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梅
(惠州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
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1]”,提出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重要内容。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2]”,确定为当前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针。2008年2月,胡锦涛在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想包含三个层次,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长远目标,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上,在“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目标中,首先强调的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3]”,这标志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了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了“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标准体系全面建立、保障机制巩固健全、制度规范基本成型”[4]的主要目标,并指出推进的具体服务领域、建设指标、制度框架等。
国家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已陆续出台,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必然涉及均等化的标准问题。只有相关标准明确了,才能够科学有力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识别、判断、决策、监控等工作。文章以公共文化领域为例,探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内涵、影响因素,进而探讨其标准体系,试图通过构建科学可行的标准体系,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决策、评估、监管等工作提供指导。
在西方,学者们关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主要体现为两种理论:一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思想渊源,即公平正义理论。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卢梭、罗尔斯等,他们对公平、正义、公正的价值内涵、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源于公正,包括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两方面。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另一种则是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后一种不平等可以通过制度设置来逐渐缓解或消除。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提出,正义即公平,指权利、利益、义务等的公平分配。为保障公平,社会制度起到两个主要作用:“其一,最大限度地公平分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其二,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结果进行调解[5]292”。上述理论为解答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二是从公共服务的性质、特征出发,探讨其均等化的内涵。代表人物包括沃尔多、弗雷德里克森、奥斯特罗姆、登哈特、罗森布鲁姆等。首先,沃尔多、弗雷德里克森等新公共行政学派提出,公共服务,就是要求政府在“社会公平”“公共道德”等价值引导下,积极回应公众的各种服务需求,并平等地向公众提供服务。其次,奥斯特罗姆夫妇在大量考察警察、教育、交通等公共事务运作后揭示,公共服务均等化并非一个同质化、平均化的概念,服务均等化具有多样性、普遍性、适用性、灵活性等特征,即各地在推行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关于服务类型、层次、规模等的确定,需要依据本地的人口规模、文化特征、服务需求等因素而做出灵活选择。同时,奥氏夫妇还指出,为有效推进服务均等化,不能把政府作为唯一的服务供给主体,而应“构建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民、企事业单位等多元主体组成的多中心治理体系[6]65”。再次,登哈特、罗森布鲁姆等则指出,公共服务的核心是要保障公民权和公共利益,“公平性”“民主性”“公共性”不但是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发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有效体现公共服务的这些性质特征,其提供应尽量少受市场因素干扰,而应由宪法约束下的公共行政提供。上述理论为我们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内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国内学者毛寿龙等也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做过深入研究。国内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研究。学者主要研究的问题有:什么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什么?什么是均等化?学者们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不一,但基本都认同服务范围包含:基本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构建、基本公共文化政策制定与财政投入、基本公共信息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六方面,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图书馆业、群众文化业、艺术业、文物业、文化教育等。在均等化问题上,虽然学者们在具体解释和判断上存在分歧,但一致认为“均等”是个相对的概念,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和等额分配。二是关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状评估。学者们利用不同的评价指标,立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的比较分析,对公共文化服务整体或个别领域(如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情况进行了评估。学者们得出了相对一致的结论,即我国存在着明显的公共文化服务不均等现象,体现在地区之间不均等,城乡之间不均等和群体之间不均等。三是探寻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一些学者提出从财政结构入手,提出建立合理的公共文化财政投入结构;一些学者从改革和完善文化体制机制入手,提出消除制度梗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服务供给制度平台;还有些学者从提高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入手,提出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完善政府服务的动力机制,进而提高服务的效率与水平。
总之,国内外学者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思想渊源、内涵、现状、模式、路径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有助于理解和把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的内涵和研究的基本方向。但是,仔细阅读相关文献,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对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体系研究较少,对均等化的影响因素、评价原则、标准层次、指标体系等的把握不强,而这些难题确是今后研究过程中的趋向目标。
