企业通过这一制度了解了符合自身的税务征收条件和情况,通过计算利润的收入情况而决定该国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2、有利于税务机关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管理能力。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申请的同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申请材料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生活进行情况,预测其安排交易的方式方法,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或意见,帮助纳税人规避风险,从而提高收益。在这一过程中,提升了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变静态执法为动态服务。其次,纳税人所频繁提出申请的问题多为法律尚未考虑到的地方,静态的法律必然难以覆盖到快速变化发展的社会,通过纳税人的提问,税务机关有利于发现目前税法上存在的漏洞和管理中出现的疏漏,这为今后税法的修改和税务的管理指引了新的方向。在税务机关公布了事先的裁定解释和意见后,税务机关可以实时跟进纳税人的的执行情况,提高税务的遵从度。
3、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税企合作关系。通过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以事先裁定的方式进行税务问题的交流,一方面减少了税后检查所导致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以往不平等的状态,促进了税企关系平等性的发展。纳税人在消除不确定性因素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希望纳税人合理的规避风险,从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来源。
三、引进税务事先裁定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具备实施这一制度的机构条件。目前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方案,一是由独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司法机关来實施这一制度。司法机关对法律的了解和解释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且独立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事先裁定也更具公平性。但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案件堆积数量较大,如果这一制度由司法机关实施,必将加大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纳税人的申请未必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回复和解释,这反而有悖于这一制度的初衷,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主要是为了对纳税人尚未进行的交易行为给予税法上的解释,如果拖延未决可能会延误纳税人生产生活的安排,这与事先裁定制度相背而驰。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另一种方案,即由税务机关来对相关问题作出税法上的解释。税务机关长期接触税务问题,如果得到税法方面的专门性培训必定能够承担起该制度的法律解释工作,毕竟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只是税务机关服务的一个新种类而不是创制新的法律。由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管理有益于保持税收服务的一致性,特别是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执行,确保了不同地区纳税人税收待遇的平等性。
2、纳税人具有接受和配合的可能。在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向税务机关咨询有关税收的问题,但一般方式的咨询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拘束力,纳税人还是不能够准确安排自己的交易行为,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他们会有强烈的意愿来消除这种不确定的因素,从而保障生产生活的安全性。其次 ,申请事先裁定有利于缓解与税务检查和反避税调查的矛盾。综上所述,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被纳税人所接受。
3、充分市场机制调节收费制度的优势。有的学者认为实施这一制度不应当收费,实行完全免费的制度,因为这本来就应当属于税务机关服务的范围之内,为了保护纳税人使用这一制度的积极性,应当实行免费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应当收费并且应当由市场调节收费的项目和数额,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加以规制和管理。首先,作为有偿提供给纳税人的制度,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其次,依据提交申请的税务问题的复杂难易程度收费,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积极性,若是一味地实行免费制度,提交申请的税务案例必然大量堆积,而且税务机关在无利益科研的情况下也不能确保案件得准确度和作出解释的及时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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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金柱(1993-),男,山西原平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年(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