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修订并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新增加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书面合伙协议;有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无申请前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营业场所限制。
《管理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師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