2011年,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改革目标。在这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指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服务,它的内涵、范围是与时俱进,逐步调整的,是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的供给能力和服务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等息息相关的。正如李长春同志所指出的,“现阶段,我们界定的基本文化需求主要包括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进行公共文化欣赏、参加公共文化活动[7]”。因此,当前我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广播电视、群众文化活动等内容。一般来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指图书馆、文化站、博物馆、广播电视等硬件设施的提供;二是群众文化活动,例如文艺会演、艺术展览、文娱活动等;三是公共文化供给服务,指图书馆、文化站、美术馆、影剧院等所提供的各种咨询、查阅、鉴赏、培训等服务。这三类公共文化服务都与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密切相关,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普及程度体现了群众享用公共文化服务的可能性,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则反映着群众能享用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现实中,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地方政府对公共文化的财政支持力度不一,不同地区公众的文化需求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很难实现均等化。
关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平衡性。经济发展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提供了物质基础。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不但可以为文化均等化提供充足技术、资金、信息和人才等要素,还可以通过提高民众的整体收入和生活水平,而改进他们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数量、质量和结构,从而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从低标准、低层次向高标准、高层次转变。当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还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在发展较平衡的地区,协调、均衡的经济环境和政府财政能力,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扫除经济上的差异性障碍;相反,在发展差距大的地区,异质化、贫富悬殊的公众消费能力和财政能力,给均等化的推进带来巨大的差异性障碍,当这种障碍无法有效消除时,往往会导致均等化的失败或均等化层次、标准的降低。从实践看,一些经济发展水平高、平衡性好的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进往往更容易、更高标准。例如东莞、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已经建立了全市统一、资源共享、快速流动的图书资源库和电子图书信息数据库,城区居民或郊区居民、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户籍居民或流动人口,都可以凭有效证件办理借阅证后享用这些资源。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或发展不平衡的城市,图书馆资源往往只有实体图书馆而没有电子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仅局限于就近居住的城市居民,其他一些乡镇、农村居民无法真正享用。由此可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平衡性,不但决定着该地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可能性,也决定着其均等化的广度与深度。
第二,政府重视程度及财政支持力度。当前,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提出者、主导者和实践者,不可否认地成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因此,政府的表现,也是制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性因素。而政府的表现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在主观观念上,政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视程度。政府是将文化设施建设、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供给服务等工作,当作民生工程,有规划、有步骤、重成效地推进实施,还是将其视作应付上级的形象工程,或采取运动式、突击式、形式化的工作方式。二是在客观能力上,政府在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一方面,财政支持力度受制于当地政府对文化均等化的主观重视程度;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又深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从实践看,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等经济较发达地区,雄厚的经济实力给地方政府带来充足的财源,而财力充足不但保证了地方政府在建设文化设施、推进文化活动、提供文化服务方面有充足的资金,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推进服务均等化方面,具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吸纳投资能力。
第三,公众的文化需求及参与度。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宗旨,公众的普遍文化需求和高参与度,是催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初始动因。公众的文化需求及参与度,是确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类型、层次、顺序等的主要依据。由于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稀缺性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广泛性,因此,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对所有种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同一进度的均等化推进,而必须要分类型、分层次、分先后地实施均等化工作。而我国各地的文化差异性很大,所以各地政府要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就需要密切关注当地民众的文化习惯、文化传统、文化基础、文化需求等。先推进一些民众急需的、参与度高、符合其文化传统与习惯的公共文化服务类型,再逐步提高服务层次、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种类,以确保均等化工作真真正正符合民众文化需求,改善民众文化生活。
在经济、政府、公众三方面因素制约下,构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最低标准原则。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应该是一个下限,即在推行均等化的区域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地区,无论其是发达或是落后,都具备满足这个最低标准的条件,然后依靠政府统一推行。例如,基本文化设施建设的统一标准、群众文化活动的统一标准、文化信息服务的统一标准,都可以被理解为一个需要被普遍达成的最低标准,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实施社会救济、保障居民最低生活、普及义务教育之类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供给。当然,这种最低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变化而逐步调整和提高。
(二)附加性原则。所谓附加性原则,是指各个地区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依据自身的条件、资源等,因地制宜地制定出一些地方特色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然后在本地区内推行。这种附加性标准,并非强制推行的最低标准,而是高于最低标准的可选择性的标准。
(三)多样性原则。遵循附加性原则也决定了构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时,必然要遵循多样性原则。所谓多样性原则,意味着推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并不是在全国各地搞“文化平均主义”或等额分配文化资源,而是允许和鼓励各地区在满足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资源禀赋、文化基础,设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共文化均等化标准,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得以满足的基础上提供更多样、更高层次、更优质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四)需求导向原则。需求导向原则,即构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应该以民众的实际文化需求为导向,服务于公共利益。从确定均等化标准的种类、层次、先后,到标准的最终形成、调整、提升,都要以民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主要依据,真正做到密切关注和有效回应民众的文化服务需求。
