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资金采购方式多样化的必要性

2018-01-29 10:38李蝶
商场现代化 2017年15期
关键词:采购招标市场经济

李蝶

摘 要:当今社会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于采购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消费需求针对不同层次的人表现的样式各种各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文化各异,更能显现出“众口难调”的供应模式。故而消费方式的选择也成为消费者们都会面对的事情。鉴于本人在央企从事采购工作已有7年之久,我想从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谈一谈央企采购选择采购方式的办法并论述国有资金采购方式应该多样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采购;招标;国有资金;市场经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政府采购或者国有资产采购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作为央企,我们在采购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制定自己的采购办法。我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集中采购、分级负责。采购行为除政府的特殊要求外,须在本公司建立的采购平台上实施。我们的采购模式主要分为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看到这里各位应该清楚公开招标的模式已经成为央企或国企首选的采购模式。就我们单位来说,选择公开招标采购的要求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含基建工程和技改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如果需要采购的项目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非招标的采购模式,即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依法优先采购的集团内企业提供的成熟产品;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在国家颁发的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后,具备国有资金的机关企业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均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并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关的采购办法。从我们单位的采购办法中能够看出,我们编制的采购办法里对采购方式的选择均严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远远超越了编制法律时的出发点。我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招标的部分。在招标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组织招标失败的情况。招标人把对投标商的资格要求公开发布之后,响应的投标人数量往往不满足公开要求的数量(不少于3家),或者在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时,如果你选择资格预审就必须在招标之前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组织评委专家先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往往因为市场因素能够响应的投标商数量很少在资格审查环节就会出现招标组织失败。所以在选择招标的采购方式时要考虑一下市场情况设定资格情况,但是有的招标人希望使用优质的产品或者进口产品,更需要在采用招标方式前对市场进行调研。往往结果是业主想用的产品很难再招标评标环节中标。但是根据招投标法作为国有资产又不得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在组织招标过程中需要花费不少的成本。往往结果很不尽人意。违背的制定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意。

在我们传统思想中,采购是个“肥差”,采购过程容易产生腐败问题。国家希望通过法律法规来减少或者避免发生腐败问题。可现实是,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串标围标等行为,业主花费大成本采购不到适合的产品。因此,我觉得我们的采购模式仍需要灵活性。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采购,作为政府部门的采购项目往往是涉及民生、公共产品的使用等问题,采购的项目更需要谨慎。故而刨除腐败问题的,在选择采购方式时更需要灵活性。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国有资金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花费的每一笔国有资金都需要谨慎。所以我认为政府采购的多样性也是很必要的。

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但是考虑到选用方式时因人为因素造成选择倾向性,所以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的限定也很多。如:当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时须满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在实际操作中,选用采购方式时的出发点已经从普通消费者的“物美价廉”升华到更高层次即合法合规。

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管理机关,它的行为影响重大。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管者,每一项决定都会对市场产生波动。如经济市场中当某种或某些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有可能影响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或影响生产正常进行时,政府可以采取最高限价方式进行干预。那市场交易就必须在政府规定价格以下进行。虽然这项决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或者降低生产成本,但是同样会产生很多问题即最高限价会刺激消费、限制生产,可能造成市场供给短缺。市场供给短缺,消费者会出现排队购买的情况;政府若监管不力,可能出现黑市交易和黑市高价;另外,还可能出现“走后门”现象,即利用特殊权力不用排队来买到最高限价产品,或买到比定量供应更多数量的产品。生产者处于优势地位,可能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变相涨价的现象。同样道理,国家下发的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虽然目的很明确,但同样会存在很多问题。

举个例子,最近我组织招标的一个项目,属于设备招标,概算额为150万,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部分。鉴于公司的管理权限划分,该招标项目属于二级单位管理,业主方(即三级单位)提出招标需求上报至管理单位,进行审核,确定投标商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然后150万的项目管理单位要求进行资格预审①,结果资格预审的报名家数仅3家,通过审查的家数仅剩1家,故此次招标失败。根据法律要求必须组织第二次招标。结果第二次公告之后报名的家数只有1家。通过核算,这个150万的标组织两次招标,成本花费约2万元。最终还是采购失败。不仅造成项目使用上的延误,多余成本的花销。此类情况时常发生,甚至有的选择第三次招标,只能通过降低资格条件的方式重新组织招标,最终通过招标采购的产品并不是业主原先希望的产品,但又不得不与中标的单位进行合同谈判。说实话,像此类的招标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节省国有资产,反而是花费更多的成本去选择性价比差的产品,归根结底是在浪费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有很大一部分是国民自己创造的,所以在使用国有资金时需要透明,让国民知悉每一笔花销的必要性,并能够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长远来看,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需要国家与国民一起协作推进,处理好国有资金的消费问题不仅能够稳定民心也能够矫正实施某些政策时出现的的形式主义问题。

从我的日常工作中,会发现在使用国有资金进行采购时实施采购方式多样化的重要性。建议在进行国有资产采购时,能够加强灵活性。机关企业在响应国家的反腐倡廉措施的同时,能够采购物美价廉的产品,节约国有资金,实现为百姓谋福利的愿景。

注释:

①资格预审是组织招标采购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参考文献:

[1]《中華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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