(五)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意味着所制定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必须是经过科学验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为此,一方面,相关标准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实力、公众文化需求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另一方面,相关标准、指标在操作执行前,应该经过科学化、民主化的评估和检验,在实施过程中,也要依据执行效果进行反馈、评估和调整。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需要从不同维度对其进行构建。笔者试图从类别、空间、主体三个维度探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体系架构,使该架构能相对全面、客观而系统地衡量、反应和引导各种层次类型、各种辖域范围、各种主体作用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践。三种维度各自包含多个均等化标准,不同维度下的标准不具有可比性,每种公共文化服务同时受多个维度的标准约束和引导,如图1所示。
图1 三维视角下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
(一)类别维度下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内涵
类别维度下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从层次高低、质量优劣等方面设定均等化标准。一般而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分为文化设施、文化活动与平台、文化财政投入、公共信息服务、文化服务人才五大类。因此,从类别维度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应包含以下五类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
1.文化设施均等化标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均等化实践的主要载体,其数量多少、完善程度、使用效率直接体现着均等化的成效和质量。这类标准至少应包括设施总量、人均拥有设施、设施使用效率三个层面的指标。设施总量指标,主要涉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文化站、公共文化数字服务设施等的数量、建设层次和普及情况;人均拥有设施指标,指这些硬件设施的人均拥有量,是用于衡量文化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常见的包括“每万人拥有群众设施建筑面积”“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册数”等;设施使用效率指标,指公共文化设施的产出效果,常见的指标包括“公共图书馆的总流通人次”“图书馆总流通人次与人口总数之比”“年人均借阅图书册数”等。
2.文化活动与平台均等化标准。构建群众文化活动平台、组织文化活动是推行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形式,因此,文化活动与平台也是考察公共文化均等化水平的重要方面。这类标准主要用于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化活动平台机构的数量、活跃程度、影响规模以及各类文化活动的频繁性、丰富性、成效性等,常见的指标包括:“群众文化机构的数量”“举办展览数量”“组织文艺活动次数”“组织理论研讨和讲座次数”“组织各类培训班次数”等。
3.文化财政投入均等化标准。当前,政府依然是我国各类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投入主体,各级政府在文化事业方面的财政投入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财政投入也成为体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衡量文化财政投入均等化标准的常见指标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各级政府的文化事业费及其增长速度,这主要从财政投入总量来看政府推进文化事业的力度;二是各级政府的人均文化事业费及其增长速度,这主要从财政投入的人均享用情况看政府的推进力度。
4.公共信息服务均等化标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应有之义是每个公民能真正无障碍、零门槛地享用公共文化、基本信息服务,这是体现的均等化的重要内涵。这类标准通常通过以下指标反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建设情况、数字图书馆的推广普及情况、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情况、各级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人次、各级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人次、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服务人次、纪念馆免费开放服务人次等。
5.文化服务人才均等化标准。人才是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时,人才也是体现和衡量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文化服务人才标准,涉及从业人员的数量是否充足、人员的专职或兼职情况、人员的文化程度、人员的职称程度及专业构成等。
(二)空间维度下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内涵
空间维度下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是指根据行政管辖地域空间来确定不同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一般来说,地域空间越大,意味着推行均等化中面临的异质性、复杂性障碍越多,因此其均等化的标准就越低;相反,地域空间越小,则意味着推行均等化的异质障碍越少,同质基础越多,其均等化标准将更有可能提高。
1.全国性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所谓全国性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行统一标准的文化服务。这一层面的文化均等化,必须是对每个人机会均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文化权益。正如学者蔡建芳所言,这是“对不同性别、职业、教育程度、收入、城乡、民族一视同仁的、为保障普通大众最重要的、最起码的文化权益的那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8]”。因此,这类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必然是最低的,主要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引导和推动建设。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指一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等。
2.省域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省域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是在满足全国性标准的基础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立足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文化传统习俗、文化需求情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本省、本直辖市或本自治区的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省域的标准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于全国性的标准。这种高标准可以体现为:文化服务类型比全国性的更丰富,或同样类型的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层次更高、更优质、更完善。二是能在全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普遍、广泛地推行这一标准。即这一标准的设立应统筹兼顾全省各市县的实际,保证条件最差、基础最弱的地区也能达到这一标准。
3.市域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市域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则是指市、自治州在达到全国性标准和所属省、自治区标准之后,依据本市实际,设定适用于本市所有地区、公民的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同样,市域标准应高于省域标准,由市一级政府统一推进实施。
4.县域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县域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指县、自治县在达到全国性标准、所属省域标准和市域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实际,设定适用于本县所有地区、公民的,高于上述标准的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这一标准应由县一级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和实施。
5.乡镇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乡镇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指乡镇在达到全国性标准、所属省域、市域和县域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设定适用于本乡镇所有地区、公民的,高于上述标准的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这一标准应由乡镇一级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和实施。
6.社区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社区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指社区在达到全国性标准、所属省域、市域、县域和乡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设定适用于本社区公民的,高于上述标准的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这一标准应由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等通过沟通协调的方式自发产生,并在社区自主管理、自主监督的自治机制下推进实施。
(三)主体维度下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内涵
主体维度下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指公共文化服务从生产,到分配,再到使用的整个过程所涉及的不同主体的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标准。每一种公共文化服务过程都涉及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三大主体:提供者需要对整个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过程负责,受到服务的建设标准的约束和引导;生产者具体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过程,并对该服务的质量负责,因此,其行为必须受到服务的质量标准的制约;消费者是各类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使用者,并依照效用标准对服务的效用做出评判。
1.提供者的建设标准。提供者的建设标准,是指各级政府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资源等,合理确定服务数量标准、质量标准、规模标准、规则标准等。首先,提供者要合理界定均等化中公共文化服务“实体”的建设标准。这类标准应注重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一致,即推行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因为标准过高,会占用过多社会资源,增加公众经济负担,并制约经济发展,标准过低,则会造成服务供给不足,削减了民众的文化福利。其次,提供者要规范、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规则”“程序”标准。这类标准注重服务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制度的完善性,各个环节、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公开性、公平性等。这就要求提供者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中,要注重程序正义和规则完善。
2.生产者的质量标准。生产者的质量标准,是要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生产者对服务质量的严格把关,防止偷工减料、投机取巧、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的产生。为此,在推行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中,要从两个方面明确和实施生产者的质量标准。首先,针对具体的公共文化服务类型、层次和质量要求,选择不同的质量标准。例如,同一类文化服务可能有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选择标准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和经济实力。其次,严格规范、监督和管理文化服务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以保证其按照质量要求组织生产。这就要求相关监管部门按要求对文化服务的质量标准进行跟踪、评价、验收。
3.消费者的效用标准。消费者的效用标准,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某一公共文化服务时对服务产生的主观评价。在这里,充当消费者角色的通常是普通公众,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或效用的评价主要通过“满意度”来衡量[9]。民众由于消费能力、消费偏好等的不同,对统一公共文化服务可能产生不同的效用评价。如政府提供的歌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地铁等,人民对其评价会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不同结果。消费者的效用标准,既是反应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政策实施成效的重要指标,又是引导服务提供者、生产者正确、合理、有效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主要方向标。为此,相关部门应该注重构建公共对话渠道,为消费者的不同利益诉求表达,提供顺畅、有利于沟通交流的平台。同时,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政策时,必须统筹兼顾各种的消费偏好与消费层次,回应和协调不同阶层民众的服务诉求。
从类别、空间、主体三个维度探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有重要实践意义。首先,有利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可测性、可行性发展。类别、空间、主体三大维度监测基本公共文化均等化情况,是直观可见的,也是人们最容易感知的。因此,三大维度下的指标体系更为具体可测,这对于识别、判断、监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有利于保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的全面性。不但从类别维度考察不同类型的均等化标准,从空间上考察全国性、省域、市域、县域、乡镇、社区等层次的标准,还从提供者、生产者、消费者三大主体层面探讨,这种全空间、广范围、多主体的标准体系,确保了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科学性。再次,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进工作有很好的适用性。基于类别、空间、主体三大维度的标准体系,能准确反映基本公共文化均等化的内涵、特征,并具有指标界定清楚、层次分明、计算可行简单等特点,能很好地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同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笔者从类别、空间、主体三个维度探讨的仅仅是一个基本架构,它还可能从其他维度去挖掘、构建和完善其标准体系框架,例如可以从区域维度、享用群体的维度、城乡维度等去探讨。关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研究的未来发展,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上述标准体系框架主要侧重宏观评价和总体分析。当涉及具体领域时,必须对各维度的标准、指标进行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细化。二是可探索创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即打破政府单一提供模式的局限,应根据文化服务的性质、类型和享用范围等的不同,构建“政府为主、市场参与和民众自足为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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